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扣留海運船舶國際公約是1952年5月10日由比利時、巴西、丹麥、西班牙、英國、義大利等國在布魯塞爾簽署的國際公約。公約的目的在於通過協定制定關於扣留海船的某些統一法律。公約造用於對在任何締約國管轄區域內懸掛締約國旗幟的任何船舶提出的公約規定的海事請求、或締約國法律準許扣留海船的其他請求而被扣。
公約還規定船舶只能由執行扣留的締約國法院或適當司法機關扣留。至於請求人是否須對因扣留船舶而引起的損害,或為擇放或防止扣留船舶而提供的保證金或其他保全的費用負責等問題,都應根據在其管轄區內實行扣留或要求扣留的締約國法律決定。此外,公約還規定了其他有關事項及允許締約國在簽署、交存批准書或加入公約時可以保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