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

《安徽省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在1994.01.26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1.26
  • 實施時間:1994.01.26
第一條 為完善我省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境內的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均應按照國務院《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和本規定實行職工待業保險制度。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待業職工是指:國務院《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第二條所列的職工,本人申請、企業同意辭職和提前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以及企業實行最佳化勞動組合和全員勞動契約制管理產生的富餘人員,經當地待業保險機構登記而轉入社會待業的職工。
第四條 企業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繳納待業保險費,由企業開戶銀行依照當地待業保險機構確定的日期按月代為扣繳。職工按每人每月1元繳納待業保險費,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
職工個人繳納的待業保險費,不列入生產自救費、轉業訓練費和管理費提取的待業保險基金基數以及省調劑使用的待業保險基金基數。凡在退休前未領取過待業救濟金的職工,退休時其個人繳納的待業保險費連同利息一次退還給本人。職工變動工作單位,其個人繳納的待業保險費連同利息隨同轉移。
第五條 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由地、市、縣分別籌集,除上繳省10%用於全省調劑使用外,其餘由地、市、縣分級管理,統籌安排。
第六條 職工待業救濟金的發放期限按下列標準計算:工齡五年以下的,每滿一年工齡發給三個月救濟金,但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工齡五年以上的,在發給十二個月救濟金的基礎上,工齡五年以上部分每滿一年再發給兩個月救濟金,但發放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對重新就業又轉業待業的,待業救濟金按其重新就業的工齡計發。
第七條 職工待業救濟金按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金額的120%-150%發給,每月低於60元的,按60元發給。領完規定期限的待業救濟金,尚未重新就業且生活沒有來源的職工,由本人申請、經戶口所在縣(市、區)待業保險機構審核批准,可延長救濟期限3-6個月。對自願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的待業職工,可將其應領取的待業救濟金作為生產自救費一次性發給本人。對符合計畫生育規定,在待業期間分娩的女職工,可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200元。
經企業同意辭職的職工,單位發給辭職補助費的,待業保險機構發放待業救濟金時,應扣除原單位已發給的辭職補助費。
第八條 待業職工在待業期間每人每月隨待業救濟金髮給5元醫療費,包乾使用。因病住院治療的(不包括打架鬥毆、違法犯罪致傷住院),按以下標準發給醫療費:工齡五年以下的,按醫療費用的50%發給;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按醫療費用的60%發給;工齡十年以上的,按醫療費用的70%發給。
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而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其待業期間的醫療費應扣除在原單位已領取的醫療補助費。
職工待業期間醫療費的發放期限與待業救濟金的發放期限相同。
第九條 待業職工在領取待業救濟金期間內死亡的,其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撫恤費、救濟費的發放,參照職工社會保險有關規定辦理。待業職工因打架鬥毆、違法犯罪而死亡的,不發給喪葬補助費和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撫恤費、救濟費等費用。
第十條 待業保險基金在保證用於待業職工的生活救濟、醫療補助的前提下,可以用於待業職工生產自救和開闢就業門路,對接納待業職工的單位,可給予一定的補償,其金額不超過待業職工本人應領取的待業救濟金;對企業富餘職工留廠待業開展多川經營和發展第三產業的,以及由待業保險機構開辦的以安置待業職工為主的生產自救基地,可在扶持待業職工的生活自救費內給予適當貸款。
第十一條 各級待業保險機構要根據就業市場的需求,進一步完善勞動就業訓練中心,為待業職工再就業創造條件。待業職工參加勞動就業訓練中心轉讓訓練的費用,在待業職工的轉業訓練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 待業職工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由各地、市、縣按照上年度待業保險基金收支餘額的15%和25%提取。
第十三條 各級待業保險機構每年應當編制待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決算,按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基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同級財政、審計、工會、銀行等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基金,違者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各級待業保險機構的管理費,參照同級行政、事業單位的開支標準,結合待業保險工作的實際情況,由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在待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和鄉鎮企業中城鎮戶口的職工,可參照國有企業職工實行待業保險。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的待業保險辦法,由各地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本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並報省勞動局備案。
第十六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安徽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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