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子女頂替就業制度
- 形成:勞動制度的一項基本內容
- 推廣:子女頂替制度的大規模實施
- 形成時間:20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
概念解讀,歷史沿革,子女頂替就業制度的形成,子女頂替就業制度大規模推廣,子女頂替工作中的問題及糾正,子女頂替就業制度的弊端暴露及其廢除,結語,
概念解讀
子女頂替,又稱接班頂替,是指父母退休、退職後,由其子女辦理手續,頂替空下來的名額,進入父母原工作單位上班。這種方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尤其是20世紀七八十年代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招工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當時幾乎人人耳熟能詳的社會現象。雖然頂替制度在當時解決了很多人的就業問題,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經濟的市場化,這種制度顯然是不合時宜的。隨著勞動就業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公平、競爭、擇優就業觀念的深入人心,80年代末期,這一歷史性的就業制度退出歷史舞台。然而,近年來隨著就業壓力的增大,尤其是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的失業群體日益擴大。在這種形勢下,當前社會上又出現了恢復父母退休、子女頂替就業的呼聲。(參見《迅速解決剩餘勞動力的幾個簡單辦法》,中華網論壇,2008年12月31日。該文認為辦法之一,就是“在最近五年期限內,重新沿用過去的‘父母離退休後可由子女頂替’的政策籠絡住暫時在家失業人員的不滿情緒,因能夠因此穩定當前在職工人的工作責任心和責任感”。)
子女頂替制度是在特定條件下形成的一種勞動就業制度。自20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子女頂替制度的形成和發展經歷了比較複雜的變化。然而史學界對這一制度的研究甚少。這一制度究竟在什麼樣的背景下緣起並演變為在全國幹部、職工中大規模實行?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發揮了什麼樣的作用?它又如何被廢除而退出歷史舞台?形勢下這種制度能否再度恢復實施?帶著這些問題,筆者查閱相關資料,對這一制度的來龍去脈作了初步梳理,並嘗試對以上問題作出較準確的回答。
歷史沿革
子女頂替就業制度的形成
子女頂替就業,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勞動制度的一項基本內容,是在新中國勞動制度建立的過程中逐步確立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最早對子女頂替問題作出規定的是勞動保險的有關檔案。1953年1月26日政務院勞動部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該草案第六章“關於死亡待遇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其直系親屬具有工作能力而該企業需人工作時,行政方面或資方應儘先錄用。”這項規定中的子女頂替就業,只適用於因公死亡或因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這是當時黨和國家關心職工生活,加強對職工的社會保障而規定的一項勞動福利措施。
允許職工退休後招收其符合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是1956年1月14日勞動部發出的《關於年老體衰職工以其子女代替工作問題復輕工業部的函》中首次提出的。針對解放前遺留的輕工企業年老職工較多的實際情況,為鼓勵年老體衰或常年有病不能堅持正常生產的工人退休,勞動部同意這些企業勞動力不足,按規定手續經批准從社會招用工人和職員時,可適當吸收退休後生活確有困難的職工的子女參加工作;對一些年老體弱已夠退休養老條件的職工的子女,確實符合企業需要條件,又在當地城市中有戶口者,可以頂替工作。但不宜形成一種制度(劉嘉林、毛鳳華等編著《中國勞動制度改革》,經濟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12頁)。可見,這是僅在輕工行業中實行的一項特殊招工政策和權宜性的照顧措施,一般只是在招工中給予適當照顧,職工退休、子女頂替還沒有形成制度。
1956年我國國民經濟迅速發展,各行各業都大量增員,以至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招收的職工大大突破當年的勞動力發展計畫(原計畫1956年增加職工84萬人,實際增加815萬人)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綜合統計司編(《新中國五十五年統計資料彙編(1949—2004)》,中國統計出版社,2005年,第8頁),也超過了1957年國民經濟計畫勞動力的需要量。這樣,中央強調“今後要有計畫地安排勞動就業,精簡機構人員”。1957年9月中共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勞動就業和精簡機構問題的意見中,提出要貫徹執行退休制度和新學徒制度,“為著鼓勵年老職工退休,可以採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吸收他們的子女就業的辦法”(《中共中央轉發周恩來同志在八屆三中全會上關於勞動工資和勞保福利問題的報告》,1957年10月24日)。到20世紀60年代初,我國遭遇嚴重的經濟困難,中央決定實行調整國民經濟的方針,要求壓縮城鎮人口,大量精減職工,減少商品糧供應。根據中央指示,我國從1961年至1963年開始進行了大規模精減職工的工作。在這一工作中,職工退休、子女頂替參加工作作為鼓勵城市中老、弱、殘職工退休的一種政策全面實施,並逐漸作為一種就業制度確立、延續下來。
