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的通知

根據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四條有關規定,現就廣東省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等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15日
全文
一、關於申領對象
  《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即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但不具有本省戶籍、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且不轉移失業保險關係的失業人員(含港澳台在粵失業人員、外國籍在粵失業人員),可以向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二、關於計發標準
  (一)失業人員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滿12個月計發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為其本人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參保每增加12個月,其可申領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相應增加其本人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最多可申領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不得超過其本人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乘以24的乘積;參保繳費不足12個月的部分,不計發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人員前次失業有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該部分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按照尚未領取期限的月數乘以60%再乘以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計發。
  (三)失業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為其本人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失業人員年齡距離本人法定退休年齡當月不滿24個月的(含申領當月和法定退休年齡當月),其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但最多不得超過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剩月數(含申領當月和法定退休年齡當月)與其本人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的乘積。
  (四)失業人員雖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得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五)失業人員按本條規定計發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少於按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40%乘以繳費年限的,可補足相應差額,但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總額不得超過其本人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90%乘以24的乘積。
三、其他相關事項
  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支付對象同時存在《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其計發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繳費時間按照以下辦法計算:
  (一)在2014年7月1日前的連續繳費時間不滿12個月的,2014年7月1日前的連續繳費時間與2014年7月1日後的累計繳費時間合併計算。
  (二)在2014年7月1日前的連續繳費時間滿12個月的,其中的12個月繳費時間與2014年7月1日後的累計繳費時間合併計算;2014年7月1日前連續繳費時間超出12個月的部分,不作為計算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繳費時間,但每滿一個月按照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2%的標準另外計發一次性生活補助。
四、關於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的通知》(粵府〔2014〕51號)同時廢止。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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