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規範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2012年8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12〕94號印發《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規範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牢固樹立科學執法理念、積極推進執法體制改革、大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格規範執法程式、著力提升執法水平、不斷強化執法監督、全面加強執法工作信息化建設、切實完善執法保障8部分29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規範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12〕94號
  • 成文時期:2012年8月20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規範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
皖政〔2012〕9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改進和規範行政執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牢固樹立科學執法理念
(一)提高做好新形勢下行政執法工作的認識。近年來,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民眾民主法治意識日益增強,對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標準和要求。實現經濟繁榮、生態良好、社會和諧、人民幸福的發展目標,必須進一步加強對憲法及相關法律的學習宣傳,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進一步改進和規範行政執法工作,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進程。
(二)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必須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必須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並重,執法環節公開和執法過程公開並舉,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處理違法行為的手段和措施適當適度,不得損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強化服務意識,在執法活動中不得粗暴對待行政相對人,不得侵害行政相對人的人格尊嚴,做到管理與服務並重、處置與疏導結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積極推進執法體制改革
(三)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積極整合行政執法資源,大力推進城市管理、文化市場管理、農林管理、交通運輸管理、商務行業管理以及其他適合綜合行政執法領域的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切實解決多頭執法、重複執法、執法擾民、執法效率低下等突出問題。
(四)完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引導和推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規範發展。適應城鎮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求,推進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向鄉鎮延伸。創新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體制機制,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向其他經濟社會管理領域拓展。加強城管領域的行業組織建設和發展,強化行業自律。
(五)開展委託執法工作。結合擴權強鎮試點,加強基層執法力量,重點解決熱點、難點領域和區域發展中的執法體制機制創新。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開展委託執法工作。
(六)推進行政執法重心下移。積極探索基層行政執法模式創新,對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由市、縣兩級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對不具備直接執法條件的基層,可以由有執法權的執法主體,採取委託執法或派駐執法方式進行執法。切實加強基層執法隊伍的法律知識和執法業務培訓,完善基層執法隊伍的管理與監督,不斷加強基層執法能力建設。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變化情況,適時增加、調整與基層行政執法工作相關的行政執法資格和種類,適應和保障基層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
(七)創新區域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皖南國際旅遊文化示範區、皖北地區、合肥經濟圈等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發展區域,以及依法設立的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等,在與法律法規不牴觸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在執法主體、執法程式、執法標準、執法協作等方面進行探索試點,創新適合區域特點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促進和保障區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三、大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
(八)規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和執法職責的界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新設立的行政執法主體,以及機構、職責、許可權等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規定,經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報本級政府確認後予以公告。
市、縣政府要根據國務院檔案要求,獨立設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需要調整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執法主體、執法種類和行政執法範圍的,應按照《安徽省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
(九)規範行政執法人員資格。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凡在安徽省承擔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按省政府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資格、領取省政府統一印製的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被聘用協助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只能從事與行政執法有關的輔助工作。市、縣政府應當對協助執法人員的聘用、管理和監督等做出規範,研究制定協助執法人員的長效管理辦法。
(十)規範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各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行政執法部門要積極運用信息化、數位化等手段,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動態管理,嚴格資格審查,強化日常監督。要根據執法依據調整、執法職能改變、執法崗位變化情況,積極組織相應的業務知識培訓,及時更換執法證件。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紀律約束機制,切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思想建設、作風建設、能力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
四、嚴格規範執法程式
(十一)建立健全公開制度。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中辦發〔2011〕22號)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實施意見》(皖辦發〔2011〕37號)等檔案要求,全面完成清權確權工作,認真編制行政職權目錄和行政職權行使流程圖,並及時向社會公布。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行政執法的相關信息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予以公開。
(十二)建立健全告知和調查制度。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為時,應當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執法內容、執法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救濟權等;要按照全面、客觀、公正、真實的要求調查取證,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採用違法手段收集證據。
