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鎮私有房屋管理實施辦法

安徽省城鎮私有房屋管理實施辦法是1986年1月1日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城鎮私有房屋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1986年1月1日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1986]45號
【發布日期】1986-01-01
【生效日期】198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城鎮私有房屋管理實施辦法
(一九八六年皖政〔1986〕45號發布)
第一條本實施辦法根據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製定。
第二條凡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內的一切私有房屋,包括自用和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房管機關)依照《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城鎮私有房屋均應辦理所有權登記。房屋所有人應按照《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備齊證件,向當地房管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領證後發生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和繼承情況的,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房屋結構改變、面積增減或分家析產的,辦理變更登記;房屋倒塌、焚毀或拆除後不再重建的,辦理註銷登記。所有權登記每次收費四元,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每次收費二元。
第四條建造或購買的房屋,凡屬國家或企事業單位給予了資金、材料等補貼的,登記時應當如實申報國家或企事業單位補貼的金額。
第五條數人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其中有人棄權的,須出具棄權書。
第六條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登記時,可以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委託書須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第七條房屋所有人的證件不全或房屋產權不清的,暫緩登記。屬於證件不全暫緩登記的房屋,所有人可憑所在單位和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的產權證明,登報聲明證求異議,在六個月內無他人提出產權要求的,也可登記發證。
經城鎮規劃、房管部門審查核實,屬違章建築的房屋,不予登記、發證。
第八條城鎮私有房屋所有人應當按照核定的房屋占地面積(含庭院面積),交納土地使用費。年收費標準是:自住房每平方米一角,出租居住用房每平方米二角,自用生產經營用房每平方米二至四角,出租的生產經營用房每平方米四至八角。具體辦法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另行下達。
第九條允許城鎮私有房屋買賣。但城鎮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和庭院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任何人不得買賣。
第十條買賣雙方達成協定後,應共同到市、縣房管機關所屬私房交易機構辦理手續,並按成交額的千分之三交納手續費。
第十一條租賃城鎮私有房屋須簽字租賃契約,租賃契約的式樣,由房管機關統一制定。
第十二條市、縣房管機關可以根據各類房屋的質量、折舊、維修、利息、稅金等具體情況,制定、公布私有房屋租金參考標準,指導租賃雙方合理議定房屋租金。
第十三條出租人對出租房屋要及時檢查、維修,保證住房安全和使用方便。承租人要按照租賃契約的規定愛護、使用房屋。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房屋轉租、轉借、拆除或改裝。嚴禁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
第十四條出租人需要收回出租房屋自住或出賣時,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確有困難無法按期搬出的,出租人應允許延長三個月租賃期。
第十五條對侵占或者毀壞城鎮私有房屋的單位和個人,由房管機關責令其退還房屋或者支付修復費用。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征遷城鎮私有房屋的單位,未按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的,房屋所有人有權拒絕拆遷,並向房管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訴。征遷單位按規定給予補償和妥善安置,而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藉故不搬遷的,征遷單位有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拆遷。
第十七條未辦理城鎮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或者買賣城鎮私有房屋未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者,國家不承認其房屋所有權,城鎮規劃部門不批准房屋翻建、改建、擴建,國家建設設征遷時不予補償。
對弄虛作假,騙取或偽造房屋所有權證的,由房管機關繳銷有關證件,並由當事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出租房屋因不及時維修造成事故的,出租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明知非法活動而出租房屋為其提供場所的,出租人要承擔法律責任。承租人不按契約規定使用房屋,或者拖欠房租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契約;承租人擅自拆毀、改建房屋及其設備的,出租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十九條機關、團體、部隊和國營企事業單位,未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購買或者租賃城鎮私有房屋的,責令退回房屋或者解除租賃契約,並分別處以購買金額的百分之十以下或年租金總額一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按財政部門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城鎮私有房屋的產權、買賣、租賃等發生糾紛,由各級房管機關按國家規定調整和調解。調整和調解無效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具體解釋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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