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 廳長陳潔
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擬訂社會救助政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城鄉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承擔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和申報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六)擬訂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擬訂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擬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健全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擬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自治區民政廳應聚焦脫貧攻堅、聚焦特殊群體、聚焦民眾關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層社會治理、基本社會服務等職責,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和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區民政廳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的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區民政廳會同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劃圖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規範。指導和監督中央、自治區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擬訂民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自治區本級彩票公益金。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和機關及所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三)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組織執法監督局)。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盟市對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
(四)社會救助處。擬訂全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辦中央、自治區財政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五)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處。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城鄉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區劃地名處。起草全區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政策及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審核蘇木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事項。
承辦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隸屬關係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許可權負責全區地名管理工作。指導城鄉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審定標準地名出版物。
(七)社會事務處。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組織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發放工作。
(八)養老服務處。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等,協調推進農村牧區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負責高齡補貼等補貼發放工作。
(九)兒童福利處。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和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健全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十)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處。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擬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按規定許可權監督福利彩票的開獎和銷毀,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政策。組織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社會組織黨建辦公室。指導全區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負責自治區本級直接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人事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科技管理及隊伍建設等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民政廳機關行政編制63名。設廳長1名,副廳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28名〔13正(含社會組織黨建辦公室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15副(含社會組織黨建辦公室副主任、機關紀委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副處長各1名)〕。
自治區民政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自治區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姜宏
黨組成員、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呼倫
黨組成員、副廳長:公維春
黨組成員、副廳長、機關黨委書記:高建華
黨組成員、副廳長:傅彬
黨組成員、副廳長:劉國剛
二級巡視員:青格勒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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