在精減職工工作中,中央一再強調要妥善安置各單位都存在的大量老、弱、殘職工。1962年2月,中共中央在一項關於精減工作的決定中指出,各單位的老、弱、殘人員,合乎退休條件又自願退休的,可以退休回家;有些可以調做輕便工作或者參加本單位的農業生產;一些不能作上述處理的,暫列編外,仍歸本單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負責安置。中央責成內務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和提出統一安置編外的老、弱、殘人員的辦法(《中央關於一九六二年上半年繼續減少城鎮人口七百萬人的決定》,1962年2月14日)。為了鼓勵老、弱、殘職工退休,中共中央提出了允許子女頂替工作的辦法。10月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當前城市工作若干問題的指示》,規定在今後城市減少職工工作中,“年老退休的職工,家庭生活困難的,允許子女頂替”(《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當前城市工作若干問題的指示》,1962年10月6日)。
根據中央精神,1963年3月,勞動部、內務部、全國總工會制定了《關於安置和處理暫列編外的老、弱、殘職工的意見》,以允許子女頂替就業的辦法解決老、弱、殘職工退休、退職的後顧之憂。《意見》指出:“原來久居城市的老、弱、殘職工,如果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有困難的,原單位可以在編制定員人數以內,吸收他們合乎條件的、居住城市的子女參加工作(礦山井下工人和森林採伐工人的子女,不論居住城市或者農村,在定員以內都可以吸收),動員本人退休、退職。以上辦法,不適用於繼續留編制以內的老、弱、殘職工。”4月1日,國務院批轉了這一意見,要求各地方、各部門進行試點(《國務院批轉勞動部、內務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安置和處理暫列編外的老、弱、殘職工的意見》,1963年4月1日)。中央還要求各地至遲在年底以前“將試點中的問題和意見,報告上述三個部門(指勞動部、內務部、全國總工會),以便對原來所提的辦法進行修改,正式下達執行”(《中央批轉中央精簡小組關於精減任務完成情況和結束精減工作的意見的報告》,1963年7月31日)。
在精減城市職工工作中,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弱、殘職工的安置處理,是一項關係廣大職工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而複雜的工作。各地的試點工作證明,實行職工退休、子女頂替政策,既能夠使企業職工以新換老、以強換弱,有利於生產;又能夠使職工的子女得到妥善安排,使退休職工的生活較有保障,有利於減少安置處理工作上的阻力。為此,中央決定放寬子女頂替的條件。
1964年3月,綜合一年來的試點情況,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下發勞動部、內務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關於老、弱、殘職工暫列編外以及安置處理工作的報告》,確定放寬老、弱、殘職工退休、退職以後子女頂替工作的條件。首先,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需要做退休、退職處理的老、弱、殘職工,不論暫列編外與否,凡是他們家居城鎮合乎條件的子女和其他贍養親屬,都可以頂替;其次,礦山井下工人、林業採伐工人、地質勘探工人、鹽場工人和其他能夠遷回農村居住的職工,在退休、退職以後,他們家居農村的合乎條件的子女和其他贍養親屬,也可以頂替。而且,無論定員是否已滿,都可以進行頂替,但是由於頂替而超過定員時,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勞動部門,應當按照勞動計畫統籌安排,將多餘的職工調劑到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去,以免浪費勞動力(《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勞動部、內務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關於老、弱、殘職工暫列編外以及安置處理工作的報告》,1964年3月29日)。這一檔案確定了這一時期老、弱、殘職工退休、退職以後子女頂替政策的基本精神。值得注意的是,當時子女頂替就業政策的實施範圍還擴大到了“生活困難”的資產階級工商業者,規定:資產階級工商業者退休或請長假後,一般不宜由其子女頂替工作,“但其中個別生活確有困難的,可以仿照職工辦法,允許其子女頂替”(《勞動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資產階級工商業者退休或請長假後可否由子女頂替工作的意見》,1963年2月9日)。這樣,職工退休、子女頂替作為一種制度在全國普遍實施,成為當時我國社會主義勞動制度的一項基本內容。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後,大多數企業處於停產或半停產狀態;而且退休、退職被污衊為“半截子革命”,結果造成一大批已具備退休、退職條件的人員得不到妥善安置。正常的退休、退職工作被中止,子女頂替工作也陸續自行停止。
