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部優撫局關於部隊軍官改薪後的家屬待遇等問題的函

內務部優撫局關於部隊軍官改薪後的家屬待遇等問題的函是195年9月8日由內務部發布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務部優撫局關於部隊軍官改薪後的家屬待遇等問題的函
  • 發布單位:內務部優撫局
【發布文號】內優局(55)字第374號
【發布日期】1955-09-08
【生效日期】1955-09-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內優局(55)字第374號1955年9月8日)
你廳1955年8月23日(55)民優字第111號函悉。關於部隊軍官改薪後的家屬待遇等問題,國務院曾於1955年5月和7月先後電示各省(市)、(區)人民委員會,對部隊現役軍官及職工從1955年起改為薪金制後,一律不作農業人口計算,並取消代耕,停止其家屬一切實物優待和子女入學補助等。但對原來享受代耕的軍官家屬,為不影響其生產,可在已種作物收穫後,即行停止,今後不再代耕。對已改薪取消代耕和實物補助的軍官家屬,當地政府今後仍應關心他們的生產、生活,組織他們參加農業生產合作社或互助組,以保證他們的土地及時耕種。現役士兵不論是義務兵還是志願兵,一律仍作農業人口計算,在未有新的規定前,其家屬仍應享受代耕和一切實物補助之優待。家住鄉村的革命烈士家屬,在計算農業稅時,仍應將烈士名額算入本戶口農業人口數內,以示優待。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轉業到地方工作的部隊排以上幹部)從七月一日實行工資制後,其家屬原享受代耕和物質優待的也應按照上述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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