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辦法》在1993.12.1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辦法
- 頒布時間:1993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2月13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辦法》在1993.12.1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吉林省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辦法》在1993.12.1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完善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勞動制度,保障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促進待業職工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
吉林省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辦法 (1993年5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在待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維護社會安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民政福利企業、地方國有農、林、牧、漁場所屬集體企業和...
1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 吉政發〔1989〕40號 省政府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崗位培訓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2 吉林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1991年省政府第51號令 省政府3 吉林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1992年省政府第57號令 省政府4 吉林省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辦法 1993年省政府第10號令 省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失業保險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8.05.12 實施時間 2008.05.12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務院 《失業保險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
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是對國營企業職工實行的強制性、福利性和保障性為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享受待業保險人員範圍包括: 宣告破產的企業職工;瀕臨破產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工人 (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類似的工人) 和企業辭退的職工等。具體辦法是: 上述職工在待業期間可享受...
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是指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共5章16條。主要內容:國營企業的待業職工暈指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的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工人;企業辭退的職工。職工待業保險基金來源於企業按照其全部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1%繳納的待業...
《吉林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辦法》已經1993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省長 高嚴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吉林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辦法 第一條為了妥善安置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富餘職工,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結合我省實際,...
(一)企業繳納的待業保險費;(二)待業保險費的利息收入;(三)財政補貼。第五條 企業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零點六繳納待業保險費。待業保險基金不足或者結餘較多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繳納的待業保險費,但是企業繳納的待業保險費總額最多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
24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發〔1995〕18號 省政府 25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轉省體改委關於選擇一批國有企業進行國有獨資公司試點意見的通知 吉政發〔1995〕29號 省政府 26 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軍區關於認真做好1995年冬季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在1993.03.2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工作的領導。本辦法的貫徹實施由省計畫經濟委員會會同省...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做好關停企業的善後事宜,採取待業保險等措施,妥善安排他們的生活,確保社會安定。對一些長期虧損、又無法兼併調整的企業,在落實債權、債務之後,可以劃小核算單位,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小型虧損企業也可以劃為預算外管理,實行租賃或拍賣。經營者要保證國家資產不受損失和職工的基本工資。凡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國務院關於修訂發布《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工業企業管理若干問題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 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 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 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 國...
第一條 為了完善國有企業的勞動制度,保障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的國有企業職工均實行待業保險制度。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待業職工,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國有企業(以下簡稱...
河北省貫徹執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86.12.31 實施時間 1986.12.31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和勞動人事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第...
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收繳辦法1、市屬各局(總公司)應當按照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負責審定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全部職工月標準工資總額和每月應繳納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數額。各區、縣勞動服務公司負責審定區、縣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全部職工標準工資總額和每月應繳納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數額。
《四川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實施辦法》是一份由四川省省人民政府印發的檔案。【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日期】1986-09-13 【生效日期】1986-09-13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四川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實施辦法 (1986年9月13日川府發〔1986〕185號)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77號檔案發布的《國營企業...
職工每人每月繳納待業保險金1元,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凡在退休前未領取過待業救濟金的職工,退休時其所繳納的待業保險金連同利息一次退還給本人。職工變動工作單位,其個人繳納的待業保險金隨同轉移。四、適當提高職工待業救濟金標準,保障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按照《安徽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實施細則》第五條...
《安徽省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在1994.01.26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完善我省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我省境內的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均應按照國務院《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和...
第四十七條 經辦失業保險的機構所需經費,比照同級行政事業單位標準核定,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在財力可能的情況下,經辦失業保險的機構所需的公用經費和專項經費可略高於同級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標準核定。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施行。1993年5月18日省政府公布的《吉林省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辦法》同時廢止。
貴州省實施《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辦法在1994.08.27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逐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促進職工合理流動,保障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