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加強交通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通告

《安徽省政府關於加強交通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通告》意在為加強交通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作出該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加強交通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通告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1-03-06
  • 生效日期:1991-03-06
  • 適用地區:安徽省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文號:皖政[1991]14號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交通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通告
(1991年3月6日皖政〔1991〕14號)
為加強交通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特通告如下:
一、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壞。
二、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構築設施、種植植物、燒窯、採石等。禁止利用公路邊溝進行灌溉或排放污水。
三、不準在公路上打場、曬穀、放牧、堆肥和傾倒廢物。
四、不準在大中型橋樑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範圍內採挖砂石、築壩攔水、爆破取土、壓縮或拓寬河床。公路橋涵附近不得燒荒、傾倒垃圾。
五、嚴禁動用、遷移、損壞和塗改指路標誌、安全標誌、測樁、界牌、護攔及其他附屬設施。
六、修建跨越公路的各種橋樑、渡槽和架設管線,在公路上設定交叉道口等,應事先徵得公路主管部門同意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
七、建設單位確因需要挖掘公路的,應經公路主管部門同意,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手續。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的,必須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門的同意。
八、對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個人,公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分別情況,責令其返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級公安、交通、工商、城建、土地管理等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共同做好維護公路交通秩序的工作。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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