子女頂替就業政策的再度恢復是在1973年。為了解決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工作中出現的問題,6月至8月,國務院召開了全國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工作會議,8月4日中共中央轉發了國務院《關於全國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工作會議的報告》(即中發〔1973〕30號檔案),明確指出可以按照國家計畫在下鄉知識青年中招工、招生、徵兵、提乾。並規定:“礦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採伐等行業補充減員時或按國家計畫增加工人時,可由退休的職工子女頂替,或者從本單位職工的子女中招收。”(《中共中央轉發國務院關於全國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工作會議的報告》附屬檔案一:《關於知識青年上山下鄉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草案》,1973年8月4日)。根據這一檔案精神,1974年國家計委又將子女頂替就業範圍擴大到鹽業生產工人子女(《國家計畫委員會關於鹽業生產工人子女頂替問題的復函》,1974年7月29日),指出:鹽業生產工人的子女頂替,可以參照中發〔1973〕30號檔案精神執行。這樣,子女頂替就業政策在礦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採伐和鹽業這“四大行業”得以恢復。但一些城市在補充自然減員試點工作中,突破了“四大行業”的限制。如1974年哈爾濱市進行補員試點工作中,有84個企事業單位退休退職職工9074人,子女頂替5982人,占65.9%(《黑龍江省志》第68卷,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0頁)。1976年至1977年,該市辦理頂替手續的知識青年達3萬人(《哈爾濱市志》第23卷,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8頁)。
總體上看,自20世紀50年代末到70年代中期,子女頂替政策的實行,只適用於企事業單位工人退休、退職,還沒有推廣到幹部退休、退職;而且這一時期我國工農業生產落後,生活資料增長比較緩慢,給安排勞動就業和改善人民生活帶來若干困難和限制,這樣子女頂替工作的實施規模有限。這一制度的大規模推廣,是從70年代末開始的。
子女頂替就業制度大規模推廣
20世紀70年代末,子女頂替制度的大規模實施,是在大批知識青年返城、城鎮就業形勢極其嚴峻的形勢下,為了推進解決待業青年就業問題而採取的一種手段。
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是我國20世紀六七十年代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間解決城鎮青年就業的主要出路。據統計,從1962年至1979年末,全國累計下鄉的城鎮知識青年多達1776.48萬人(《1961—1979年全國知識青年上山下鄉人數》,轉引自顧洪章主編《中國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始末》,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年,第301頁)。十幾年中知識青年下鄉工作積累了很多問題,粉碎“四人幫”之後,知青工作已成為五個“老大難”問題(知青、勞動、工資、物資、物價)中的首要問題。1978年10月31日至12月10日,第二次全國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工作會議召開,根據新時期的總任務和國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調整知識青年問題的工作方針和政策。首先改變過去城鎮中學畢業生“以下鄉為主”的方針,允許大部分中學畢業生留在城市升學和就業;同時放鬆了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因病、因家庭困難返回城市的限制,並宣布對廣大知識青年要本著“國家關心,負責到底”的精神,積極妥善地予以安排,這給知識青年帶來了返城的希望。此後,大批知青開始返城。1978年末在鄉知青共有606萬人,1979年一年就回城414.6萬人(顧洪章主編《中國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始末》,第195頁)。到70年代末,90%以上的知青返城,加上原有待業的和新成長的勞動力,城鎮待業人員總數達到了1500萬(程連升《中國反失業政策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119頁)。
當時,國家的整個經濟形勢還比較困難,“統包統配”20世紀50年代,與高度集中統一的計畫經濟體制相適應,在向單一全民所有制過渡過程中,我國逐步形成了“統包統配”的勞動就業制度。即城鎮勞動力統由國家包攬就業,用行政手段實行“統一計畫、統一招收、統一調配”。這一制度對於新中國初期解決舊社會遺留下來的400萬失業人員的就業問題,對於有計畫地進行大規模的社會主義建設,穩定政治局勢曾起過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這種制度堵塞多種就業渠道、制約勞動者積極性等弊端漸趨突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開始積極穩妥地改革統包統配製度,並取得明顯成效。的就業制度已很難解決他們的就業,各大中城市無不受到沉重的就業壓力。由於一時難以提供如此眾多的就業崗位,1979年前後,全國21個省、市、自治區相繼發生回城知青、城鎮待業青年集會、遊行、請願和哄鬧政府機關的事件,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千方百計解決城鎮青年就業問題成為黨和政府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頭等大事。
