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在1986.09.15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09.15
  • 實施時間:1986.10.01
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本市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企業因生產、事業的發展,在勞動計畫指標內需要招用工人時,由本單位提出招工計畫,地方單位經主管區、縣、局(總公司)審查同意,並匯總提出本系統招工計畫,報市勞動局批准;中央在京單位在國家下達的勞動計畫內,由主管部門批准。企業按批准的招工計畫招用工人。
二、企業招用工人,應當在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待業人員中招收,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以外,任何企業沒有經過市勞動局批准,不得從本市農村或外地招收工人。
三、礦山井下、鐵路、公路的搬運、裝卸、建築施工企業以及其它企業,因特殊情況,確需從本市農村和外地招用工人時,必須由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嚴格審查同意後,報市勞動局批准。
四、招工工作由市、區(縣)、街道(鎮)勞動行政部門分級管理。
市勞動局負責勞動力資源與需要的綜合平衡,貫徹執行招工政策,審批並下達各單位的招工計畫,按照就近招收的原則確定招工地區,審定男女工人的比例,對各部門的招工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區、縣勞動部門負責審查招工單位的招工簡章,根據市勞動局下達的各單位招工計畫,向街道辦事處(鎮)勞動科下達招工任務,辦理招工錄用手續,發放勞動手冊,對招工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街道辦事處(鎮)勞動科根據區、縣勞動部門下達的招工任務,張榜公布招工簡章,文化考試成績和名次,組織報名,公布被招工錄用人員的名單。
五、各單位的招工時間,可以根據生產需要,隨時按規定進行,也可以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招工。
六、各招工單位要制定招工簡章。招工簡章內容應包括:一企業的所有制性質;二招工人數和工種;三各類工種工人的文化程度、男女工人的比例、身體條件的要求;四工資福利待遇;五工作地點;六其它需要規定或說明的事項。
招工簡章須經招工地區的區、縣勞動部門批准,由有關街道辦事處(鎮)勞動科公布。
七、招工單位對招用的人員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經市勞動局批准,可以登報在全市範圍內公開招工。
八、從城鎮招用的工人基本條件是:年滿十六周歲以上,身體健康,並在街道(鎮)勞動部門進行就業登記的待業人員。
其中招用的學徒工人應具有國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十六周歲至二十二周歲;招用技術工人或繁重體力勞動的工人,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在已經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地區,招用十八周歲以下的國中沒有畢業的退學學生,必須是經過區、縣教育局批准退學的,否則一律不準招用。
九、對職業高中畢業生和經市、區勞動局批准的,技術工種學制在一年以上,熟練工種學制在半年以上的職業培訓班、校畢業生、結業生,所學工種與招工單位需要對口的,經市勞動局批准,招工單位可以從中擇優招用,併到被招用人員戶口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未被招用的,由學校或培訓班將檔案轉到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勞動科。本人到勞動科進行就業登記。
十、招工單位在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前已經使用的一九八二屆以前本市城鎮戶口的初、高中畢業生,在崗位上勞動二年以上,生產、工作上離不開的,經市勞動局批准,可以從中擇優招用,併到本人戶口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
十一、對所有參加招工的人員,都必須進行考核,考核的內容如下:
一招用學徒工人和文化水平要求高的工人時,應側重進行文化考核。文化考核的辦法,由市勞動局根據每年不同的情況確定,可以組織全市的統一考試,也可以使用市教育局組織的高、國中學生統一的畢業考試成績,由街道(鎮)公布考試成績,並在公布招工簡章以後,按照應招人員的考試分數排列名次,從高分到低分,由本人按志願填報招工單位和工種。身體條件的考核由招工單位指定醫療單位對應招人員進行體格檢查。體格檢查的標準,參照國家對技工學校招生的體格檢查標準執行。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工種,由招工單位提出標準,經區、縣勞動部門審查同意,由招工單位進行考核。
二直接招用技術工人時,由招工單位對應招人員側重進行專業知識和技能的考核,同時考核其現實表現和身體條件。
三招用繁重體力勞動的工人和普通工,由招工單位側重進行身體條件的考核。
十二、招工單位經過考核決定錄用的人員,應當通知本人和所在街道辦事處(鎮)勞動科,街道辦事處(鎮)勞動科要將錄用的名單張榜公布。錄用手續一律由招工單位到區、縣勞動部門辦理。被錄用的人員要按招工單位規定的時間報到。逾期不報到者,招工單位可以取消錄用。
十三、企業對錄用的新工人,凡是未經過就業前培訓的,都要負責進行上崗前的技術培訓,未經過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不準上崗。同時還要對他們進行職業道德、安全、紀律等方面的教育。然後按照生產、工作需要,本著擇優分配、量才使用的原則,分配每個人的工作崗位。
十四、新工人被錄用後,要有三個用至六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如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或患有慢性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招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或辭退,由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鎮)負責接收。
十五、工人在單位工作期間被勞動教養但仍保留公職的,在解除勞動教養以後,原單位因生產、工作需要可以收回重新安排工作。工人在單位工作期間被勞動教養不保留公職的或者被判刑的,在解除勞動教養或刑滿釋放以後,要到街道(鎮)勞動部門進行就業登記。原單位要十分關心他們的重新就業問題。
十六、招工單位每招用一名工人(含輪換制工人),在辦理錄用手續時,向區、縣勞動部門繳納招工手續費三元。此項費用用於招工方面的有關支出,不準用於發放獎金。
十七、招工單位和參加招工工作的人員,必須模範地執行國務院的《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以及市勞動局規定的招工中的“五不準”,即不準批條子、遞條子、托關係、說人情、不準點名要人、送人,照顧親友子女;不準在招工工作中弄虛作假;不準為其他單位轉招;不準請客送禮和行賄受賄。否則一經發現,即取消參加招工人員的招工資格,已被錄用的工人,要退回街道(鎮),同時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嚴肅處理。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招工工作的監督檢查,不進行監督檢查,就是失職。
十八、對未經批准,擅自招用本市農民和外地人員的單位,區、縣勞動部門要進行檢查,並限期辭退。對不按期辭退者,要給予經濟處罰,逾期一個月不退者,每使用一個人處以一千元的罰款,並追究決定招工的領導人的責任。罰款按市、區、縣勞動部門的罰款通知書,由企業開戶銀行扣繳,上交市、區、縣財政。
十九、企業招用臨時工、季節工的辦法另定。
二十、本實施細則也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區、縣、局(總公司)所屬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和中外合營企業。其中第十六條規定也適用於勞動服務公司和生產服務合作社系統的集體所有制企業。
二十一、自《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本市各級各類勞動服務公司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和生產服務合作社企業新錄用的,在常年性崗位上工作的工人,都應簽訂勞動契約,併到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由街道辦事處(鎮)勞動科將他們的檔案轉到企業。工人不再享受招工權。如調到國營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應當實行勞動契約制。
二十二、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實施細則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執行。過去有關招工方面的規定和辦法,即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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