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契約,主要包括租船契約和以提單為憑證的運輸契約。租船契約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契約的內容,主要受契約法的支配;以提單為憑證的運輸契約,內容主要由承運人在提單中規定,但當事人的契約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有關國家的強行法規和它們所簽訂的國際公約的限制。
正文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必然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域,為了減少法律牴觸,國際間訂有公約,以統一運輸契約中的某些規定,目前主要有:①1924年簽訂的《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②1968年簽訂的《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維斯比規則》,見《海牙規則》);③1978年簽訂的《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這三個公約統一締約國海上運輸法中關於承運人的責任、義務、豁免、賠償限額以及訴訟等規定,公約中關於這些事項的規定是各締約國就這些事項所應當適用的共同準據法。公約的適用範圍按照公約的法律適用規則決定,是公約中的實體規定作為準據法的範圍。
《海牙規則》的適用範圍規定在該公約第 1及第10條中。它以締約國內提單的簽發地,通常亦即契約的締結地作為準據法的連結根據。但不排除非締約國的當事人自願採用該規則。《維斯比規則》擴大了公約的適用範圍,適用於兩個不同國家的港口之間的貨運提單,但以①提單是在締約國內簽發,或②貨物是從一個締約國港口起運,或③以提單為憑證的契約採用該規則,或採用使該規則生效的任何一國的立法為條件。海運契約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即可適用《維斯比規則》的各項規定,不論船舶、承運人、託運人、收貨人或任何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國籍如何。這條規定不妨礙締約國將該規則適用於不符合上述情況的提單。《漢堡規則》的適用範圍除包括《維斯比規則》的全部連結根據外,還增加兩個連結根據:①海上運輸契約規定的卸貨港在締約國內;或②海上運輸契約規定的備選卸貨港之一是實際卸貨港並位於締約國內。因此,不論船舶及當事人的國籍如何,凡海上運輸契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適用《漢堡規則》:①契約的締結地在締約國;②裝貨港在締約國;③卸貨港在締約國;④當事人在契約中選擇適用《漢堡規則》。
各國海上運輸法中都包含許多強行規則,對於發生於其領土內的行為必須適用。例如法國、比利時、英國、美國都規定凡由該國港口出發以及到達該國港口的運輸都受其法律支配。因此,各國之間仍然發生法律牴觸。如果法律牴觸事項受其所參加的國際公約的支配,則應依國際公約的規定解決;如果法律牴觸的事項不受國際公約支配時,有關國家勢必執行其本國的強行規則,只有對於不受強行規則支配的事項,才按該國的法律牴觸規則解決。這時,可以作為準據法的有裝貨港法、卸貨港法、締約地法、承運人主營業所或住所地法、船旗國法等,視事項的性質及受理訴訟國家的法律規定而定。因此,管轄法院不同,法律適用的結果也不一樣,為了加強海運契約法律適用的預見性及確定性,必須同時規定其管轄權(見國際民事管轄權)。
關於國際海上運輸契約的國際公約及各國的國內立法,都沒有排除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因國際公約和各國立法中包含許多強行規則,因此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這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表現在兩個方面:①選擇契約的準據法,例如海運提單上往往有首要條款,規定該提單受何國際公約或何國法律支配。②決定契約的條款。由於國際公約及各國立法中強行規則的存在,如果一個契約是在某項國際公約的適用範圍以內,而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或所決定的條款不符合該公約中的強行規則,其違背部分在適用該公約的國家內將被視為無效。如該契約不在國際公約的適用範圍以內,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或所決定的條款要得到有關國家的承認,也必須不違背該有關國家國內立法中的強行法規。但承運人在契約中放棄其根據國際公約或某個國家立法所享有的權利和豁免,或增加他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的決定是有效的,因為這時更能保護貨方的利益,不違背強行規則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