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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福建省房屋安全鑑定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建〔2024〕3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福州市房管局、廈門市住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我省房屋安全鑑定活動,加強房屋安全鑑定活動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原建設部令第129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57號)、《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福建省房屋安全鑑定活動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月1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房屋安全鑑定活動,加強房屋安全鑑定活動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原建設部令第129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57號)、《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房屋安全鑑定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鑑定,是指房屋安全鑑定機構(以下簡稱鑑定機構)接受委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等,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調查、檢測、分析驗算和評定等一系列活動,包括可靠性鑑定、安全性鑑定、危險性鑑定和抗震鑑定等。
第四條 房屋安全鑑定活動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公正、科學的原則。鑑定機構應當依法獨立開展房屋安全鑑定活動並承擔相應責任,嚴禁迎合委託人,依其主觀意願作為鑑定評級依據。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房屋安全鑑定活動監督管理。
各設區市(含平潭,下同)、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房屋安全鑑定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鑑定機構
第六條 從事房屋安全鑑定的鑑定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規定的建築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同時具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規定的地基基礎、建築材料(或見證取樣)、主體結構、鋼結構4個專項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外省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入閩備案,下同);或按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
(三)鑑定機構應設定技術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年齡不超過65周歲,具有土木工程類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且從事房屋安全鑑定或者結構設計工作經歷不少於8年;
(四)報告批准人年齡不超過65周歲,具有土木工程類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且從事房屋安全鑑定或者結構設計工作經歷不少於8年;
(五)報告審核人年齡不超過65周歲,具有土木工程類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且從事房屋安全鑑定或者結構設計工作經歷不少於5年;
(六)報告批准人或審核人至少有1人具有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七)配備開展房屋安全鑑定工作必要的儀器設備和結構分析軟體;
(八)具有健全的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管理制度、責任制度以及檔案管理制度,完善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向社會公開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單,供房屋安全鑑定委託人選擇。
公開信息包括鑑定機構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聯繫方式、技術負責人和報告審核人、批准人等。
第八條 經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開的鑑定機構停業或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及報告審核人、批准人等變更的,應自停業(變更)之日起30日內書面告知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
第三章 鑑定委託
第九條 房屋安全鑑定應當委託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並簽訂房屋安全鑑定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房屋安全鑑定契約推薦使用示範文本,具體另行公布。
委託的鑑定機構為設計單位的,設計單位應具有與所鑑定房屋規模相應的設計資質等級。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為檢測鑑定提供必要的作業條件,配合鑑定機構開展必要的裝修層拆除、基礎開挖等工作。
第十條 房屋安全鑑定類型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應選擇可靠性鑑定或安全性鑑定,但對有明顯危險構件或整體危險跡象的房屋,可以選擇危險性鑑定;
(二)可靠性鑑定或安全性鑑定應與抗震鑑定同時進行。
第十一條 危險性鑑定和使用性鑑定報告均不得作為判定房屋安全的依據。
生產經營類房屋開業前需要進行鑑定的,應進行可靠性鑑定或安全性鑑定,嚴禁僅進行使用性鑑定或危險性鑑定。
第四章 鑑定活動
第十二條 鑑定機構應當公開鑑定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後,應根據委託要求,確定房屋安全鑑定的內容和範圍,制定檢測鑑定方案,做好現場調查、檢測驗算、綜合評定等工作,出具鑑定報告。
設計單位或按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無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工作經委託方同意後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第十四條 房屋安全鑑定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土木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且有不少於5年的房屋安全鑑定或者結構設計等工作經歷。
