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實施辦法
- 外文名:guoyingqiyezhigongshiyebaoxian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日期:1986-09-13
- 生效日期:1986-09-13
(一)凡在我省境內的國營企業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屬的獨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中固定職工和勞動契約制工人在待業期間,均執行本規定。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勞動契約制工人,在待業期間,也按本規定執行。
(三)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享受待業救濟待遇:
1.勞動契約制工人在試用期間解除契約的;
2.按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自行解除勞動契約和自行離職的;
3.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4.礦山、建築、裝卸、搬運行業從農村招用的戶糧關係不變的輪換工、勞動契約制工人,以及從城鄉招用的臨時工、季節工;
5.開除、除名和自動離職的固定職工。
(一)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和籌集,按《暫行規定》第二章第三條規定執行。企業每月應繳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數額,由市、縣勞動服務公司審定後交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存入“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專戶。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後的利息,暫按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二)企業按照其全部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繳納待業保險基金計算基數,按國家統計局統一規定的口徑計算。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繳納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數額,應為勞動契約制工人標準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
(四)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管理,要與待業職工的管理相結合,以塊塊為主,由市、縣勞動服務公司分工負責。具體辦法由各市、地、州研究決定。
(五)各市、地、州要按規定從企業繳納的保險基金總額中每月提取百分之十,上交省勞動服務公司(省社會勞動力管理局)調劑使用,具體辦法另定。各市、地、州提取調劑經費的數額,由各地確定。
(一)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職工和瀕臨破產的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參加工作在五年以內(含滿五年)的,最多發給待業救濟金十二個月,其中工齡在二年以下的,每月為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工齡滿二年不滿三年的,為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五;工齡滿三年不滿四年的,為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工齡在四年以上五年以內的,為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參加工作在五年以上的,最多發給待業救濟金二十四個月,其中第一年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第二年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五十。
(二)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職工和瀕臨破產的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在待業救濟金的發放期間,同時享有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其發放標準,由市、縣勞動服務公司,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制定。
(三)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職工和瀕臨破產的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距法定離、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在待業期間符合離休、退休條件的,應辦理離休、退休手續。其離休、退休待遇按《暫行規定》第八條(一)項辦理。
(四)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工人在扣除已發給本人的生活補助費的月份後,按本條(一)項領取待業救濟金。
企業辭退的職工,按本條(一)項領取待業救濟金。
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工人和企業辭退的職工,在領取待業救濟金的期間,每月發給醫療補助費二至三元。
(一)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職工和瀕臨破產的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領取待業救濟金,由企業編造名冊,經主管部門審查,送當地勞動服務公司核定,憑證領取。其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亦由勞動服務公司核定、發放。
(二)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契約和辭退的職工領取待業救濟金,憑原企業出具的終止、解除契約和辭退證明書,到當地勞動服務公司登記,憑證領取。
(三)省內異地發放待業救濟金,不劃撥待業保險基金。由當地勞動服務公司根據待業職工本人的申請,辦理轉移手續,聯繫落實後,改由本人戶口所在地勞動服務公司管理、發放。
(一)待業職工的安置就業,要實行“在國家統籌規劃和指導下,實行勞動部門介紹就業、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方針。社會各方面都要高度重視,積極配合作好安置工作。
1.市、縣勞動服務公司在國營和集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招工時,對待業職工要統籌兼顧,積極推薦,經考核合格的,應優先錄用。
2.企業單位和街道等基層勞動服務公司要積極舉辦集體企業,多安置待業職工。
3.積極動員、幫助待業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資金確有困難的,可給予必要的有償扶持。
(二)對待業職工的轉業訓練,要根據當地工作和生產需要,實行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訓練。條件允許的,應實行定向培訓。所需費用,以自費為主,適當補助。
(三)待業職工的轉業訓練和重新安置,社會各方面都要予以大力支持。計畫、物資部門要在原、燃材料方面予以照顧;銀行要從信貸上予以扶持;稅務部門要按安置城鎮待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稅收;工商、公安、城建等部門要在登記、場地等方面給予安排。
為加強待業職工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市、地、州、縣(區)勞動服務公司要按照川府發〔1986〕130號檔案規定儘快設立專職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街道、區、鎮勞動服務公司或勞動服務站,是縣(市、區)勞動服務公司的基層組織,也要健全相應的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所需經費從勞動服務公司收取的管理費、調配費中列支。具體辦法,由各市、地、州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