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

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是指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共5章16條。主要內容:國營企業的待業職工暈指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的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工人;企業辭退的職工。職工待業保險基金來源於企業按照其全部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1%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後所得的利息及地方財政補貼。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統籌使用,用於開支職工待業期間的待業救濟金、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救濟費、離休和退休金、轉業訓練費及生產自救費等。待業職工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是當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動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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