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
皖政辦〔2008〕5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改善農村道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村通”道路)交通安全環境,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動全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全省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建設
1.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從全面落實
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之中,進一步落實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明確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以及村委會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中的職責任務,按照“政府領導、部門協作、社會聯動、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總體要求,建立健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層層負責的工作機制。
2.縣、鄉級人民政府要配備專人負責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報送、事故通報、工作報告等制度,定期分析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研究問題,部署工作,綜合治理農村地區交通安全。大力推廣歙縣、渦陽經驗,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治理,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負責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網路,使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覆蓋所有鄉鎮、行政村。縣、鄉兩級交通安全管理網路每季度一般應舉行一次會議,及時交流信息,通報工作落實情況,研究解決交通安全突出問題,努力實現“降事故、保全全、保暢通”的總體目標。
3.各地要加強農村地區道路交通管理專業隊伍建設,根據農村地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際需要,在交通流量較大、機動車保有量較多的重點鄉鎮設立交警中隊,負責鄉、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財政予以經費保障的前提下,適當增加農村地區專(兼)職交通協管員,有條件的可每個行政村配備一名,協助交通民警參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機關要明確農村公安派出所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工作職責、任務和考評辦法,加強農村公安派出所與基層交警中隊的協調配合,充分發揮農村公安派出所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強化對農村道路交通的管控力度。
二、大力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工作
4.縣級人民政府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每年定期組織鄉鎮政府和公安、農業(農機)、交通、安全監管、建設、工商等部門,聯合開展整治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違法載人,騎機車不戴安全頭盔、超員、超速,貨車超限超載,客運車輛非法營運、站外組客,無證駕駛、酒後駕駛、無牌無證及報廢車輛上道路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5.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公路法》、《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安徽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規定,劃定公路兩側邊溝外緣,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為建築控制區,禁止在控制區內設定建築物或者路面構築物;嚴禁利用公路開展集市貿易,形成騎路集市。對歷史形成的穿過鎮區和村莊的二、三級公路,應通過村鎮規劃逐步調整,以避開鎮、村。要定期組織鄉鎮政府和公安、農業(農機)、交通、安全監管、建設、工商等部門,聯合開展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重點整治公路建築控制區域違章建築、騎路集市、打場曬糧和破壞道路設施行為。要組織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劃段包乾、責任到人,及時制止、清理農村公路亂倒垃圾、堆放雜物和打場曬糧等行為,建立集中整治與長效管理機制,確保農村道路良好的安全通行條件。
6.各級教育部門要全面加強中國小校長、幼稚園園長校車安全管理培訓,會同公安、交通、安全監管等相關部門,切實加強對校車和學校租用車的管理,定期對校車和學校租用車的營運資質和安全狀況進行檢查,並對駕駛人資質、行駛時間、行駛路線、是否超員等情況進行逐項排查,將排查結果記入車輛檔案。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及時整改或取締,特別是要依法堅決取締“黑校車”。各中國小校和幼稚園要加強對學生上下學乘車的管理,確定專人負責,逐步建立幼兒和低年級學生校車教師跟車值班制度;要通過適當方式提醒家長加強對學生上下學乘車的監管,教育學生不要乘坐“黑校車”。各地要探索建立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管理規範的學生上下學接送車輛有效管理機制。
三、從源頭上消除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7.各地要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對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的清理整頓,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要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拖拉機變型運輸機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情節嚴重的,要立即責令停產、停業,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8.交通、農業(農機)、公安部門要嚴把駕駛員的教育、培訓、考試和審驗等關口,全面摸排和掌握農村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的基本情況,分門別類建立台賬。公安部門要力爭在今明兩年內完成縣級車輛管理所考試設施建設,落實機車、三輪汽車駕駛許可考試項目和標準,嚴把駕駛人源頭準入關。農業(農機)部門要嚴格拖拉機的註冊登記、安全技術檢驗、牌證核發等工作,不得給予不屬於拖拉機範疇的低速載貨汽車和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拖拉機變型運輸機註冊登記、核發牌證;要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加強對上道路行駛拖拉機及其駕駛人的安全管理。各地要加強縣級車輛(農機)管理所基礎建設,認真研究制定農村未上牌機車、拖拉機補辦註冊登記的處理意見和引導政策,進一步下放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許可權,開展流動車(農機)管所下鄉服務;適當減免註冊登記費用,推行購車繳稅、註冊登記、檢測檢驗“一站式”服務,為民眾辦牌辦證提供便利,切實提高農村地區機車、拖拉機註冊登記率和檢驗率。