1979年10月4日,鄧小平在中央召開的討論1980年國民經濟計畫座談會的講話中,強調解決城鎮青年就業問題。他指出:“落實政策問題、就業問題、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回城市問題,這些都是社會、政治問題,主要還是從經濟角度來解決。經濟不發展,這些問題永遠不能解決。”“總之,要用經濟辦法解決政治問題、社會問題。要廣開門路,多想辦法,千方百計,解決問題。”(《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95、196頁)這個講話,為解決城鎮青年就業問題指明了方向。即解決待業問題的根本出路只能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改革過去“統包統配”的勞動就業制度。但是勞動就業制度的改革是一個逐步的過程,不能一蹴而就。為了減輕沉重的就業壓力,黨和政府不得不多方努力。
在這種形勢下,職工退休退職、子女頂替參加工作開始作為緩解城鎮青年就業壓力的手段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如前所述,“文化大革命”時期,正常的退休、退職被中止,到“文革”結束時,企業職工應退而未退者達200多萬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60多萬人(何玉長《當代中國社會制度的變遷》,河北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06頁),使得企事業單位職工日益老化。為了妥善安置退休職工的生活,並促進工人隊伍的更新,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了《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大力推進幹部、工人的退休工作。結合當時城鎮嚴峻的就業形勢,《暫行辦法》規定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或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生。可以允許一名子女頂替參加工作。”“家居農村的退休、退職工人,應儘量回到農村安置,本人戶口遷回農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在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1978年6月2日)
此後,各地均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製定了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參加工作的暫行辦法。1979年7月,國家勞動總局對資產階級工商業者退休後子女參加工作問題也作出規定,指出資產階級工商業者是工人的,退休後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資產階級工商業者退休後子女參加工作問題的復函》,1979年7月24日)。1980年6月,國家勞動總局等有關部門又將《暫行辦法》的精神推廣到軍隊編內工人,指出:軍隊編內工人退休退職後,如果生產(工作)需要,可以擇優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國家勞動總局、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做好軍隊編內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通知》,1980年6月18日)。這樣,子女頂替就在全國各地各部門、各行各業的工人退休工作中廣泛實行。同時,隨著撥亂反正的進行,在落實政策工作中,規定“文化大革命”非正常死亡人員、戰備疏散復工復職人員和歷年冤假錯案平反人員,允許招收他們的一名子女參加工作。這樣80年代初,子女頂替就業達到高峰。
據統計,從1978年至1983年,五年內全國辦理退休、退職的職工共有1220萬人,其中子女頂替約900多萬人,占退休退職人數的80%(《當代中國的勞動力管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第152頁)。從各地頂替人員的來源來看,返城知識青年占了相當的比重。如上海市自1978年10月至1983年11月,全市職工退休退職共66萬人,子女頂替578769人,其中上山下鄉知識青年322999人,所占比重達55.8%(《上海勞動志》,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8年,第161頁)。廣州市1976年至1980年,共頂替83095人,其中知青43489人,占總數的52.3%(《廣州市志》卷九(上),第278頁)。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職工退休退職、子女頂替制度的普遍實施,一方面使年老退休職工得到了妥善安置,另一方面促進了勞動力更新,提高了工人隊伍素質,對提高勞動效率發揮了積極作用。最重要的是,這一政策的實施,對減輕城市就業的巨大壓力,拓寬上山下鄉知青返城途徑,維護社會的安定,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正因如此,子女頂替政策在當時受到了廣大職工的歡迎,如《人民日報》報導:首都機械廠從1970年起組織職工家屬參加生產勞動,曾創辦五個家屬生產連,共400多人。他們生產的台式電風扇等產品質量好,銷路廣。但是,參加生產的家屬年齡越來越大,幹活感到吃力,而有些人的子女卻在家裡待業。經上級批准,該廠對家屬生產連進行了整頓,對年老體弱的家屬實行退休制度,對退休家屬工的待業子女優先吸收入廠。到1980年4月,已有34名待業青年頂替了退休的父母。這種做法“受到職工民眾歡迎”。(參見《人民日報》1980年4月1日)
