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4年關於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國際公約

1924年關於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國際公約,習稱“海牙規則”。是指為統一各國關於提單不同法律規定並確定承運人與託運人在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權利義務而制定的國際協定。1921年國際法協會下屬海洋法委員會為限制當時海上承運人利用契約自由原則隨意在提單中增加免責條款的權利而在荷蘭海牙召開會議制定了一個提單規則,名為“海牙規則”,後經多次修訂,於1924年8月15日在布魯塞爾外交會議上正式討論通過,定為現名,習稱“海牙規則”,於1931年6月正式生效。公約共16條,第1至10條為實質性條款,11至16條為程式性條款。公約適用於在任何締約國簽發的一切提單,所適用的期間為“貨物運輸”期間,即自貨物裝上船舶時起至卸下船舶時止的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承運人應對貨物的滅失、損壞負責。公約在國際法層面最早確定了承運人的最低法定責任,即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以及妥善謹慎管理貨物的義務,降低承運人在這方面責任的約定無效。

公約同時賦予承運人可以因為駕駛船舶的過失等17項免責事項以及每件或者每單位不超過100英鎊的對於貨物滅失或者損害的賠償限額。此外,公約還就運輸契約條款的效力、索賠通知與對承運人的訴訟時效和託運人義務與責任的問題作出了規定。公約在今天的國際航運和貿易中仍有深遠影響。中國沒有加人該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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