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通知》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1983年07月0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加強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發〔1983〕105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成文日期:1983年07月09日
檔案全文
國務院關於加強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通知
(1983年7月9日國務院發布)
公路是為國民經濟服務的一個重要基礎設施,必須保證公路運輸安全暢通。但近幾年來,任意侵占、損壞公路設施,亂砍濫伐行道樹木的現象常有發生,造成公路不通,事故頻繁,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損失。為堅決剎住這股歪風,切實加強公路路政管理,維護公路設施,保證安全暢通,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公路(社隊自修、自養的鄉村道路除外)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兩旁已劃定的用地,都是國家財產,任何人不得任意侵占或破壞。
二、嚴禁在公路上和兩側留地範圍內建房搭棚、挖溝引水、埋設管線和電桿、燒窯、開山採石等。公路兩側留地是為修建排水系統、取土修路、造林綠化、鞏固路基用的,並非征而不用,已被侵占的要限期退還。當前,在現有公路兩側留地範圍內已埋設的管線、電桿,有協定的按協定執行;沒有協定的,由公路部門與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協商解決。農田灌溉,臨時確需引水跨過公路,事前要報請公路部門批准,並切實採取措施,保護公路,保證公路安全暢通,事後由使用者立即修復。
三、嚴禁在公路上和排水溝內打場曬糧、擺攤貿易、堆放物料、積肥制坯、放牧牲畜、種植農作物、設定路欄等,已有的應限期清除。公路沿線的區、鄉、鎮人民政府和社、隊,要認真幫助農民解決打場曬糧的場地問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安排好集市貿易的地點,對在公路範圍內進行集市貿易的要動員遷移。
四、在大中型橋樑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範圍內不得採挖砂石、築壩攔水、壓縮河床,在橋涵附近不得燒荒,傾倒垃圾等。
五、嚴禁動用、遷移、損壞和塗改公路標號誌、測樁、界碑、護欄及其他附屬設施和養護材料、機具等。
六、嚴禁亂砍濫伐和毀壞公路樹木、花草。公路兩側樹木是為鞏固路基、保護路面、防風固沙、美化環境、舒適行旅種植的。生產的木材是國家資源,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不得任意砍伐。
七、嚴禁履帶車和鐵輪車在公路路面上行駛。農用拖拉機需要跨越公路時,應採取防護措施後方可跨越。如有損壞應由使用者負責修復。
重型車輛超過現有橋樑載重標準時,須經公路部門同意,並採取安全加固措施後,方準通行。
八、因特殊情況,必須占用、利用公路時,應事先報公路主管部門批准,並簽訂有關的協定。
九、各級公路部門是各級政府負責公路管理工作的職能單位,必須認真行使職權。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給予支持。公路沿線的區、鄉、鎮人民政府和社、隊要經常向民眾宣傳有關保護公路的規定,與公路部門共同管好公路,對侵占和破壞公路的行為要進行勸阻和制止,並清除現有的各種障礙。
十、對違反公路路政管理規章的單位和個人,要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由法務部門依法處理。對抗拒和阻撓公路管理人員執行任務,毆打公路管理人員者,法務部門應依法懲處。近幾年發生的這類案件尚未處理的應迅速查清,認真處理。
加強路政管理,清除各種路障,任務重,情況複雜,各級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認真做好這項工作,協助公路部門解決好存在的問題,確保公路安全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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