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職工失業保險條例》是1998年5月27日南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職工失業保險條例
- 地區:南寧市
- 批准時間:1998年11月23日
- 類型:勞動保障
《南寧市職工失業保險條例》是1998年5月27日南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南寧市職工失業保險條例》是1998年5月27日南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條例。發布信息(1998年5月27日南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8年11月23日廣西壯...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有...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法律規定 根據《...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本條所稱城鎮...
第一條:為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預防失業、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解釋:這一條是立法的目的,第一句話突出了失業保險建立的基本目的,在...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失業保險法是指國家通過建立社會失業保險基金的方式為因失業而暫時失去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幫助勞動者抵禦失業風險而制定的法律規範。失業保險法是現代法律文明的一項重要成果。它是由立法加以確認、並由國家強制執行的、旨在保護...
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廢止《南寧市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條例》、《南寧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南寧市郵政管理條例》、《南寧市城鎮企業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南寧市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等五件地方...
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範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
第十九條 參保女職工失業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發生生育醫療費用的,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布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其參保女職工,在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布...
近年來,各地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對失業保險業務流程加以規範,經辦工作逐步走入科學管,管理服務水平有所提高,對發揮失業保險功能、加強制度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隨著新一輪積極就業政策的實施,失業保險工作面臨著...
《寧夏回族自治區職工失業保險辦法》在1995.02.11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勞動制度改革,發展社會保險事業,使職工在失業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國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監督和社會保險待遇適用本條例。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適用於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失業保險適用...
工傷、醫療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先向省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申請撥付調劑金,仍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按照《江西省國有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個人不履行失業保險繳納義務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10、農民契約制職工失業保險問題 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契約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並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契約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契約的,...
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同時廢止。”條例原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
(一)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二)失業保險費的利息收入和滯納金;(三)財政補貼;(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來源。第十一條 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按本條例第二條所列單位的職工工資總額的...
第一條 為保障失業職工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推動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失業保險,是指依法建立的,在職工失業時,國家和社會給予一定...
1.屬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的勞資人事部門出具收入證明;2.屬離退休人員的,提供領取離退休養老金的證件或者有關憑證;3.屬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證明或者證件;(四)殘疾人應當提供...
(五)失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金;(六)失業職工再就業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七)失業保險管理費;(八)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第二十條 失業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根據失業職工失業前的連續工作時間確定:(一)失業職工失業前...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及其職工...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城鎮戶口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按期繳納失業保險費。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失業職工是指:(一)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職工;(二)瀕臨破產的企業在...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97修正)》是1995年8月29日天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10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第三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並在失業前連續工作和繳費時間同時滿一年以上的,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