房屋鑑定的現場檢查檢測工作應當由2名及以上鑑定人員開展,其中至少1名鑑定人員應當具備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或結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且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及相關工作不少於3年。
項目負責人應親歷項目現場,鑑定人員應當對鑑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應由親歷現場的項目負責人或主要鑑定人員編制,符合相應技術標準要求,並至少經鑑定人員和審核人簽字、批准人簽發,並加蓋審核人或批准人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章和鑑定機構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鑑定報告編號應當連續(原則上應按設區市或更小的區域範圍編號),不得隨意抽撤、塗改。
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或鑑定人員、項目負責人和報告的簽字(簽發)人員、簽章不符合要求的鑑定報告不予採信。
鑑定項目包含建築幕牆檢測鑑定的,鑑定機構和相關人員應具備建築幕牆檢測資質(外省檢測機構應按規定進行入閩備案)及建築幕牆設計覆核、安全性評價的檢驗能力。
鑑定機構及相關人員對出具的鑑定報告承擔法律責任,報告簽字(簽發)人員應為鑑定機構在冊人員並取得本單位授權,不得越權簽字(簽發),不得轉授權。
第十六條 鑑定機構應與委託人根據緊急程度和實際情況合理約定鑑定時限,確保房屋使用安全。情況緊急的,宜在10日內出具鑑定報告;房屋結構複雜、鑑定難度較大,可分階段提出鑑定意見。
第十七條 經鑑定為非危險房屋的(危險性鑑定等級為A、B級,安全性鑑定等級為Asu、Bsu級或一、二級,可靠性鑑定等級為Ⅰ、Ⅱ級或一、二級),鑑定機構應當在鑑定報告上註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目標工作年限。
第十八條 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危險性鑑定等級為C或D級、安全性鑑定等級為Csu(三)或Dsu(四)級、可靠性鑑定等級為Ⅲ(三)或Ⅳ(四)級),鑑定機構應當在出具鑑定報告24小時內報送委託人和房屋所在地鄉鎮(街道);危險性鑑定等級為D級、安全性鑑定等級為Dsu(四)級、可靠性鑑定等級為Ⅳ(四)級的,還應同時報送房屋所在地縣(市、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經抗震鑑定為不符合要求的房屋,應按《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等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鑑定機構應建立項目鑑定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房屋安全鑑定檢測數據、原始資料的可追溯性。
鑑定機構應將鑑定報告自出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鑑定報告、計算書、原始記錄等相關資料上傳“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統”;本辦法第十八條涉及的鑑定報告,應在出具鑑定報告24小時內上傳。
第二十條 房屋鑑定結果利害關係人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由利害關係人共同認可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也可向房屋所在設區市房屋安全鑑定協會或建設工程質量協會提出申請,由協會組織專家對鑑定結果進行判定;對設區市協會判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省級房屋安全鑑定協會或建設工程質量協會申請組織專家重新判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轄區房屋安全鑑定活動的監督檢查,鑑定機構應當配合。
監督檢查可採用抽查鑑定報告和到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具體可參照《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檢查表》(附屬檔案1)、《房屋安全鑑定現場核查表》(附屬檔案2)。
第二十二條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鑑定機構名單的動態管理。鑑定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將其移出鑑定機構名單,並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查處:
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二)鑑定活動弄虛作假;
(三)鑑定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後果;
(四)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鑑定業務或轉包鑑定業務;
(五)鑑定活動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三條 鑑定人員在鑑定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的,在全省實行監管期限為3年的差異化重點監管;鑑定人員鑑定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後果,或鑑定活動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的,在全省實行監管期限為1年的差異化重點監管。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鑑定人員存在上述情形的,應及時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差異化監管措施為:
在開展現場檢查檢測前,應至少提前1天書面通知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現場檢查檢測過程應全程錄像,清晰記錄檢查檢測情況備查,視頻留存時間不少於1年(解析度不低於1080P)。
鑑定人員未落實差異化監管措施的,相應的鑑定報告不予採信。
第二十四條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建立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信用評價機制,並根據信用評價情況實施差異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鑑定機構出具虛假或不實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屋鑑定管理的通知》(閩建辦安〔2020〕4號)、《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鑑定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閩建安〔2021〕1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房屋安全鑑定是判斷房屋安全狀況、確定房屋能否安全正常使用的重要技術手段。目前,國家規定的涉及房屋安全鑑定的種類繁多,但對鑑定機構的條件、以及鑑定活動的監管並無統一規定要求。