子女頂替工作中的問題及糾正
20世紀80年代初,隨著子女頂替工作的開展,各地在執行該項政策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問題。
其一,不少地區在國家職工子女頂替政策基礎上,自行規定幹部退休、退職時,也招收其一名子女參加工作,擴大了頂替的範圍。
由於1978年6月《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對幹部退休、退職後照顧招收子女問題未作具體規定,有的省在執行中就將工人退休、子女頂替政策適用範圍擴大到黨政機關、民眾團體、文教衛生等事業單位的退休、退職幹部,辦理了幹部退休和照顧招收子女。如江蘇省規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的幹部退休後,可照顧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就業;子女是農業人口的,在退休、退職幹部戶口遷回農村後,辦理招工手續;科研、教育、衛生等部門確有真才實學,相當於工程師、講師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需要暫不退休,經市、縣勞動、人事部門審查報省批准後,可以照顧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就業,待本人退休後,不再照顧招收子女。1980年年底,這一規定又擴大到離休幹部(《江蘇省志·勞動管理志》,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2~33頁)。當時黑龍江、吉林、貴州、湖北、山東、福建等省均實行了類似辦法。這樣就使子女頂替就業在很多地區成為廣大幹部、職工中的普遍現象。
由於幹部的情況和工人不同,允許招收離休、退休、退職幹部的子女進入科研、教育、衛生等系統就業,使這些系統的技術水平明顯下降。以重慶市教育部門為例,70年代末80年代初,全市通過子女頂替的辦法,吸收了5000多名教師,其中多數人由於沒有受過應有的教育,“頂不起”父母所擔任的教學工作,給教學工作造成很大困難(《人民日報》1980年11月5日)。再如,吉林省不少醫療部門的壯年職工提前退休,讓子女頂替,使醫療衛生系統的技術水平明顯下降。以致吉林省人民政府不得不下發檔案,強調不得任意降低退休條件,並嚴格控制非技術人員進入衛生系統(《人民日報》1980年12月18日)。
其二,頂替工作中出現了大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反紀律和政策的情況。
《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退休;第五條規定:“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由於在實踐中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這一條不好掌握,許多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幹部、職工,包括相當一部分工作和生產上的骨幹,為了儘快讓子女就業,設法取得假的患病證明,提前退休或藉故退職。如從1980年到1982年初,在南京電子管廠的退休職工中,有40人持有醫院的“癌症證明”。經省衛生廳、省和南京市勞動局等有關部門聯合調查核實,這40人中只有1人患有癌症,其餘39人的癌症都是假的(《人民日報》1982年3月25日)。這種做法,不僅敗壞了醫院的聲譽,而且干擾了職工退休政策的貫徹執行。
而且,有些人為了提前退休或退職讓子女頂替,有的更改戶口,有的虛報年齡;少數人甚至進行非法交易,買賣頂替名額,滋長了不正之風。還有些部門和單位在執行過程中沒有嚴格執行《暫行辦法》的規定,致使一些未到用工年齡,甚至在校學習和在部隊服役的子女都頂替參加工作,一些不符合用工條件的職工子女,不符合招工條件的職工子女,甚至盲、聾、啞、殘、呆傻青年或精神病患者頂替進入了用工單位。例如在長春第一汽車製造廠,1979年以後頂替進廠的職工子女185人中,有23人有劣跡行為,多數身體狀況不佳,約50人患有癲癇病、心臟病、高度近視等慢性疾病。這些行為,嚴重地影響了職工隊伍的素質,並引起廣大民眾的強烈不滿。有人痛心地說:“退掉一大批財富,接進來一大批包袱。”(《關於第一汽車製造廠職工隊伍狀況的調查》,1982年4月;中共中央書記處研究室理論組、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編《當前我國工人階級狀況調查資料彙編》(1),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3年,第54頁)
其三,職工提前退休又帶來了諸多方面的的消極後果。
第一,一部分生產骨幹技術純熟的老工人提前退休,使職工隊伍的技術水平下降,影響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據統計,1978年至1981年,上海市共退休職工63萬人,其中有22萬人是提前退休的,占總數的35%(胡煥庸主編《中國人口·上海分冊》,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7年,第353頁),使生產受到一定影響。第二,有些提前退休的技術工人又因工作需要被工廠請回,補發20%的工資照舊工作,以致在職職工的編制進一步擴大,不利於待業青年的安置,也違背了國家制定子女頂替就業政策的初衷。第三,有些退休工人被高薪聘到一些集體企業,其工資比在職職工高出很多,影響在職職工的思想情緒。僅據上海燈泡三廠、工業玻璃工廠、精益模具廠、玻璃機模廠、器皿模具廠、玻璃搪瓷鑄造廠、搪瓷機修廠等7個單位統計,在1979年退休的職工中,有近百名通過各種渠道到江蘇、浙江、上海郊區等地的社辦工廠,擔任技術指導、顧問、採購員等工作。社辦工廠除了補足退休金的工資差額外,還發給營養費、車船費、加班費等,每個月少的五六十元,一般的七八十元,最高的百餘元,和退休金加起來,大大高於退休前的收入水平。《人民日報》1979年8月28日。在職與退職職工收入懸殊,不利於企業內部的安定團結。
