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輕工業部、內務部關於加強沿海鹽民生產救濟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輕工業部/內務部
- 發布文號:內救輕(54)字第1號
- 發布日期:1954-01-05
- 生效日期:1954-01-05
輕工業部、內務部關於加強沿海鹽民生產救濟工作的通知
(內救輕(54)字第1號1954年1月5日)
一、沿海鹽場分布極廣,解放後四年來經過各項社會改革,特別是廢除了鹽灘主的封建剝削制度,鹽業生產獲得了一定的恢復與發展,鹽民生活得到了初步的改善。但是由於國民黨反動派長期統治所加於鹽民身上的貧困,以及自然災害的侵襲,目前仍有部份個體鹽民常年在淡產季節發生饑荒,這不但直接威脅著鹽民的生活與生產,而且影響到海防的鞏固。目前沿海鹽場已進入淡產期間,鹽民生活將會發生困難。因此,各地必須引起重視,積極地領導鹽民從事各項生產自救活動,並順利地渡過淡產期間。
二、改善鹽民生活的關鍵在於提高鹽業生產。各級鹽務部門對於有發展前途的鹽場,應根據可能條件,注意加強領導和組織鹽民開展生產互助合作運動,改進生產技術,推廣與交流先進的生產經驗,充實必要而又可能的生產設備,逐步地改變落後的生產方式,並做好預防自然災害的工作,如修築堤堰、排淡溝、建儲鹵井等,以增加鹽的產量和提高鹽的質量,並保證產品收購,增加鹽民收入。對於極為貧困的地區,應適當提高產品的公收價格,在必要的情況下,可採用若干貼補辦法扶持鹽業生產,解決鹽民的生活困難。但實行此項措施,需由國家財政貼補時,在施行前,須報請中央財政部批准。
三、發展副業生產。許多地區的鹽民兼營農業或其他副業,必須充分利用這些生產條件,因地制宜有計畫地加以發展,大力地提倡“靠海吃海”開展水上副業,如打魚、撈蝦、駛船等。並應商請合作社、國營貿易部門指導民眾副業生產,幫助推銷產品,和商請人民銀行投放貸款,解決民眾生產資金的困難。
四、大力提倡節約備荒,杜絕浪費。應普遍而深入地對鹽民進行省吃儉用,細水長流,節約與生產並重的思想教育。嚴格禁止賭博現象。在旺產季節並應通過人民銀行與鹽民協會或其他人民團體發動鹽民進行節約儲蓄。
五、對於鹽民中生活困難而又缺乏自救能力者,政府應給予必要的救濟。救濟對象主要是無生產能力而又無經常依靠的殘老孤幼及生產收入少或因遭嚴重災害,生產收入實不能維持全家生活者;除其中殘老孤幼應經常注意救濟外,其除可在冬季或春初以及遭受自然災害期間進行救濟。救濟標準一般以能維持鹽民最低生活水平為宜,不能低於農村救濟標準。
為了做好糧款發放工作,除特殊情況外,一般可由區、鄉人民政府組織民眾民主評議救濟戶,並經區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救濟。必須認識救濟糧款在政治上和生產上的重要意義。在發放糧款的過程中,反覆地說明人民政府對鹽民的關懷;加強生產自救的思想教育;具體指導和幫助其制訂副業生產計畫,使糧款發放與組織副業生產相結合。要認真地批判幹部的單純救濟觀點與民眾依賴思想,防止平均主義偏向,切實做到將救濟糧款用於最迫切需要救濟的鹽民身上。所需經費由農村救濟事業費開支。
六、為了做好上述工作,凡轄有鹽區的各地民政部門與鹽務部門應主動地取得合作、貿易、銀行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經常組織幹部深入鹽區了解鹽民的生活、生產情況,具體解決鹽民的困難,並研究出進一步提高鹽業生產、改善鹽民生活的有效措施,領導鹽民逐步地擺脫貧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