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在1994.01.26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1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1月26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在1994.01.26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安徽省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在1994.01.26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完善我省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
《淮南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在1994.06.22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安徽省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職工...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規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施行。1994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安徽省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章 待業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四章 組織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五章 罰 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國有企業的勞動制度,保障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全,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待業職工,是指因...
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是對國營企業職工實行的強制性、福利性和保障性為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享受待業保險人員範圍包括: 宣告破產的企業職工;瀕臨破產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工人 (包括國家機關、事業...
6、安徽省道路檢查站設定及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1號)。7、安徽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省政府令第35號)。8、安徽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45號)。9、安徽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預算外資金管理...
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是指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共5章16條。主要內容:國營企業的待業職工暈指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的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工人;企業...
完善《安徽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立法,最佳化人力資源市場化配置機制,健全促進人才順暢有序流動的政策制度,加快建立政府巨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才流動配置新格局。加快建設人力資源服務產...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城鎮戶口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按期繳納失業保險費。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失業職工是指:(一)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職工;(二)瀕臨破產的企業在...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三)財政補貼;(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
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業經全國省長會議討論修改和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現...
第十八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開展技術培訓,建立職工技術等級積崗位考核制度。其各類專業人員的職稱,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評定。第十九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和待業保險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
職工待業救濟金是指職工待業期間領取的救濟金,屬於待業保險基金的一部分。待業救濟金,以職工離開企業前兩年內本人月平均標準工資額為基數,按以下辦法發放:宣告破產的企業職工和瀕臨破產的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職工,在宣告破產和宣告...
建立和完善職工待業保險制度。待業保險對象和待業保險基金的收繳和使用按本省有關規定執行。逐步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切實加強保險基金的管理和審計,保險基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同級財政、審計、工會、銀行等...
第二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
關於要求金融系統統一自籌管理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和勞動契約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的問題。根據《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待業職工的管理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勞動契約制工人退休養老金的籌集、支付等問...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 延續至明年4月底 根據通知,安徽將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政策延續實施1年,執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允許特困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餐飲、零售、旅遊、民航、公路水路...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12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
同時,一些企業因經營不善、缺乏競爭活力,不可避免地走向破產或瀕臨破產。為適應國營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和勞動制度的重大改革,保障職工失業後的基本生活,1986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以此為標誌,我國的失業...
第一條 為了完善國有企業的勞動制度,保障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的國有企業職工均實行待業保險制度。第...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含三縣)的各類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
七、第十九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宣布解散時,職工按下列規定予以安置:(一)屬合營(合作)時中方企業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由中方原企業或其主管部門負責安置;無企業主管部門或安置確有困難的,按照失業保險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