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的前身是成立於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1954年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1969年撤消,1978年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49年10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0月19日,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任命
謝覺哉為內務部部長,
武新宇、
陳其瑗為副部長。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宣告成立,內務部位列30個部、會、院、署、行的首位。11月,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成立。內務部成立之初,以救災和政權建設工作為重點,為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建立新社會的新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其內設機構有:辦公廳、幹部司、民政司、社會司、地政司和優撫司等6個單位。
1950年7月15日,第一次全國民政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對民政工作的範圍進行了討論。會議確定地方政權建設、優撫、救災為內務部工作重點。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人事部,內務部的幹部司及其主管的地方行政幹部管理工作合併至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1952年1月28日,政務院發布《關於加強老根據地工作的指示》,決定成立全國老根據地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內務部,謝覺哉部長任主任。
1952年6月3日,根據
周恩來總理的指示,原由內務部管理的中國紅十字總會改歸衛生部直接指導和聯繫。
1952年8月,內務部報請政務院同意,將城市營建規劃考核工作移交給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1953年1月6日,為貫徹中央關於推行戒菸、禁種鴉片和收繳農村存毒的指示,內務部、公安部、衛生部聯合組成戒菸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內務部。
1953年8月,由於全國普選準備工作的開展、人口調查登記、優撫和農村救災等工作任務繁重,為適應工作的需要,內務部增設救濟司和戶政司。將社會司所管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工作中農村部分以及移民工作移交給救濟司;社會司增加民工動員工作;將民政司所管的人口調查登記、國籍、行政區劃工作移交戶政司;將優撫司改為優撫局,內部增設辦公室。另將殘廢兒童教養工作交由救濟總會管理。內務部機構調整為:辦公廳、民政司、救濟司、優撫局、戶政司、地政司和社會司等7個單位。
1953年10月,第二次全國民政會議確定內務部主管的業務為:政權建設、優撫、救濟、地政、戶政、國籍、行政區劃、民工動員、婚姻登記、社團登記等。
1954年11月22日至1955年1月3日,第三次全國民政會議在北京召開。內務部原計畫為貫徹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繼續加強地方政權建設。但會議的後半段,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否定了內務部的計畫,確定了“以優撫、復員、救災、社會救濟為主要業務,並相應地做好其他民政工作”的民政工作方針。為了適應這一轉變,本著精簡整編的精神,內務部於1955年4月4日向國務院報告,提出對機構的調整意見。
1955年5月6日,國務院批准內務部的機構調整為:辦公廳、財務乾訓司、優撫局、農村救濟司、城市救濟司、民政司、戶政司。與原來相比,增設了財務乾訓司;撤消地政司,其業務歸入民政司;社會司改名為城市救濟司,原社會司主管的婚姻、社團、禮俗等工作併入戶政司,民工動員工作併入民政司;救濟司改名為農村救濟司,主管農村的自然災害救濟和農村的社會救濟。10月,為了精簡機構,緊縮編制,內務部撤消戶政司,其業務移交民政司。
1955年11月22日,根據周恩來總理的指示,中國人民救濟總會和中國紅十字會合署辦公;中國人民救濟總會所管的國內救濟工作併入內務部,國際救濟工作劃歸中國紅十字會;將原由中國人民救濟總會領導的盲人福利會和新成立的聾啞人福利會籌備委員會劃歸內務部。
1956年1月13日,國務院決定,把內務部掌管的農村戶口登記、統計工作和國籍工作交給公安部門管理。
1956年春季,移民工作由農業部移交內務部主管。內務部提出增設移民局。
1956年6月,根據遊民改造任務和城市貧民移民、災區移民工作的需要,國務院重新核定內務部的編制,同意設立:辦公廳、優撫局、移民局、農村救濟司、城市救濟司、民政司、遊民改造司、計畫財務處。1956年8月成立了參事室。
1956年12月20日,內務部、城市服務部聯合發出通知,將城市房管工作由內務部移交城市服務部管理。
1958年3月24日,國務院決定將移民工作連同機構、人員移交給農墾部。
1958年6月9日,國務院秘書廳發出通知,根據1957年11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撤消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其工作分別由總參動員部和內務部負責。