(十三)建立健全聽證制度。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組織開展聽證活動,切實保障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依法享有聽證的權利。要完善重大複雜行政執法案件的公開聽證制度,行政執法部門在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十四)建立健全法制審查和集體討論制度。除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外,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由本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對案件的事實、證據、依據、行政裁量等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對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應當補充調查,並依法及時作出相應處理。對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社會影響面較廣,或者本部門認為屬於重大複雜的行政執法案件的處理,應當由行政執法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十五)建立健全涉案物品管理制度。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製作並當場交付當事人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司法機關、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的,不得重複查封;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十六)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時限制度。凡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執法案件有辦理時限要求的,要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案情複雜、重大,依法可以延長且確需延長的,要按規定履行批准手續,並及時告知行政相對人。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時限內,行政執法部門對執法案件辦理時限作出公開承諾的,要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
(十七)建立健全執法文書送達制度。各級行政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送達行政執法文書。送達文書應由受送達人簽字或蓋章。非受送達人簽收的,應當提供受送達人的書面委託。受送達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應當依法採取留置、郵寄、公告等其他方式送達。
(十八)建立健全收費和罰沒收入管理制度。罰沒收入嚴格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禁止按比例返還行政執法部門。各級行政執法部門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不得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業務經費、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鈎。要進一步改進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繳納方式與程式,方便民眾,提高效率。
(十九)建立健全執法爭議協調製度。不同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執行不一致發生的爭議,或者因同等效力的規範性檔案對同一行政管理事項作出不同規定發生的爭議,或者其他需要協調的執法爭議,應由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協調。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請有權機關處理。
(二十)規範執法文書和案卷管理制度。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使用統一的行政執法文書。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應當規範製作、使用行政執法文書,並在行政執法案件辦結後,及時將相關行政執法文書、證據資料等整理入卷,歸檔保存。
五、著力提升執法水平
(二十一)完善執法標準。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科學合理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明確適用規則,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圍繞各種行政執法行為的環節和流程,研究制定執法基本要求和標準,並以案例評析、以案說法等多種方式,指導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二)提升執法效果。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法制宣傳,向行政相對人普及法律知識。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效果跟蹤反饋工作制度,及時了解執法效果,改進執法方式。要建立健全行政調解、行政指導等工作機制,採用多種方式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營造良好行政執法環境。
六、不斷強化執法監督
(二十三)自覺接受外部監督。各級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必須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充分發揮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的監督作用,高度重視輿論監督,支持新聞媒體曝光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拓寬民眾監督渠道,完善民眾舉報投訴制度,依法保障人民民眾監督行政執法的權利。對涉及行政執法的舉報投訴,行政執法監督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二十四)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進一步完善上級行政執法部門對下級行政執法部門,縣級以上政府對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對其管理的行政執法人員,監察、審計對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機制。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與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建立違法和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發現、調查、糾錯、問責的聯動工作機制,形成執法監督工作合力。
加大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力度,將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納入單位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各類評先評優內容。繼續做好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通過對案卷的分析,研究執法實體、執法程式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對策,提升執法水平。
加強對行政複議案件受理情況的監督,堅決糾正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行為。及時依法公正作出複議決定,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該確認違法的確認違法,該變更的變更,該撤銷的撤銷。
(二十五)嚴格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部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內設機構負責人和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明確執法辦案各個崗位、環節的責任,堅持有責必問、有錯必糾。
七、全面加強執法工作信息化建設
(二十六)明確執法工作信息化建設目標。各級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明確目標和要求,加大人力和財力投入,使執法工作信息化建設適應法治建設大局和執法工作新形勢的要求。
(二十七)加強執法工作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執法人員、執法程式、執法監督等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通過搭建網上執法工作平台,積極推行行政執法工作的網上流程管理、網上審批、網上監督和網上考評,加強網上執法指導和服務,把信息化手段套用到行政執法的各個環節,做到以信息化規範執法程式、落實執法制度、強化執法監督、提高執法質量。
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人員信息管理系統,推行網上培訓與考核,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動態管理。
八、切實完善執法保障
(二十八)加強組織、經費和人員保障。各級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要重視行政執法工作,完善執法制度和機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保障執法工作經費,改善執法工作條件。在實行綜合執法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地方,應建立健全由政府統一領導、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共同參與的組織、指導、協調工作機制,及時研究和解決執法中的問題。
(二十九)健全激勵機制。對在行政執法工作中表現優異的部門和人員,特別是對一線和基層執法中表現突出的人員,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要重視選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識強,善於用法律手段解決各類現實矛盾和糾紛的優秀幹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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