9.交通部門要嚴把運輸市場準入關,加大對農村客運“三關一監督”(經營者市場準入關,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工作力度,嚴格農村客運班線審批的管理,特別是嚴格審批夜間途經三級以下山區公路的客運班線,進一步引導農村客運經營者實行公司化經營,調整運力結構,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線的開行線路、班次,擴大客運班車的覆蓋面;鼓勵發展適合農村客運特點及市場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車,逐步提高車輛檔次,增強車輛的安全性和舒適性。要會同公安等部門,加強客運場(站)的秩序整治,強化運輸市場管理,加大打擊非法營運等違法行為的力度,營造公平、有序、和諧的農村客運市場。
四、努力改善農村道路交通條件
10.各地、各相關部門在安排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時,要同步考慮公路安保設施建設,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對新建、改建的農村道路,要按照《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好與道路等級相匹配的標誌標線和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和道路交通通行條件。交通部門要加強技術指導和行業監管,督促落實安全設施,組織有公安、安全監管等部門參加的安全設施專項驗收;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對重要路段出入口及節點位置,要設定限寬限高設施,防止超限超載車輛駛入,有效保障農村道路建設成果,確保“村村通”公路的建設標準、安全防護設施等符合安全通行的需要。
11.各地要組織公安、交通、農業(農機)、安全監管等部門,加強對轄區內農村道路交通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治,對安全防護設施設定未達到農村公路等級要求的,要參照或執行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區分輕重緩急,逐步設定到位。重點對急彎、陡坡、窄路、平面交叉、高路堤、臨水、臨崖、過水路堤、漫水橋、橋樑護欄等位置的隱患,有針對性地增設必要的安全警示標誌、護欄、錯車台等安全設施;對通過學校、集市、商店附近等人流較多的路段,要設定限制速度、注意行人等交通標誌、標線和減速設施。對事故多發路段和危險路段,要及時制定整改方案,並抓緊實施;短期內不能根治的路段,要採取切實有效的防範措施,控制和預防交通事故發生。
12.縣級人民政府是本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切實抓好公路養護工作。對影響行車安全的病害路面,要及時進行治理,確保行車安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皖政辦〔2007〕76號)要求,根據養護的實際需要,統籌財政預算,籌集必要資金,保證農村公路日常養護。交通部門每年要安排一定經費用於農村公路的養護補助。
13.各地要大力扶持農村地區客運交通事業發展,認真規劃並推進城鄉公交一體化建設。按照省交通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於對通鄉村客運班車交通規費徵收實行優惠的通知》(皖公交運〔2008〕17號)精神,認真清理、規範和落實農村客運收費的優惠政策。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也應當制定措施,對涉及農村客運的稅費給予優惠。交通部門要加快農村客運站建設,進一步提升站場設施服務功能。
五、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14.各地要以道路交通安全宣傳“五進”(進農村、進社區、進單位、進學校、進家庭)活動為載體,開展形式多樣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全面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提高民眾的安全意識。要組織媒體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傳力度,努力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輿論氛圍。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公安、農業(農機)部門要建立交通事故、交通違法等信息台賬,並定期在媒體上予以曝光;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將道路交通安全作為常規教學和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對師生的教育。鄉鎮、村委會以及交通運輸企業等單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傳職責,組織、配合相關部門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廣大交通參與者的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
六、加強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
15.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對各職能部門、鄉鎮、村委會和有關單位落實農村道路預防交通事故工作情況進行督查,並及時通報督查情況。督查的主要內容是: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工作部署情況,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制度的落實情況,路面管控、交通稽查、安全監管等工作情況,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信訪案件辦理情況,農村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情況,工作成效等。
16.各地要嚴格實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認真組織事故調查,實行責任倒查。對職能部門監管不力,或制定、實施與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規定,以及執法人員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部署,造成不良後果的,要依法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