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是指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共5章17條。主要內容有:國營企業招用工人,必須在國家勞動工資計畫指標之內,貫徹執行先培訓、後就業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收,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內部招工,不再實行退休工人“子女頂替”的辦法。企業招用工人,實行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實行契約制。企業招工工作,應當在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其主要職責是:審批下達招工計畫,執行招工政策,確定招工地區,審查招工簡章,對招工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査。招用工人,應在城鎮招收。需從農村招收時,除國家規定的外,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
- 外文名:State-owned enterprises to recruit workers with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 發布單位:勞動人事部
- 發布時間:1986年10月1日
- 施行時間:1986年10月1日
- 適用對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 廢止時間: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