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在2004.08.02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4年08月02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8月02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經200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的要求,現決定廢止《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等兩件省政府規章:
1.《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1989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發布);
2.《安徽省城鎮個人自建住宅管理辦法》〔1991年11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修訂〕。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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