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海上客運若干規則國際公約

統一海上客運若干規則國際公約是指為解決旅客人身傷亡損害賠償而簽訂的公約。在1957年海上客運公約的基礎上於1961年修訂而成。主要內容:旅客如因承運人的過失或疏忽行為而受到損害,須由承運人負責;如由於海損事故引起人身傷害,應推定船舶所有人犯有過失;凡是免除承運人責任的條款,一律無效;對於旅客死亡或傷害和賠償,每人不得超過25萬金法郎。

為解決國有船舶享受豁免權而筆訂的公約。1926年4月10日布魯塞爾外交會議上,為了明確某些條文的涵義,公約的簽字國又於1934年5月24日在布魯塞爾簽訂了一個補充議定書,作為公約的組成部分。公約和補充議定書自1937年1月8日起生效。公約共14條,主要內容是規定國有商船應和私有商船享受同等待遇,只有軍艦和完全用於公務的國有船舶才可以享有豁免權。補充議定書主要規定,由國家使用並從事公務的私有船舶(如租賃、徵用)的豁免權,不影響有關當事人的其他權利和訴訟,例如,對私人船舶所有人的損害賠償的訴訟,對船舶的訴訟,不一定導致扣留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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