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國營企業招用工人實施細則

《安徽省國營企業招用工人實施細則》是安徽省勞動局1986年11月24日發布的細則。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11-24
【生效日期】1986-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國營企業招用工人實施細則
(1986年11月24日皖改〔1986〕98號)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省境內的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招用工人,必須有國家下達的增人指標,不得在計畫外招用工人。
第三條企業招用工人,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內部招工,不再實行退休工人“子女頂替”的辦法。
第四條企業招用工人應當公布招工簡章,其內容應包括招工人數、對象、條件、行業、工種、男女比例、試用(培訓)期、契約期、錄用後待遇以及報名辦法、考試科目、考試時間等。
第五條企業招用工人,必須在有城鎮戶口和糧油關係的待業人員中招收。從農村招收工人,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具體招工條件,由省勞動局規定。
第六條企業招用工人,應優先從經過各種職業技術培訓的專業對口的人員中招收。對重新就業的勞動契約制工人,應與其他被招用的人員同等對待,工種、專業對口的,經考核合格,應優先錄用。
第七條企業招用工人,一般應在本地區範圍內招收。中央部屬企業和省屬企業的招工區域由招工單位和省勞動局商定。跨地(市)招工的,由省勞動局批准。
第八條被錄用的勞動契約制工人,由公安、糧食部門按規定辦理戶口糧油關係遷移手續。
第九條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暫行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負責招工管理工作。企業招工的具體考核工作,由用工單位組織,也可由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用工單位共同組織。招工所需經費由用工單位支付。報考人員應交納報名費和體檢費。
第十條本細則不適用於企業招用農民輪換工和農民契約制建築、搬運工,及臨時工、季節工。這些工人的招用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軍隊招用工人,比照《暫行規定》和本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本細則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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