5月27日,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首次審議《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修訂草案)》,擬通過特區立法授權政府採取“適時逐步過渡”方式提高繳費比例,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擬逐步提高至16%。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修訂草案)
- 實施地點:深圳市
5月27日,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首次審議《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修訂草案)》,擬通過特區立法授權政府採取“適時逐步過渡”方式提高繳費比例,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擬逐步提高至16%。
5月27日,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首次審議《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修訂草案)》,擬通過特區立法授權政府採取“適時逐步過渡”方式提高繳費比例,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擬逐步提高至16%。...
第一條為了完善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和居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條例》所稱參加工作的時間是指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起始計算時間。第三條 參保人不得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
一、標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修改為《〈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規定》。 二、第一條修改為:為進一步完善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員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
第一條 為了貫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條例》所稱參加工作時間是指繳費年限(含視為繳費年限)的起始計算時間。第三條 通過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集體勞務輸入到本市工作的非...
第一條 為了貫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1996年7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其養老保險費個人帳戶部分的補交標準為:調入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1%×1992年8月1日至...
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本經濟特區內逐步實行統籌,統一核算、統一調劑、統一管理,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帳戶。第二十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全部用於從業人員的...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享受按月領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通知其配合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應當予以配合。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享受按月領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其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