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三、縣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政府工作部門的局長(主任)。縣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
政治意識、
大局意識、
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六、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縣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縣長出國訪問、脫產期間,受縣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代行縣長職務。
十、各局、各委員會(辦公室)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審計局在縣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縣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縣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經濟
高質量發展,紮實推進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
社會管理、公共服務、
生態環境保護職能,全力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創新行政方式,提高
行政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
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認真貫徹落實國家
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及省委、
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經濟工作要求,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促進全縣經濟高質量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
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四、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城鄉基層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聚焦綠色發展,打造“兩山”實踐創新基地的生態文明建設樣板。
十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營造“四最”
營商環境,加快數字旌德和智慧城市建設,推進
“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建成全縣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體系,加快推進政務服務
“一網通辦”和企業民眾辦事“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次”、“不見面審批”,提升企業和民眾辦事便利度和獲得感。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縣政府各部門制定
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縣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縣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縣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縣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
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縣政府規範性檔案依法向市政府、縣人大常委會備案。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縣政府備案,由縣司法行政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縣政府規章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縣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一、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
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
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運行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等,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三、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鄉鎮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四、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發揮政府法律顧問的作用。重大決策出台前按程式向縣委報告;對依法應由縣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按程式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主動提請討論決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協委員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主動與縣政協協商。
二十五、縣政府負責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縣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推進並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等制度,推動縣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縣政府負責同志批示要求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二十七、縣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縣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二十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等工作,準確傳遞政策意圖。政策性檔案與政策解讀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公開。政策解讀中包括政策制定的背景、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範圍、執行標準、注意事項、關鍵字注釋、惠民利民舉措、新舊政策差異等。
完善政府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縣政府及各部門定期對重大決策、重點工程、重大事項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處理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主動向社會發布。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影響市場預期和突發公共事件等重點事項,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縣政府自覺接受縣委領導;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縣政府負責同志要領銜督辦重點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縣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建議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提高辦理質量。
三十一、縣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縣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
三十二、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三、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四、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縣政府負責同志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堅持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帶案下訪和包案處理信訪問題等制度,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五、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六、縣政府實行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縣長工作例會和縣政府專題會議。
三十七、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會議精神、有關指示和決定;
(二)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總結縣政府前一階段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階段重點任務;
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安排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單位及部分駐旌單位、部分在旌金融機構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邀請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縣紀委監委、縣人武部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縣法院、縣檢察院和縣人民團體等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三十八、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以及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一般邀請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負責同志和縣人武部負責同志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的主要範圍是:
(一)傳達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報請市政府及縣委審定的重大事項;
(三)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和年度計畫、財政年度預決算等重要報告;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縣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報告及審計整改報告;
(四)以縣政府名義制發的重要檔案,以縣政府名義與有關方面簽署的協定;
(五)縣政府重點工作和涉及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安全生產等重大事項;納入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所屬部門考核的相關事項;涉及全局性、行業性的重大改革舉措,縣屬國有企業改革重組、重大國有資產處置等;涉及重大項目建設和大額資金安排等;
(六)全縣和行業性發展規劃,集鎮總體規劃;
(七)以縣政府名義表彰獎勵事項,縣政府對鎮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專項工作的督查、考核事項;
(八)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向縣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
(九)組建縣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和其他工作機構;
(十)縣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縣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2次。根據需要安排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紀委監委駐縣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組長、縣司法局和相關鎮人民政府、縣直相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等列席會議。根據政務公開要求,視情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專家、媒體代表和縣
人大代表、縣
政協委員、縣政府法律顧問列席。
