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管理標準是由湖北省房地產科技情報網完成的科技成果,登記於1996年10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管理標準
- 類別:科技成果
- 完成單位:湖北省房地產科技情報網
- 登記時間:1996年10月31日
成果名稱 | 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管理標準 |
成果完成單位 | 湖北省房地產科技情報網 |
批准登記單位 | 武漢市科學技術局 |
登記日期 | 1996-10-31 |
成果登記年份 | 1996 |
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管理標準是由湖北省房地產科技情報網完成的科技成果,登記於1996年10月31日。
成果名稱 | 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管理標準 |
成果完成單位 | 湖北省房地產科技情報網 |
批准登記單位 | 武漢市科學技術局 |
登記日期 | 1996-10-31 |
成果登記年份 | 1996 |
第九條 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應當支付鑑定費。鑑定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履行職能的需要由財政部門審核列入部門預算。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責任人承擔,經...
1.應急鑑定、國家法規規定的房屋安全性統一檢查、臨時性房屋需延長使用期限、使用性鑑定中發現安全問題等情形,可以依據《民用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GB50292)僅選擇安全性鑑定;2.使用維護的常規檢查、有較高舒適性要求時可以依據《民用...
《房屋安全鑑定報告》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確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級。對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危險等級分別提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處理建議。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應當由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鑑定,是指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規範等,對房屋使用安全狀況進行鑑別和判定的活動。第四條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是全市房屋安全鑑定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
廈門市房屋安全鑑定所(以下簡稱鑑定所)負責本市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第二章 安全鑑定 第六條 危險房屋應經安全鑑定確認。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
第二條 本導則適用於一、二層既有農村住房的安全性鑑定,主要包括房屋危險程度鑑定及防災措施鑑定。三層及以上農村住房,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GB 50292)、《建築抗震鑑定標準》(GB 50023)進行鑑定。第三條 ...
房屋安全鑑定,是指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根據與委託方簽訂的契約約定,依據國家、行業或地方現行的鑑定標準或者規程,對房屋的安全狀況進行鑑別並作綜合評定的活動。危險房屋,是指經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鑑定,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的,...
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管理標準 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管理標準是由湖北省房地產科技情報網完成的科技成果,登記於1996年10月31日。成果信息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可以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
以上人員 從事房屋安全鑑定或建築工程質量檢測、建築工程技術、建築設計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級 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 70%;(五)有房屋安全鑑定檢測專用試驗室。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必需的技術設備、儀器;(六)取得 ISO9000 標準質量體系...
第四十條 未經依法批准設立,擅自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
市、區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與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安全的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實施本規定;二監督管理房屋安全鑑定機構;三建立...
本規定所稱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負責房屋安全鑑定的機構。第四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遵循預防為主、定期檢查、科學鑑定、綜合治理的原則。第五條 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
第七條 市、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或具有該類資質的其他鑑定機構(以下簡稱房鑒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鑑定工作,並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第八條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協助、配合政府組織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檢測鑑定、應急處置等活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建立健全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負責組織實施自建房屋安全...
第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從事下列行為,應當到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礎結構的;(二)拆改承重牆或者在承重牆上開挖壁櫃、門窗洞口等的;(三)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等功能改動可能危及房屋安全使用...
第五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宣傳教育、房屋使用安全排查、重大險情房屋安全鑑定和危險房屋應急搶險等工作的需要。第六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
第十條 禁止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相關責任人擅自從事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一)拆改房屋承重梁、柱、板和基礎結構;(二)拆除房屋承重牆或者在承重牆上開挖壁櫃、門窗洞口等;(三)超過房屋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四)在...
房屋產權人出租、出售危險房屋的,應當告知對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契約中對危險房屋的治理作出約定。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鑑定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專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
第五條 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起草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二)統籌和指導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三)對房屋安全檢測鑑定市場進行監管;(四...
第十八條 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負責市區房屋安全鑑定工作,並對縣(市)、礦區房屋安全鑑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須申請房屋安全鑑定:(一)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二)擴...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專項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需要。第八條 實行房屋安全管理救助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房屋安全救助專項資金,用於對特殊困難家庭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護人民民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助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轄區內開展房屋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土地、規劃、安全生產、財政、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安全鑑定管...
建設、經濟、規劃、安全生產監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商務、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局)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條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撥用房產的使用人(單位)是撥用...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已建成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過房屋安全檢查、房屋安全鑑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險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動。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檢查,是指對房屋結構和...
第十八條 從事房屋安全鑑定活動的機構(以下簡稱鑑定機構)應當按規定取得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並擁有滿足房屋安全鑑定工作要求、具備相應資格或者能力的檢測鑑定人員。第十九條 鑑定機構根據相關專業規範、標準和規程...
房屋裝飾裝修活動。通過廣泛調研、反覆研究、充分論證,採取了“禁止+許可”的制度模式,對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承重結構和擅自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房屋荷載的行為,設定為禁止性行為,劃定了“裝修紅線”。此外,《條例》還明確了業主、施工...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泰安市城市市區範圍內已建成並投入使用房屋的使用安全、危房鑑定、改造治理及監督管理工作。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性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