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在2002.03.12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3.12
  • 實施時間:2002.03.12
現將《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予以公布。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程清理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見》(中辦發【2001】22號)的要求,現決定對《安徽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等11件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安徽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一、第二條修改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徵收的具體範圍,由省地方稅務局劃定。”
二、第十三條修改為:“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安徽省地方稅收徵收管理辦法》辦理。”
三、第十四條修改為:“本辦法由省地方稅務局解釋,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門自行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廢止。”
二、安徽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合併為一款作為第二款,修改為:“礦區在縣(市)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礦區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礦區範圍跨縣(市)以上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徵收;設區的市所轄區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大型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分別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三、安徽省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
一、刪去第十七條。
二、第二十九條作為第二十八條,刪去第(一)項。
四、安徽省旅遊市場管理辦法
一、第十四條修改為:“旅行社及其分社和辦事機構的設立和經營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執行。”
二、刪去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一條。
五、安徽省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修改為:“礦泉水資源開採單位必須按規定進行礦泉水的水質、水量、水溫、水位變化動態監測,每3個月將監測結果送所在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由所在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後報設區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設區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及時對監測結果進行審查覆核,發現礦泉水資源水質改變,不符合國家《飲用天然礦泉水標準》的,應報請原發證機關註銷技術鑑定證書和採礦許可證。”
六、安徽省建築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一、第八條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築工程施工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並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報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各項批准檔案;
(二)證明其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有關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第十條修改為:“招標單位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單位,並同時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三、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招標檔案編制標底。”
四、第十五條修改為:“投標單位申請參加投標時,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等檔案,由建設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五、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中標單位後5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抄送未中標單位。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單位應當自確定中標單位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六、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
七、安徽省地方稅收徵收管理辦法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納稅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納稅申報。”
二、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地方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三、刪去第二十七條。
四、刪去第二十八條。
八、安徽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省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來本省承攬工程勘察、設計的,應當統一到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九、安徽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
一、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省外工程監理單位來本省承攬工程監理業務的,應當統一到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二、刪去第十九條。
三、刪去第三十一條。
十、安徽省農藥管理辦法
一、第十條修改為:“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農藥。”
二、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逐步建立健全對農副產品中農藥殘留量的檢測制度,並公布檢測結果。
十一、安徽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省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到本省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應當持資質等級證書統一到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本決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