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鎮個人自建住宅管理辦法

安徽省城鎮個人自建住宅管理辦法

《安徽省城鎮個人自建住宅管理辦法》在1991.11.22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城鎮個人自建住宅管理辦法
  • 外文名:Anhui province town of personal self-built housing management approach
  • 頒布時間:1991年11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1年11月22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鎮個人自建住宅的管理,促進城鎮住宅建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十條和《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建制鎮(含縣城,下同)、獨立工礦區內的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自建住宅必須遵照本辦法。
第三條 城鎮個人自建住宅必須服從城市規劃管理,合理和節約使用土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閒地。
第四條 鼓勵城鎮個人通過購買商品住宅和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等途徑解決住房。
第五條 城鎮個人自建住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戶口在擬建房城鎮(夫婦一方戶口在農村的一般不包括);
(二)原有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不足15平方米(包括公房和私房,獨生子女按二人計算);
(三)對原有住宅進行翻、擴、改建的,原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明確、無爭議。
第六條 經批准回原籍落戶的離退休人員和回鄉定居的僑胞、港澳台同胞可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建造住宅。僑胞、港澳台同胞建造住宅,應先徵得市、縣僑辦、台辦同意。
第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建住宅,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主管部門同意,再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 下列區域不得自建住宅:
(一)城市規劃道路紅線內地段;
(三)屬近期改造和新建的區域;
(三)埋設地下管線和市政設施的區域;
(四)城鎮園林和綠化用地;
(五)城鎮內河岸、溝渠以及因城市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區域;
(六)鐵路用地控制區域;
(七)嚴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區;
(八)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區;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九條 城鎮個人自建住宅用地面積標準:四人以下(含四人)戶,市每戶不得超過60平方米,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每戶不得超過80平方米,五人以上(含五人)戶,市每戶不得超過80平方米,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每戶不得超過100平方米。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業戶建住宅,應在村民居住村內建造,其宅基地面積可按前款標準再增加10平方米。
第十條 城鎮個人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應退出。暫時無法退出的,應在房屋改建或分戶時退出。退出的土地由市、縣人民政府調整使用。
第十一條 城鎮個人新建住宅,按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持所在單位和居民委員會證明,向當地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到市、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向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使用集體土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用地批准手續;
(三)持用地批准檔案向市、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許可證規定放線,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查驗合格後方可施工。
第十二條 城鎮個人翻、擴、改建原有住宅,應向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符合建房條件的,到市、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原宅基地面積超過或不足規定標準,應當退出土地或要求增加宅基地面積的,應到所在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批准手續。
第十三條 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後,應分別在十五日內答覆。
第十四條 城鎮個人自建住宅,應在竣工後一個月內,持有關證明到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分別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城鎮個人翻、擴、改建原有住宅,應在竣工後一個月內到所在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改變土地使用現狀或將住宅改為經營等場所的,應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城鎮個人出租、轉讓、分割、抵押自建住宅,必須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易登記和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涉及土地使用權出租、轉讓、抵押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的規定辦理。出租、轉讓房屋後,不準在同一城鎮再次申請建造住宅。
第十六條 經批准劃撥的宅基地,連續兩年不使用或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城鎮個人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理。
超過批准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十八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未按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其權屬不受法律保護,並可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買賣、交換房屋,未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按非法轉讓房屋和土地處理。
第十九條 城鎮個人未經批准建造的住宅按違法建築處理,不發給《房屋所有權證》,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時,不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省內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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