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 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內容:行政處罰權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
  • 屬性:處罰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指依法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原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一種行政執法制度。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改革源於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該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中央垂直領導機關的處罰權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權不得被集中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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