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

淮南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在1994.06.22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6.22
  • 實施時間:1994.06.22
第一條 為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安徽省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工失業保險是指職工因暫時喪失職業後,在等待再次就業期間,獲得救濟的一種社會保障。
第三條 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失業保險機構具體負責經辦全市的失業保險業務。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集體企業的固定職工、勞動契約制工人,必須參加失業保險。
第五條 凡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均享受失業救濟:
(一)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職工;
(二)瀕臨破產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職工;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撤銷、解散的企業職工;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停產整頓企業被精減的職工;
(五)企業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
(六)企業辭退、除名或者開除的職工;
(七)本人申請,企業同意辭職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
(八)企業實行最佳化勞動組合和全員勞動契約制管理產生的富餘人員,按照規定的比例,經失業保險機構核定而轉入社會失業的職工。
第六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原則籌集,其主要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三)失業保險費的利息收入;
(四)財政補貼;
(五)滯納金及其他收入。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計部門應當提供有關數據資料,供失業保險金機構核定保險費數額。
第八條 參加保險的單位按其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工資總額無法統計或工資總額變動較大的單位,按每人每月四元標準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按每人每月一元標準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九條 失業保險機構對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單獨建帳、建卡,專項管理。職工在離、退休前未領取過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時其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連同利息一次性退還本人;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連同利息轉移。
第十條 失業保險費稅前列支,不得減免。企業暫無能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經失業保險機構同意,可以緩繳,緩繳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統籌使用,年度支出大於徵收時,可動用歷年節餘基金,入不敷出時,由財政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
(一)失業職工的失業救濟金;
(二)失業職工的醫療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救濟費;
(三)失業職工的轉業訓練費;
(四)扶持失業職工的生產自救費;
(五)失業保險機構的管理費;
(六)依法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 失業職工的失業救濟金髮放期限和標準如下:
(一)工齡五年以下的,每滿一年工齡發給三個月救濟金,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工齡五年以上的,在發給十二個月救濟金的基礎上,每滿一年工齡,再增加二個月救濟金,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在按上述規定計算救濟金髮放期限時,扣除企業已發給本人的生活補助費部分。
對重新就業又轉為失業的,其重新就業的工作時間可以累計計算工齡,失業救濟金按其重新就業的工齡計發。
(二)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標準為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至百分之一百五十;每月低於六十元的,按六十元發給。
失業職工領完規定期限的失業救濟金後,尚未重新就業,生活又沒有來源的,由本人申請,經失業保險機構審核批准,可延長救濟期限三至六個月。
第十四條 對失業職工自謀職業或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憑營業執照和有關證明,將其應領取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發給本人,作為生產自救費。
第十五條 失業職工在失業期間的醫療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月五元,包乾使用。
失業職工在失業期間因病需住院的,應到失業保險機構指定醫院住院治療,其醫療費可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助:
(一)工齡五年以下的,補助醫療費的百分之五十;
(二)工齡五年以上的(含五年)不足十年的,補助醫療費的百分之六十;
(三)工齡十年以上的(含十年),補助醫療費的百分之七十。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而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其失業期間的醫療補助費應扣除在原單位已領取的部分。
職工失業期間醫療補助費的發放期限,與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期限相同,失業職工因違法犯罪致傷致殘者,不享受醫療費補助。
第十六條 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內死亡,並按照殯葬改革有關規定辦理喪事的,發給喪葬補助費五百元;同時根據職工工齡長短,一次性發給撫恤費、救濟費。
第十七條 符合計畫生育規定,在失業期間分娩的女職工,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二百元。
第十八條 職工在失業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停止享受失業救濟金及其它費用:
(一)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屆滿的;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高等學校學習、參軍或出國定居的;
(三)重新就業的;
(四)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就業介紹的;
(五)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內辦理離退休手續的;
(六)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內被勞動教養或判刑的。
第十九條 失業保險機構按照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餘額的百分之十五和百分之二十五分別提取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
轉業訓練費用於失業職工轉業訓練工作。提取的生產自救費實行有償使用,用於扶持失業職工開展生產自救或開闢新的就業門路。
第二十條 失業職工原所屬單位應在簽發失業證明檔案後十五日內,將失業職工檔案移送失業保險機構。失業職工必須在失業後三十日內,持失業證件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失業職工遷往本市以外居住的,失業保險機構應與遷入地失業保險機構取得聯繫,辦理失業救濟金轉移手續。
第二十二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應在指這的銀行開設失業保險基金預留帳戶,及時足額地繳納失業保險費;逾期欠繳、少繳者,從逾期之日起,除補繳外,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對拒不繳納的,失業保險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用勞動契約制工人,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職工,股份制企業的職工,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鄉鎮企業中城鎮戶口的職工的失業保險,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勞動者、農民契約制工人的失業保險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五條 鳳台縣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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