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海船扣押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為統一各國有關海船扣押的若干法律規定而制定的國際公約。
統一海船扣押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為統一各國有關海船扣押的若干法律規定而制定的國際公約。
船舶扣押是為保證海事索賠權的行使或判決的執行而進行的一種海事保全措施。1999年3月國際海事組織和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在日內瓦召開外交大會,對《統一海船扣押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作了修改,通過了《聯合國扣船公約》。
1952年統一海船扣押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是在1952年05月10日,於布魯塞爾簽定的條約,自1952年05月10日起生效。簡介 本公約於1952年5月10日在布魯塞爾召開的第九次海洋法外交會議上通過。參加本公約的國家有:比利時、埃及、法國、德國、...
任何一個締約國有權要求召開新的會議,以考慮對本公約作可能的修正。行使此權利的國家,應提前一年將其意圖通過比利時政府通知其他國家。比利時政府應就會議的召開作出安排。簽字議定書 在簽署統一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議程...
關於扣留海運船舶的國際公約是在1952年05月10日,於布魯塞爾簽定的條約,自1952年05月10日起生效。各締約國,認識到通過協定制訂關於扣留海船的某些統一法律規定是可取的,已決定為此目的而簽訂公約,並已就此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 在...
關於扣留海運船舶國際公約是1952年5月10日由比利時、巴西、丹麥、西班牙、英國、義大利等國在布魯塞爾簽署的國際公約。公約的目的在於通過協定制定關於扣留海船的某些統一法律。公約造用於對在任何締約國管轄區域內懸掛締約國旗幟的任何船舶...
統一海上客運若干規則國際公約是指為解決旅客人身傷亡損害賠償而簽訂的公約。在1957年海上客運公約的基礎上於1961年修訂而成。主要內容:旅客如因承運人的過失或疏忽行為而受到損害,須由承運人負責;如由於海損事故引起人身傷害,應推定船舶...
就已批准本公約各國之間的關係而言,本公約將取代並廢除1926年4月19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統一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及簽字議定書。下列署名的全權代表,經正式授權,簽署本公約。1967年5月27日訂於布魯塞爾,以法文和英文...
統一關於海上留置權和抵押權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是在1967年05月27日,於布魯塞爾簽定的條約,自1967年05月27日起生效。締約各方,認識到通過協定制訂某些關於海上留置權和抵押權的規則是可取的,已決定為此目的而締結一項公約,並已就此...
在此情況下,當事國外交代表根據公約第五條規定提出的證明書,也應具有證明該船所從事的服務性質的證據力。”二 對於第三條第1款所指的例外,經一致同意,在採取拿捕、扣押或滯留措施時,國家對該船所有權或對該船的經營,是與...
1963年國際海事委員會草擬了修改《海牙規則》的議定書,提交1967年和1968年召開的外交會議審議。1968年 2月23日在比利時布魯塞爾通過了《修改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會議期間,與會代表參觀過瑞典果特蘭島的維斯比...
但對於軍用船舶、政府快艇、巡邏船舶、醫院船、輔助船、供應船,以及國家所有或經營的、且在訴權發生時完全為政府使用而非用於商業目的的其他船舶,則不得以任何法律程式追捕、扣押或扣留,亦不得提起對物訴訟。此外,公約還規定了其他一些...
1924年關於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國際公約,習稱“海牙規則”。是指為統一各國關於提單不同法律規定並確定承運人與託運人在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權利義務而制定的國際協定。1921年國際法協會下屬海洋法委員會為限制當時海上承運人利用契約自由原則...
在此情況下,當事國外交代表根據公約第五條規定提出的證明書,也應具有證明該船所從事的服務性質的證據力。”二、對於第三條第一款所指的例外,經一致同意,在採取拿捕、扣押或滯留措施時,國家對該船的所有權或對該船的經營,與在...
《關於統一提單的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也稱《海牙規則》)是一則由相關主管組織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內容 第一條 (1)“承運人”:包括與託運人訂有運輸契約的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2)“運輸契約...
1924年統一提單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是在1924年08月25日,於布魯塞爾簽定的條約,自1931年06月02日起生效。簡介 本公約簡稱為“海牙規則”(HagueRules),於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召開的海洋法外交會議上通過,1931年6月...
⒊ 為獲得擔保,可以扣押船舶,即使根據有關契約中的管轄權條款或仲裁條款或其他條款,引起扣船的海事請求應由非扣船實施地國審理,或應付諸仲裁或應適用另一國家的法律。 ⒋ 在不違反本公約規定的情況下,有關船舶的扣押或釋放的程式,應...
各締約國應將為實施上述規定而已在國內頒布或今後擬予頒布的法律或規則,儘快互相通知。 第13條 本公約不影響國內法或國際條約中有關由公共當局提供或控制的援助或救助服務的組織,尤其不影響有關漁具救助的此種法律或條約。
1994年8月18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在公約上作了有待批准的簽字。雖然公約尚未生效。但中國海商法已經採用了公約的有關規定。在此以前,國際上曾經有過《1926年統一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和《1967年統一船舶優先權和...
1993年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 第七部分船舶扣押 1952年統一海船扣押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 1999年國際扣船公約 第八部分責任與賠償 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 修正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的1996年議定書 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
1952年船舶碰撞民事管轄權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 各締約方,認識到通過協定確定碰撞中民事管轄權方面某些統一規定是可取的,決定締結一公約,並為此協定如下:第1條 (1)海船與海船或海船與內河航行船舶之間所發生的碰撞的訴訟,只能在下列...
最高法審委會委員、民四庭庭長羅東川在2015年2月28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本次《規定》的重點之一,就是“參照國際公約,明確了光租船舶的扣押與拍賣問題。”這則《規定》第三條指出,“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而被...
《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方面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是1952年5月10日簽訂的公約。簡介 本公約於1952年5月10日在布魯塞爾召開的第九屆海洋法外交會議上通過。參加本公約的國家的名單:略。公約 第一條 1.關於海船與海船或海船與內河船舶...
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是指1989年國際海事組織在倫敦召開的國際救助會議上審議通過的對處於危險中的船舶及海上設施進行有效救助的國際公約。在對《1910年統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相關內容進行審議修訂基礎上形成,與1910年公約相比...
是指1993年4月19日至5月6日,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與國際海事組織在日內瓦聯合召開的國際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外交大會上通過的,旨在改善船舶融資條件,推動發展各國商船隊,統一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方面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筆者認為國際船舶扣押制度在大框架上正趨於統一發展。《船舶扣押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是處理海事爭議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對待扣船有不同的態度,1952年《統一海船扣押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和1999年《國際扣押船舶公約》是...
重複扣船是指基於同一海事請求兩次或者多次扣押同一船舶的行為。其特點是扣船所依據的海事請求相同以及扣押的船舶相同。法律原則上禁止重複扣船。1952年《統一扣押海運船舶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和1999年《扣船國際公約》都禁止重複扣船。根...
1952年5月10日在布魯塞爾第9屆海洋法外交會議上通過的《扣押海運船舶的國際公約》,首次以國際法的形式對扣船問題予以規定,之後在1985年5月里斯本會議上通過了《統一扣押海運船舶若干規定的的國際公約修正案》,簡稱《1985年扣船公約草案》...
1924年關於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1924),簡稱《海牙規則》(Hague Rules:H.R.),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簽訂...
就船舶扣押的國際立法而言,1952年《扣船公約》對扣船制度中的若干關鍵術語做出界定,確立了重複扣船禁止原則及其例外,確立了放船擔保提供及船舶釋放制度,明確了扣船法院行使實體管轄權的條件,但其部分內容滯後,對船方利益的保護欠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