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監管的緊急通知

福建省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監管的緊急通知,我國部分地區接連發生建築施工生產安全較大事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監管的緊急通知
  • 發布單位:福建省建設廳
通知內容
各設區市建設局:
近期,我國部分地區接連發生建築施工生產安全較大事故。10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富麗 碧蔓汀”住宅工程施工電梯墜落,造成7人死亡、1人受傷。10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建發大廈工程,施工人員在清理電梯井雜物過程中,不慎墜落至地下二層地面,導致3人死亡。10月10日,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劉家村舊村改造住宅樓工程,施工現場的塔吊在吊運砂漿過程中突然倒塌並砸向與其相鄰的村辦幼稚園,造成5名兒童當場死亡,2名兒童和1名施工人員受傷。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政府高度重視,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政府安委會分別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及周邊建築安全管理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8]38號)、《關於集中力量深入開展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安委辦[2008]28號、閩安委[2008]24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建質電[2008]108號),要求進一步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特別要加強學校及周邊建築安全的管理。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嚴防事故發生,現就進一步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監管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進一步提高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各地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對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加強質量、安全監管“兩支”隊伍建設,提高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進一步強化質量安全監管,把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成果體現到降低事故發生、推進建築安全生產形勢好轉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上來。
二、繼續深化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我省建設系統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各地在鞏固前一階段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成果的基礎上,要對排查出的隱患抓緊進行梳理分類和治理整改,確保隱患治理工作不留死角。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及周邊建築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強對學校、幼稚園及周邊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治理的監督檢查,對整改治理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要採取暫時停工措施;安全隱患嚴重的,一律責令停工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復工;對非法違規建設項目堅決予以取締。對在學校、幼稚園及周邊的工程項目,要督促施工企業事先向附近學校通報,並告知有關安全防範知識,主動根據學校師生活動範圍等實際,合理設定警示標誌、繞行指示標誌等,引導師生避讓危險,特別要合理確定塔吊立塔位置,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師生安全。二要重點排查施工現場邊坡基坑支護、腳手架工程、塔吊安裝拆卸、施工用電、垂直運輸設備等關鍵部位和環節,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期限、整改責任和整改人員。嚴密監控重大危險源,集中監管力量嚴防死守,確保全全生產處於受控狀態。通過堅持不懈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深入開展建築起重機械安全專項整治
各地要切實加強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管工作,深入開展專項整治。一要嚴把建築起重機械登記備案關。按照省廳《貫徹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通知》(閩建建[2008]24號)要求,開展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工作,及時對本地區的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情況進行統計、梳理和建檔,嚴格備案登記工作季報制度,10月底前務必將本地區今年(2008年)第三季度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情況匯總表報送省廳。二要嚴把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和進場關。對於國家明令淘汰不準再使用的、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的、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和沒有齊全有效安全保護裝置的建築起重機械,堅決禁止租賃和進場。
三要嚴把建築起重機械安拆方案編制關。安裝單位必須依照相關規定對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同時按規定辦理安拆告知手續。四要嚴把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過程關。安裝單位要認真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安裝和拆卸。安裝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視。五要嚴把建築起重機械使用關。使用單位必須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變化,對建築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其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同時要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使用現場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四、嚴厲打擊建設領域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省政府安委會關於集中力量深入開展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專項行動的要求,立即行動起來,嚴厲查處和打擊建設領域安全非法違法行為。打擊重點:
一是未辦理立項、用地許可、規劃許可、招投標、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等建設手續,擅自進行施工活動的;
二是無施工資質證書、無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三類”人員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資格證書進行施工活動的;三是超越資質範圍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的;四是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進行施工作業的;五是蓄意瞞報事故、隱瞞事故真相的;
六是抗拒安全執法,拒不執行政府及建設主管部門下達的停工整改指令的。各地要整合資源,加強市場和現場“兩場”聯動,對於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採取暫扣、吊銷證照、停業整頓和經濟處罰等執法措施,嚴懲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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