1958年8月,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作體制和財政體制決定的精神,撤消了財務計畫處和參事室,將農村救濟司改為農村救濟福利司,將城市救濟司改為城市社會福利司。內務部的機構調整為:辦公廳、優撫局、農村救濟福利司、城市社會福利司、民政司等5個單位。
1959年4月,中共中央決定,將國務院直屬的政府機關人事局改為內務部管理。6月20日,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國務院撤消國務院人事局,其業務改由內務部管理。7月30日內務部成立政府機關人事局。
1959年5月4日,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民政幹部學校。
1959年7月1日召開的第五次全國民政會議確定民政部門的主要業務是:優撫、復員安置、救災、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政府系統人事工作;不歸當地民政部門領導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的人事局,在業務上受內務部的領導;公社食堂工作,一般的不宜列為民政部門的任務,但有些地方黨委決定民政部門參與食堂工作的,則應當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積極地協助有關部門作好這項工作;繼續做好地方選舉、基層政權組織建設的具體任務、行政區劃、土地徵用、婚姻登記、婚喪禮俗改革等工作。內務部的機構設定為:辦公廳、優撫局、農村救濟社會福利司、城市救濟社會福利司、政府機關人事局、民政司等6個單位,以及中國盲人福利會、中國聾啞人福利會和民政幹部學校。
1960年12月,根據周恩來總理關於精簡機構、下放幹部、加強農業生產第一線的報告精神,中共內務部黨組決定撤消民政司,把該司原主管的行政區劃及選舉事務連同三名幹部一併交國務院秘書廳,婚姻登記、土地徵用等工作移交本部辦公廳。另外,原來司局(廳)以下的單位,除辦公廳設有“處”外,其餘司局都設的是“科”,現在一律改為“處”。
1961年10月26日,國務院
習仲勛副總理指示將選舉事務和行政區劃工作仍移交內務部管理。11月23日,內務部黨組報請國務院批准,恢復了民政司,並將婚姻登記、土地徵用和殯葬改革工作劃歸民政司管理。
1964年1月27日,國務院批覆同意內務部設立:辦公廳、民政司、農村救濟福利司、城市社會福利司、優撫局、政府機關人事局。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內務部機關搞起了運動。196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內務部的軍事代表聯合公安部領導小組向中央上報了《關於撤消高檢院、內務部、內務辦三個單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數人的請示報告》,
毛澤東主席批示:照辦。1969年1月3日,
謝富治向內務口四個單位軍代表和部分民眾傳達了毛澤東主席的指示,並講了話。
1969年,內務部撤消。內務部撤消後,除在京設機關留守處外,其餘同志於3月下放到湖北沙市五七幹校勞動。
主要職責
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主管民政工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領導和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的指導。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後,由國務院領導並接受國務院政法辦公室的領導。國務院政法辦公室撤消後,內務部直接受國務院領導。內務部成立之初,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試行組織條例(草案)》的規定,內務部各機構的職責如下:
辦公廳:主管部令的公布,印信的典守,檔案的收發繕校,圖書、資料、檔案的管理,會議的準備,督促決議的執行,聯繫各司工作,本部人、財、物的各項工作等。
幹部司:主管由本部辦理的地方行政人員的任免、調動、調整,各級行政人員的銓敘、登記、統計、教育訓練,工作人員的福利等。
民政司:主管地方人民政權建設,地方行政機關的設定,行政區域的劃分調整、名稱和治所的厘定、圖志的收集編印,疆界的測量勘查,水陸地圖的審查,戶籍、國籍的管理等。
社會司:主管社會福利,遊民改造,社團和宗教團體的登記,公葬公墓,人民褒揚獎勵,移民,社會救濟等。
地政司:主管農村土地改革,土地的清丈、登記和頒發土地證,城市房地產政策,城市營建的計畫考核,公共房地產的保護,其他地政事項。
優撫司:主管烈、軍、工屬(指革命工作人員家屬)和革命殘廢軍人的優待撫恤,退伍安置和退休工作人員的處理,烈士褒揚追悼,烈士傳記編纂和事跡遺物的蒐集保管,烈士紀念物的興建管理保護,優軍,其他優撫事項等。
內設機構
調整時間 | 機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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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公廳、民政司、救濟司、優撫局、戶政司、地政司、社會司 |
| 辦公廳、財務乾訓司、優撫局、農村救濟司、城市救濟司、民政司、戶政司 |
| 辦公廳、優撫局、移民局、農村救濟司、城市救濟司、民政司、遊民改造司、計畫財務處 |
| 辦公廳、優撫局、農村救濟福利司、城市社會福利司、民政司 |
| 辦公廳、優撫局、農村救濟社會福利司、城市救濟社會福利司、政府機關人事局、民政司 |
| 辦公廳、民政司、農村救濟福利司、城市社會福利司、優撫局、政府機關人事局 |
歷任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