2020年以來,省住建廳就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先後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屋鑑定管理的通知》(閩建辦安〔2020〕4號)、《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鑑定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閩建安〔2021〕1號)等,通過各地公布鑑定機構名單信息、規範鑑定報告編制、加強監督檢查等手段,逐步規範鑑定活動。由於我省對鑑定管理的有關內容,散落在相關檔案中,有必要在總結近年來的有關制度和工作經驗基礎上,制定專門的房屋安全鑑定管理規定,統一規範我省房屋安全鑑定活動。
二、起草過程
根據年初廳制度樹的計畫,廳安辦會同法規處著手起草《福建省房屋安全鑑定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一是與廳法規處、司法廳立法三處、省建科院、省建設法制學會聯合開展課題研究,廣泛收集梳理全國各級住建部門房屋安全鑑定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研究、借鑑。二是積極開展調研論證,今年6月,結合《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立法工作赴浙江省開展房屋安全鑑定管理調研,浙江省住建廳、司法廳、建科院參與座談;9月,赴廈門市住房局開展專題調研。三是廣泛徵求意見。向設區市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有關單位公開徵求意見,共徵集意見30餘條,在此基礎上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形成了《辦法(送審稿)》。
三、關於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辦法》採用章節式結構,包括總則、鑑定機構、鑑定委託、鑑定活動、監督管理、附則,共六章二十八條。
(一)關於房屋安全鑑定界定和適用原則的問題
為保證《辦法》針對性、專門性,根據我省工作實際並借鑑外省經驗,明確房屋安全鑑定是指“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接受委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等,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調查、檢測、分析驗算和評定等一系列活動,包括可靠性鑑定、安全性鑑定、危險性鑑定和抗震鑑定等”(第三條);房屋安全鑑定活動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公正、科學”的原則(第四條)。
(二)關於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條件要求的問題
為規範房屋安全鑑定市場秩序,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關於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等綜合考慮,《辦法》對從事房屋安全鑑定的單位的資質,人員、設備配置做了具體要求(第六條),明確具有建築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同時具有地基基礎、建築材料(或見證取樣)、主體結構、鋼結構等專項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外省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取得入閩備案);或按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可以承擔房屋安全鑑定活動;要求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信息公開,向社會公開符合條件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名單(第七條),並要求已進入名單的機構停業或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信息變更的,要及時書面報告(第八條)。
(三)關於委託鑑定類型確定的問題
鑑定類型是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前提。為此,《辦法》明確了房屋安全鑑定類型確定的基本原則(第十條),並明確要求“危險性鑑定和使用性鑑定報告均不得作為判定房屋安全的依據。生產經營類房屋開業前需要進行鑑定的,應進行可靠性鑑定或安全性鑑定,嚴禁僅進行使用性鑑定或危房鑑定”(第十一條),進一步規範房屋安全鑑定活動。
(四)關於鑑定活動開展的問題
《辦法》突出“責任到人”的特點,明確房屋安全鑑定項目負責人、房屋鑑定的現場檢查檢測人的從業經歷(第十四條),要求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應由親歷現場的項目負責人或主要鑑定人員編制,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或鑑定人員、項目負責人和報告的簽字(簽發)人員、簽章不符合要求的鑑定報告不予採信(第十五條)。為充分發揮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對房屋安全工作的提示作用,《辦法》明確了經鑑定為非危險房屋、危險房屋、經抗震鑑定為不符合要求的房屋的處置方式(第十七、十八條),並要求鑑定機構建立項目鑑定檔案,保證房屋安全鑑定檢測數據、原始資料的可追溯性(第十九條)。因房屋安全鑑定結果引發的爭議問題也不容小視,為避免產生群訴群訪事件,《辦法》向房屋鑑定結果利害關係人提供了指引,明確了重新鑑定或向相關協會對鑑定結果進行判定等路徑(第二十條)。
包含建築幕牆檢測鑑定的鑑定項目,鑑定機構和相關人員應具備建築幕牆檢測資質(外省檢測機構應按規定進行入閩備案)及建築幕牆設計覆核、安全性評價的檢驗能力,具體詳見《關於加強房屋建築幕牆安全隱患排查的通知》(閩建安函〔2023〕71號)。
(五)關於鑑定數據上傳
鑑定機構應將鑑定報告自出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鑑定報告、計算書、原始記錄等相關資料上傳“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統”。“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統”目前已實現鑑定報告上傳,計算書、原始記錄上傳啟用時間另行在系統上通知。
(六)關於監督管理的問題
為加強對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的監管,《辦法》明確了對鑑定名單實施動態管理,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在鑑定活動弄虛作假、鑑定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後果、轉讓名義承攬鑑定業務、轉包鑑定業務或鑑定活動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的鑑定機構,移除鑑定機構名錄(第二十二條);同時,鑑定人員在鑑定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或鑑定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後果,或鑑定活動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的,在全省實行差異化重點監管。此外,要求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時建立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信用評價機制,並根據信用評價情況實施差異化管理(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