為了糾正子女頂替就業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1981年11月7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要求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嚴格掌握退休、退職的條件,對偽造證件退休、退職的,要追究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適當處分。同時要求必須加強對於退休、退職工人的聘用管理,指出工人退休以後,一般不要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做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契約,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1981年11月7日)
這一通知下發後,各地立即著手貫徹落實,對職工退休子女頂替進行清理整頓。如大連市1982年1月以後,辭退了不應該再受聘的退休、退職職工7300多人,相應安置了待業青年3026人;再受聘退休職工取得的補貼也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同時,嚴格了職工因病殘退休、退職的審批手續,全市每月辦理病退的職工數下降為整頓前的1/20,從而進一步增強了職工隊伍的穩定和團結。(王金元《大連市加強對重新受聘退休人員的管理》,《中國勞動》1982年第11期)
1983年9月3日,國務院又頒發了《關於認真整頓招收退休、退職職工子女工作的通知》,對1978年的《暫行辦法》作了一些修改補充:(1)對因病提前退休的工人,或不具備退休條件而退職的工人,在他們退休、退職時,不再實行招收其子女參加工作的辦法。(2)對正常退休的工人,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其中家居農村、戶口遷回農村的退休工人,可招收其在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但招工時均須經過德智體全面考核,凡在招工中已經實行勞動契約制的地方,招收退休工人子女時,應該實行勞動契約制。(3)對前幾年招收進來的退休、退職職工的子女,要認真進行一次檢查和考核。凡是呆、傻、精神病患者,以及明顯不符合招工條件的,應當進行清退;本人基本符合招工條件、但不能適應現任工作需要的,要給以培訓,經過培訓仍不能適應工作需要的,特別是文教、衛生部門的人員,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給予調整,另行安排工作。(4)各地自行規定的招收離休、退休、退職幹部的子女參加工作的辦法,應立即停止執行。(《人民日報》1983年9月9日)
根據國務院精神,各地制訂了相關辦法,對幹部、工人退休、退職以及招收子女工作進行大檢查,大力整頓、糾正子女頂替工作中的問題。首先,基本上從1983年9月1日起,各地對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和幹部退休、死亡的,一律不辦理頂替。如1983年9月10日,上海市勞動局向各局、區、縣發出通知,對因病提前退休的工人,不具備退休條件而退職的工人以及退休、退職的幹部,從9月9日起不再實行招收其子女參加工作的辦法。9月8日以前正在辦理審批手續的,就地凍結。其次,對1978年6月2日後招收的職工子女進行檢查和考核,並對不符合招工條件的職工子女,予以清退。如截至1983年11月上旬,貴州全省共查出不符合退休、離休條件的幹部4024名,其中已回來繼續工作的3993名,占應糾正人數的99%,不符合頂招條件的子女4112名,已辭退4058名,占應糾正人數的98%(《人民日報》1984年2月6日)。再次,各地還陸續改革了退休職工子女頂替辦法,實行統一考試擇優錄用。如1983年9月,山東省人民政府規定:今後子女頂替由當地勞動部門負責考核,統籌安排;已實行勞動契約制的市、縣或單位,招收的職工子女也實行勞動契約制。1984年瀋陽也有3000多名退休職工子女參加考試,合格者陸續走上工作崗位。(《人民日報》1984年12月6日)
整頓招收退休、退職職工子女的工作,是為了克服子女頂替中的問題而採取的重要措施,也是勞動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經過整頓,子女頂替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得到糾正,但是隨著市場化經濟改革的推進,這種帶有世襲色彩的就業制度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根本要求,最終導致它退出歷史的舞台。
子女頂替就業制度的弊端暴露及其廢除
1984年,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進入全面推進階段,改革開始涉及到經濟的所有方面。原有計畫經濟體制下的一些制度越來越不合時宜,子女頂替就業制度也愈益暴露出深層次弊端。
第一,子女頂替違背了擇優錄取的用工原則,影響企事業的長遠發展。
