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在1986.09.15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執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09.15
- 實施時間:1986.10.01
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本市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本市的國營企業和中央主管部門直屬的在京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均按《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二、本實施細則所指的職工,是指在上述企業工作並由其支付工資的固定職工和派往勞動服務公司、企業興辦的其他經濟單位工作的固定職工。
三、下列職工,不屬於辭退處理的範圍:
(一)嚴重違紀,已經被公安、法務部門勞動教養或判刑的。
(二)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符合開除、除名條件的。
四、辭退違紀職工,在徵求工會意見後,由廠長(經理,決定。商業、飲食、服務行業的小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應當經上一級主管部門領導批准。決定辭退後,要填寫《辭退證明書》(式樣附後)三份,一份給被辭退的職工本人,一份由企業留存,一份隨職工檔案轉移;填寫《辭退職工情況表》(式樣附後)二份,一份存入本人檔案,一份由企業存查;同時開具《副食補貼轉移證明》交給本人。企業要在被辭退職工接到《辭退證明書》後三日內,將其檔案(裝入《辭退職工情況表》)和《辭退證明書》送達被辭退職工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服務公司。被辭退職工應當在被辭退五日以後持《辭退證明書》和《副食補貼轉移證明》到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服務公司進行待業登記,併到街道辦事處辦理副食補貼的銜接發放手續。
五、被辭退職工對辭退處理不服時,可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後,從次日算起十五日內,向企業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任何一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仲裁後十五日內向企業所在地區、縣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勞動爭議處理辦法另定。
六、在勞動爭議處理期間,企業停發被辭退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副食品價格補貼和副食補貼等待遇。
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企業辭退某一職工不當時,企業必須收回被辭退職工,並補發其標準工資、副食品價格補貼等待遇,但要扣除職工已領取的待業救濟金並負責退回街道勞動服務公司,同時辦理副食補貼的銜接發放手續。
八、被辭退的職工在爭議處理過程中和處理以後,不得無理取鬧,糾纏企業領導,影響企業領導人和有關人員的工作和生活,影響企業生產、工作和社會秩序、違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九、全民所有制性質的事業單位,凡實行企業化管理,執行勞動保險條例,實行經常性的生產獎勵制度的,比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辦理。
十、各企業可以根據《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後實行。
十一、各區、縣、局(總公司)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參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十二、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實施細則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