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辦法》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檔案目錄,檔案全文,

檔案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安全排查
第三章 安全檢測鑑定
第四章 安全隱患處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自建房屋的安全排查、檢測鑑定、隱患處置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自建房屋是指無正式審批、無正式設計、無資質施工或無竣工驗收建設的房屋。
歷史建築和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宗教活動場所等範圍內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以及自建房屋的消防、電梯、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防雷、抗震等專業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自建房屋所有權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責任人。使用人、管理人應當按照房屋使用性質和用途合理使用、盡責管理房屋,並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協助、配合政府組織的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檢測鑑定、應急處置等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建立健全部門職責分工協調機制,負責組織實施自建房屋安全應急處置,並保障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承擔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相關工作,並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安全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建房屋安全監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城鎮房屋、農村房屋綜合管理信息平台,推進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按職責指導用作工貿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用作民爆企業及職責範圍內工貿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數據資源部門負責指導房屋綜合管理信息化建設等相關工作;教育部門負責指導用作學校、幼稚園及職責範圍內教育機構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用作旅館的自建房屋特種行業許可證覆核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用作養老機構和設施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配合有關方面完善城鄉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強化法治保障;財政部門負責對自建房屋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予以經費支持;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指導依法依規用地,做好地質災害風險排查;農業農村部門按職責負責農村宅基地管理有關工作;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用作商貿企業經營場所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指導用作文化和旅遊設施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用作醫療衛生機構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指導自建房屋涉及的市場主體登記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複查工作;電影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屋安全管理。
第六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建房屋安全救助機制,設立自建房屋安全救助專項資金,用於補助特殊困難家庭的自建房屋安全鑑定和處置等費用。
第二章 安全排查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自建房屋安全排查:
(一)發生爆炸、火災、沉降、垮塌、撞擊等突發事件可能影響房屋安全的;
(二)發生地震、氣象災害、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可能影響房屋安全的;
(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申請,確需排查的。
依照前款規定需要排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排查,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專業機構開展排查。直接組織排查的,應當吸收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鑑定等專業機構、行業企業技術人員和鄉村建設工匠參與。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以下自建房屋進行重點排查:
(一)位於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安置區、學校醫院周邊、工業園區等人員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經營性自建房屋;
(二)用於餐飲飯店、民宿賓館、超市、農資店、浴室、棋牌室、影院、民辦幼稚園及學校、教育培訓機構、醫療、手工作坊、生產加工、倉儲物流、養老服務、疫情隔離場所等的經營性自建房屋;
(三)3層及以上、增加樓層、擅自改變功能布局、非法開挖地下空間,以及存在地質災害隱患、消防安全隱患等問題的自建房屋和農村危房。
第九條 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包括:
(一)建造年代、結構類型、結構安全、使用安全、地質和周邊環境安全和履行法定建設程式的情況;
(二)擅自改變結構和布局、違法改擴建、擅自在頂部加高加層以及對地下空間進行開挖的房屋的情況;
(三)擅自改變使用功能,包括將自建房屋改用為酒店、飯店、學校、體育館及養老機構等人員聚集場所的情況。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排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自建房屋安全責任人、村(居)民委員會、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查清單台賬,並將排查結果錄入政府綜合管理信息平台。
第三章 安全檢測鑑定
第十一條 自建房屋具有以下情形需要繼續使用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依法委託相應資質等級的檢測鑑定機構進行安全鑑定:
(一)達到或超過設計年限的;
(二)改建、擴建、移位的;
(三)建築用途或使用環境改變前的;
(四)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損傷、變形等情況的;
(五)經工程檢測、設計勘察等專業機構認定,主要承重構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
農村自建房屋的安全鑑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進行。
第十二條 出現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受影響區域的自建房屋開展安全鑑定。
第十三條 檢測鑑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開展安全鑑定,對房屋安全性鑑定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四條 檢測鑑定機構發現房屋存在嚴重結構安全隱患,不能繼續使用或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同時將房屋安全性鑑定報告報送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屋安全性檢測鑑定結果錄入政府綜合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章 安全隱患處置
第十五條 自建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自建房屋安全性鑑定報告的處理建議,採取維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應處置措施。
第十六條 涉及自建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維修、加固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由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編制方案;
(二)由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組織實施;
(三)採取工程質量安全保證措施。
維修、加固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農村自建低層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發生變動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機構督促、指導自建房屋安全責任人採取相應的維修、加固措施。
第十七條 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隱患不能繼續使用的,或者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自建房屋安全責任人要立即停止使用,及時撤離人員。
危險房屋出現緊急情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下列安全應急搶險措施:
(一)組織人員撤離;
(二)劃定警示區,設定標誌或者張貼標識;
(三)封鎖危險場所,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
(四)實行臨時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安全防控措施;
(五)徵用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和有關設施;
(六)對危險房屋採取消除現實危險的必要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供水、供電、供氣安全的,水、電、氣供應企業可以依法中斷供應。
第十八條 經檢測鑑定為成片危險房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將其納入舊城區改建範圍,按照計畫組織實施危險房屋改造。
第十九條 違法建設的自建房屋,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二十三條 擅自改建、擴建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用作經營的房屋安全管理,自建房屋的附屬物、涉及自建房屋構築物的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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