早在1978年4月22日,鄧小平在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就提出了“擇優錄用”的招工原則。他針對招生、招工制度中的弊端明確指出:“今後,不僅大中學校招生要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而且各部門招工用人也要逐步實行德智體全面考核的辦法,擇優儘先錄用。”(《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106頁)然而在頂替制度下,工廠對頂替進來的子女沒有選擇的餘地,無法擇優錄用。許多單位在招收時不進行考核,將一些不符合招工條件的人錄用,降低了工人隊伍的素質。而且很多企業都不同程度地吸收了病殘者、學業極差者、經過勞教並無明顯轉變的失足者頂替進廠,使企業職工素質下降。如僅北京汽車製造廠三年中共錄用失足青年40餘人,有些人進廠後舊病復發,其中一人再次被送去勞教。洛陽耐火材料廠的模型車間,100人左右,就有3個痴呆,都是頂替進廠的。全廠低智慧型、痴呆的十幾人。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無異於背上了包袱(參見《人民日報》1986年11月9日;中國人民大學哲學系青年問題研究組《頂替就業政策及其影響——北京市部分企業施行頂替的調查》,《青年研究》1982年第10期)。
第二,子女頂替造成就業機會不均等,違背了社會公平的基本原則。
實施子女頂替政策,確實在不同程度上擴大了就業容量。但是子女頂替所引起的這種就業機會是以“一頂一”或子承父業的“世襲”形式出現的,就業機會只為退休職工子女提供,對全社會提供的就業機會卻是不均等的,使不少青年失去了平等選擇職業的機會。這就挫傷了一部分青年的積極性。符合頂替條件的高呼“爸媽萬歲”,不能頂替的情緒低沉。他們認為,表現好還不如父母好,造成人心浮動。
第三,子女頂替對學校教育、價值觀念和社會風氣產生了消極影響,不利於社會的和諧健康發展。
職工退休子女頂替政策實施後,“讀書無用”的思想在一部分學生中重新抬頭,學校教育受到很大影響。例如,據天津市文教委員會教育處統計,1979年,在天津市區中學生中,因父母退休,中途退學參加工作的達22505人。這一狀況發生後,天津市有關部門雖然三令五申,只有待業青年才能頂替,任何部門不得招收在校學生;學校要對全體學生負責,不得隨便給學生開退學證明。但一些學生為了取得頂替資格,不經學校同意,擅自離校。由於沒有退學證明,工廠拒絕接收,他們就長期“漂”在社會上,成了“流浪生”。僅市內6個區,這樣的“流浪生”就有13700多人(《人民日報》1980年8月7日)。這種情況,極大地影響了教學秩序和教育質量。
在頂替制度下,有頂職機會的子女把頂替進廠當工人作為最高目標去追求,因此放鬆對自己的要求,不認真讀書學習,甚至渾渾噩噩地過日子。對於不少人來講,讀讀書,然後等著接父母的班,這是人生最天經地義的事了。“過去只看行老幾,只看父母五十幾”“學好數理化,不如有個老爸爸”。這種價值觀無疑影響了人的全面發展。
有些工人為了讓子女頂替,千方百計托人情、走後門、請客送禮、拉關係。少數人甚至進行非法交易,買賣頂替名額,從而造成不健康的社會風氣。一些職工退休心切,領導批准則罷,不批准就鬧,增加了不安定因素。有些家庭出現了子女逼迫父母提前退休或退職的現象,這些都不利於社會的和諧健康發展。
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隨著勞動就業體制改革的深入,子女頂替制度到了山窮水盡的地步。
1978年以來,我國勞動就業體制改革經歷了由表及里的過程。也就是說,我國解決就業問題,首先是從“廣開就業門路”開始的。1978年2月1日,鄧小平在聽取四川省委匯報工作時提出了“廣開就業門路”的構想。他指出:“真正解決下鄉知青問題,歸根到底是城市工業發展。重工業發展以後,是不是開闢一些就業門路,比如輕工業、服務行業,都可以用一些人。資本主義國家服務行業可以用很多人,我們用的人很少。又比如發展旅遊事業,可以用很多人。對多餘人員的出路要多想些辦法,只能靠自己多開闢門路。全國都要研究有什麼門路容納這些勞動力的問題。”(《鄧小平年譜(1975—1997)》(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4年,第261~262頁)1979年6月,五屆人大二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勞動就業問題是當前的一個突出問題。要廣開就業門路,要在全國大、中城市辦好勞動服務公司,通過各種形式,陸續把待業人員全部組織起來進行就業訓練和勞動服務(《人民日報》1979年6月26日)。1980年8月,中共中央召開全國勞動就業會議,提出了“在國家統籌規劃和指導下,實行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方針”,即“三結合”就業方針。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廣開門路,搞活經濟,解決城鎮就業問題的若干決定》,提出著重開闢在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中的就業渠道。這樣,最初幾年,改革的側重點是在企業外部,結合發展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等多種經濟形式,實行“三結合”的就業方針,以經濟增量來擴大增加就業崗位。實踐證明,在實施“三結合”的就業方針之後,中國就業工作取得了突破性進展。1979年至1981年3年中,共安置2600萬人;到1982年,已有24個省市自治區把1980年底以前積累下來的待業青年基本上安置完畢,從而使“文化大革命”期間上山下鄉的知識青年都得到了就業崗位。據統計,城鎮待業率從1979年的5.4%下降到1985年的1.8%,絕大多數省、市、自治區的待業問題基本上得到解決。(《中國勞動年鑑(1992—1994)》,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1996年,第676頁)
