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在1986.09.15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86年09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6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在1986.09.15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86.09.15 實施時間 1986.10.01 廢止理由: 隨新規定實行而失效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本市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一...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9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發布的。《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同時廢止。198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實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停止執行。
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86.09.15 實施時間 1986.10.01 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本市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一、國營企業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包括學徒工人),屬於...
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是指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共5章16條。主要內容:國營企業的待業職工暈指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的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工人;企業辭退的職工。職工待業保險基金來源於企業按照其全部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1%繳納的待業...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不適用企業招用的農民契約制工人。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不適用企業招用的農民契約制工人。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一、本市的國營企業和中央主管部門直屬的在京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均按《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執行。二、本實施細則所指的職工,是指在上述企業工作並由其支付工資的固定職工和派往勞動服務公司、企業興辦的其他經濟單位工作的固定職工。三、下列職工,不屬於辭退處理的範圍:...
其標誌是《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頒布和實施。《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確了這項制度的主要內容。一是強調了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雙重功能,使失業保險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保持社會穩定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突出了國家和社會在失業保險中的地位...
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是對國營企業職工實行的強制性、福利性和保障性為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享受待業保險人員範圍包括: 宣告破產的企業職工;瀕臨破產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工人 (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類似的工人) 和企業辭退的職工等。具體辦法是: 上述職工在待業期間可享受...
關於要求金融系統統一自籌管理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和勞動契約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的問題。根據《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待業職工的管理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勞動契約制工人退休養老金的籌集、支付等問題,由當地勞動行政主管 ...
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業經全國省長會議討論修改和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請你們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認真執行改革勞動制度幾個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業經全國省長會議討論修改和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請你們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認真執行改革勞動制度幾個規定的通知...
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局根據《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另行規定。八、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九、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6年4月14日批轉市勞動局《關於禁止擅自招聘在職工人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北京市勞動局 ...
為了與當時正在制定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和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相配套,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裡說的“待業”‘實際上就是“失業”,標誌著我國真正意義上的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填補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在失業方面的空白。該《暫行規定》確立的待業保險制度中之待業保險的實...
為配合勞動契約制和企業破產制的推行,1986年國務院頒布並實施《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開始建立和完善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制度。1993年國務院頒布《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擴大了適用範圍和享受失業保險的對象範圍,調整待遇標準和增加救濟的內容。1998年全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會議,決定...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 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 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 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87 國務院關於推進科研設計單位進入大中型工業企業的規定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國家經...
費用。主要包括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 會會費、諮詢費、訴訟費、稅金、土地使用費、技術轉讓費、開辦費攤銷、技術開發 費、無形資產攤銷、外事費等。第十五條 公司的業務宣傳費、 業務招待費、委託貸款手續費,一律據實列支,不得預提;國家沒有明確規定開支標準的各項費用,...
第三條 企業辭退職工應當徵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第四條 企業對被辭退的職工應當發給辭退證明書。被辭退的職工可以持辭退證明書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辦理待業登記。被辭退的職工在待業期間的管理和待業救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按照《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辦理...
8.2 防失業政策 8.3 促就業政策 8.4 參保政策 8.5 費率政策 8.6 本章附錄 9 主要結論和政策建議 9.1 關於2017年《條例》修訂後的實施建議 9.2 關於完善失業保險政策的建議 10 附錄 失業保險制度主要法規 10.1 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1950,已失效)10.2 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1986,...
41. 關於加強藥品市場管理的規定 1987年3月21日 42. 關於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收繳辦法的補充規定 1987年4月2日 43. 北京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辦法 1987年4月6日 44. 北京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櫃檯管理暫行規定 1987年5月11日 45. 北京市有價證券轉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1987年8月26日 46. 北京市...
失業保障制度是指對於非自願性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無法獲得必要的維持基本生活的經濟保障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幫助的制度。發展 失業保障制度最早由比利時在1901年建立,隨後的幾年,法國、丹麥、挪威等國也相繼建立了失業保障制度。我國的失業保障制度建立於1986年,國務院頒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只保障...
依照本辦法執行,分別按全部職工和契約制工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待業保險費,在事業、行政費列支。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不適用企業招用的農民契約制工人。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6年10月10日發布的《吉林省貫徹〈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本辦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11月20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同時廢止,但用人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有效。本辦法施行前的失業保險金標準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的,按照原標準執行。修改情況 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
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56)(1993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 條例………(160)(1990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167)(1988年9月27日)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169)(1986年7月12日)失業保險條例………(175)(1999年1月22...
河北省貫徹執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86.12.31 實施時間 1986.12.31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和勞動人事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第...
7月12日 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勞動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8月10日 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發出通知,規定預備役部隊正式列入人民解放軍建制序列。9月28...
1982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1986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1987年7月,國務院...
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四項規定,即《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從1986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招用工人,“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1986年7月12日 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等4個規定 1986年7月12日 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從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勞動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二)《河南省職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暫行規定》(省政府規章,1985年11月9日發布) 由省勞動廳負責 (三)《關於發展食品工業若干政策的補充規定》(省政府規章,1985年2月26日發布) 由省計經委負責 (四)《河南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實施細則(試行)》(省政府規章,1986年11月20日發布) 由省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