三十九、縣長工作例會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以及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安排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紀委監委駐縣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組長等有關人員列席會議。縣長工作例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適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報縣政府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安排階段性重點工作任務及推進落實措施;
(二)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四十、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委託的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研究、協調和處理縣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根據需要安排有關單位、鎮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和縣政府法律顧問參加。
四十一、提請縣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專題研究協調和審核後提出,由縣政府辦公室匯總報縣長審定;會議檔案由縣長批印。提請上會的議題,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應於會前向縣長匯報相關情況。會議研究的重要事項會前應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由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提出主導意見並經縣長同意後,提請會議研究。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縣政府負責同志分管(或聯繫)部門的議題,一般不提請會議研究。
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工作例會和縣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四十二、縣政府負責同志不能出席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工作例會及縣長召集和主持的縣政府專題會議的,向縣長請假;各地、各部門負責同志不能參會的,需向縣長報告,履行有關請假手續。各地、各部門負責同志不能參加縣政府其他負責同志召集的專題會議,向召集會議的縣政府負責同志請假。
四十三、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工作例會及縣長召集和主持的縣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縣長簽發。縣政府其他負責同志主持召開的縣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主持會議的縣政府負責同志簽發。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對縣長召集和主持的縣政府相關會議議定事項進行跟蹤督辦,落實情況納入縣政府對各鎮和相關部門的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四十四、縣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縣政府召開的全縣性工作會議實行計畫管理,由縣政府辦公室於年初提出年度計畫安排,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執行。除少數重要會議外,縣政府召開的工作會議原則上只開到鎮級;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縣性工作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一般不邀請鎮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出席。未經批准,縣政府負責同志不出席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
各類會議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五、各鎮人民政府、各部門向縣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縣政府負責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縣政府負責同志個人報送公文。擬提請縣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擬以縣委、縣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縣政府部門的,應依照縣委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縣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四十六、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或聯合報縣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後報縣政府決定。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四十七、對各鎮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縣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要協助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縣政府負責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縣政府負責同志轉請縣政府其他負責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縣長審批。凡需要縣長審批的公文,副縣長要有明確的意見和建議。上級主送縣政府的公文,中央和省、市領導及縣委主要負責同志批示,鎮人民政府和縣直部門上報縣政府的請示、報告等重大事項,須及時呈縣長審閱,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跟蹤督辦。縣政府的公文處理,應當按程式辦理,全程留痕,經辦同志要簽署明確意見。
四十八、縣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決定、命令,向縣人大或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縣長簽署。
以縣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縣長簽發。以縣政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平行文,由縣長或縣長授權的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簽發。文稿內容涉及兩位以上縣政府負責同志分管的工作,須經相關縣政府負責同志會簽。
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授權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簽發;文中註明“經縣政府同意”的,需報縣政府負責同志同意。屬縣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發文,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四十九、縣政府負責同志對送簽的檔案,無特殊情況,須在2個工作日內簽批。一般公文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上級、平行機關來文有時限要求的,應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其中需要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反饋的,承辦部門提前3個工作日提交辦理意見(含代擬稿),對急件,應急辦。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擬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檔案,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10個工作日內印發。
五十、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切實改進文風,進一步精簡檔案簡報。對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發文實行計畫管理,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予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任務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縣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的、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一、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自覺尊崇制度、嚴格執行制度、堅決維護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應向市政府及縣委請示報告的事項,及時按程式請示報告。
五十二、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三、縣政府負責同志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縣政府批准;縣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縣政府批准。
五十四、對縣政府的重大決策、各階段的重點工作和縣政府負責同志批示交辦的事項,縣政府各部門要抓好落實,並在規定時間內向縣政府報告落實情況。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通暢。
五十五、上級部門和外地正縣(處)級以上領導來旌調研、檢查、指導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須及時向縣政府辦公室報告,由縣政府辦公室向縣長和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報告。
重要外賓、外籍華人、華僑及港澳台人員來旌,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外事辦公室)須及時向縣長和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報告。
五十六、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縣長離旌,應事先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同時報縣委。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離旌,應事先向縣長報告,由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報備、通報。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離旌,應事先向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報告,經縣長同意後方可外出,並向縣政府辦公室報備。
五十七、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縣政府負責同志每周工作的預安排,由縣政府辦公室統籌匯總後,提前通報縣政府各位負責同志。
五十八、縣政府活動服從縣委的活動安排,縣政府負責同志的活動服從縣政府的統一安排。各地、各部門邀請縣政府負責同志參加公務活動,一般應提前3天向縣政府報送請示,由縣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不得直接向縣政府負責同志發出邀請。
五十九、縣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六十、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一、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市委和縣委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二、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三、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四、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五、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
形式主義、
官僚主義、
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真正把功夫下到察實情、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上。
六十六、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大力弘揚馬克思主義學風,堅持學用結合、知行合一,全面增進專業知識、專業素養,努力提高學習本領、政治領導本領、改革創新本領、科學發展本領、依法執政本領、民眾工作本領、狠抓落實本領、駕馭風險本領。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七、縣政府負責同志要大興調查研究之風,帶頭調研、經常調研,深入基層、沉到一線,注重解決實際問題,注重調研成果運用。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六十八、縣政府負責同志不為部門和鄉鎮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縣政府負責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