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實施《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辦法在1994.08.27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實施《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8.27
- 實施時間:1994.08.27
貴州省實施《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辦法在1994.08.27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貴州省實施《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辦法在1994.08.27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逐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促進職工...
國務院令第110號於1993.04.12頒布,1993.05.01實施,1999.01.22失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代替。為了完善國有企業的勞動制度,保障...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2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發布的《貴州省實施〈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辦法》同時廢止。修改決定 為切實貫徹落實...
保障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和籌集,按《暫行規定》第二章第三條規定執行。企業每月應繳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數額,由市、縣勞動服務公司...
廢止理由: 隨新規定實行而失效 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本市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一、《暫行規定》的實施...
第二條 駐我省中央部屬企業、軍工企業和部隊屬企業,除經國務院批准按系統統籌的外,均按規定向企業所在地勞動服務公司繳納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第三條 各地、市從...
完善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勞動制度,保障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促進待業職工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為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和《安徽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實施細則》,現對我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
並報省勞動局備案。第十六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安徽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辦法》,決定廢止1994年12月2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國有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地方性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