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對內務部關於結婚登記後未同居要求撤銷登記應按離婚辦理的復函》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1954年7月24日發布的行政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對內務部關於結婚登記後未同居要求撤銷登記應按離婚辦理的復函
- 發布單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國務院行政法規庫
中央人民政府(已變更)
1954-7-24
法規內容
你部內社字第85號函詢有關結婚登記問題的意見一節,經研究後,茲提出以下的意見,供請參酌。
關於男女雙方申請結婚登記領得結婚證後,未曾同居,一方或雙方即行反悔,請求撤銷結婚登記,應如何處理的問題。我們認為:
對這問題如送人民法院處理時,仍須按照離婚手續辦理,若僅因當事人間同意與否而發生不同的處理,如法院不按照離婚手續辦理,而以未曾同居為理由予以撤銷登記,會使民眾誤解結婚登記後,夫妻身份尚未確立,一定要到同居之後才能確立夫妻關係;也會影響結婚登記制度的嚴肅性,而且與婚姻法所定的婚姻登記的精神不甚相符。又如當事人雙方同意按照離婚手續辦理,這樣既體現了結婚登記的嚴肅性,在手續上也並不煩難;如一方不同意,則可送人民法院按照離婚辦理,在反對視結婚為兒戲的輕率態度上也是有好處的,因之,主張一律按照離婚手續辦理為宜。(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