在就業壓力減輕的形勢下,勞動就業體制的改革開始深入到國有企業內部。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四項規定,即《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從1986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招用工人,“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必須實行勞動契約制,廢止子女頂替等制度。《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第二章第五條明確規定:“企業招用工人,應當張榜公布經過考核合格者名單,公開錄用。企業不得因任何形式進行內部招工,不再實行退休工人‘子女頂替’的辦法。”這標誌著實行達30年的“鐵飯碗”的勞資關係的改變,是對新中國建立以來勞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此後,全國範圍內全民所有制單位陸續廢止了子女頂替這項行之有年的政策。
到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治理整頓和經濟緊縮的大環境下,中國的就業形勢又嚴峻起來。這時,一些行業、部門、單位提出可否恢復內招、子女頂替制度,以解決職工子女就業難的問題。1990年12月8日,勞動部發出《關於繼續貫徹執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的通知》,指出搞內招、頂替,不僅違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的基本原則,不利於企業選用合格人才,影響職工隊伍素質的提高和人員結構的合理化,而且會形成企業內部親緣關係複雜,給企業管理帶來困難;國營企業吸收勞動力的能力有限,一些企業又處於停工停產狀態,採取內招、頂替的做法,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就業難的問題。對違反招工原則搞內招、頂替的,要進行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和糾正。自此,子女頂替這種社會現象基本消失。
結語
縱觀子女頂替制度的產生、發展和消亡可見,一方面子女頂替是與職工退休、退職相聯繫的。在我國,老年工人和因公、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他們退休、退職後,允許子女頂替,幫助解決他們的生活困難,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這是當時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另一方面,子女頂替與解決就業密切相關,促進就業是這一制度的根本出發點。實踐證明,子女頂替政策的實施,確實擴大了新增加青年勞動人口的就業容量,尤其是舒緩了80年代初沉重的就業壓力,促進了社會安定。
但是作為一種就業制度,子女頂替的消極作用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這種就業本質上是一種“低水平、高就業”,是以損失勞動生產率為代價的。“消滅失業”一直是我國社會主義勞動制度的基本宗旨,為此黨和國家長期堅持“低工資、高就業”的方針和國家“統包統配”的就業政策。為了容納更多的就業量,許多企業不能更新生產設備和先進技術,沒有充分的資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影響了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從而帶來更多潛在的失業。因此子女頂替,從根本上並不是解決就業的有效辦法。其次,如前所述,子女頂替造成了消極甚至是惡劣的社會影響。它助長了職工對國家的依賴心理,衝擊了學校教育的發展,歪曲了人們的價值觀念,不利於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的健康進步。這裡固然有執行政策的偏頗,但最重要的是制度本身的弊病。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和勞動就業改革的深入,子女頂替這種世襲式就業制度已根本不能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長期發展的目標要求,它的被淘汰,是社會發展的歷史必然。
改革開放30年來,從1980年國家提出“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就業方針而開始的就業制度第一次改革,到1986年國務院發布改革勞動用工四項制度的決定,開始在新招工人中實行勞動契約制度,再到1995年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次用法律把勞動契約制確定下來,2008年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確立“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就業方針,我國的勞動就業實現了從“統包統配”的計畫就業制度向自主擇業的市場就業制度的根本轉變。勞動者的就業渠道,由過去主要依靠全民所有制單位安排就業,轉化為國有、集體、個體及外資、合資企業多渠道擴大就業。勞動者的就業觀念也發生了根本轉變,公平、競爭、擇優的就業規則已深入人心。在這種形勢下,子女頂替無疑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格格不入的,即使作為一種解決就業的暫時性辦法,它也失去了生存的土壤。繼續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促進國民經濟長期、持續、健康、快速地發展,才是緩解我國就業壓力的根本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