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方面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是1952年5月10日簽訂的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方面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
- 條約分類:海事
- 簽訂日期:1952年05月1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方面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是1952年5月10日簽訂的公約。
《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方面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是1952年5月10日簽訂的公約。 簡介本公約於1952年5月10日在布魯塞爾召開的第九屆海洋法外交會議上通過。參加本公約的國家的名單:略。公約第一條1.關於海船與海船或海...
《關於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若干規則的國際公約》是1952年5月10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民事公約。各締約國,鑒於有通過協定制定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方面若干統一規則的願望,決定為此目的締結一項公約,並議定條款如下:第一條 一、關於海船與海船或海船與內河船舶發生碰撞的案件,只能向下列法院提起訴訟:(一)被告慣常...
《1952年船舶碰撞民事管轄權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是1952年05月10日簽訂的海事公約。1952年船舶碰撞民事管轄權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 各締約方,認識到通過協定確定碰撞中民事管轄權方面某些統一規定是可取的,決定締結一公約,並為此協定如下:第1條 (1)海船與海船或海船與內河航行船舶之間所發生的碰撞的訴訟,只能在...
海船與海船或海船與內河船舶發生碰撞,致使有關船舶或船上人身、財物遭受損害時,不論碰撞發生在任何水域,對這種損害的賠償,都應按下列規定辦理。公約目錄 第二條 如果碰撞的發生是出於意外,或者出於不可抗力,或者碰撞原因不明,其損害應由遭受者自行承擔。即使在發生碰撞時,有關的船舶或其中之一是處於錨泊(...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在民法中是有專門規定的。由於海上運輸具有其特殊性,各國一般都在海商法中對於船舶碰撞另有特別的規定。但海商法所適用的,僅是船舶與船舶之間在海上或者在與海相通的江河水域(包括港內水道和人工湖)上的碰撞事故。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國際上公認的原則是管轄權屬於船旗國。但對於碰撞案件,...
國際民事管轄權指一國司法機關審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許可權。世界各國都有自己的特的,除了區域性國際公約規定外,各國都是根據具體國情制定的。簡介 國際民事管轄權指一國司法機關審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許可權。當代國際上還沒有統一的國際民事管轄權制度。除一些區域性國際公約對此有所規定外,各國大致根據其...
國際海事委員會創立以來,草擬了不少國際海事公約,並被國際社會接納、生效,著名的如《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海上避碰規則》、《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方面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維斯比規則》等。成員 包括國家協會的正式成員和臨時成員。作為國際海事委員會成員的國家協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協會宗旨應與國際海事...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的1976年議定書 修正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的1990年議定書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的2002年議定書 第三部分船舶碰撞 1910年統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1952年船舶碰撞民事管轄權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 第四部分海難...
; 規定某一類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國際條約,如1977年《統一船舶碰撞中有關民事管轄權、法律選擇、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方面若干規則的公約》; 某些專門性國際條約中有關管轄權的條款,如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中對有關提單管轄權的規定;某些雙邊國際條約(如兩國間的司法協助條約) 中有關於管轄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