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城鎮供水管理辦法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3月9日印發馬鞍山市城鎮供水管理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鞍山市城鎮供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9日
  • 發布單位: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供水管理,發展城鎮供水事業,保障城鎮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含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鎮供水工作和使用城鎮供水,均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供水,是指城鎮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本辦法所稱城鎮公共供水,是指城鎮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鎮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的供水企業,是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
第四條 實行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
城鎮供水應當嚴格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實行開發水源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優先保障城鎮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確保城鎮供水用水安全。
第五條 城鎮供水事業的發展,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專項資金,加強水源保護和城鎮供水設施建設,保障城鎮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的需要。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供水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供水用水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開展城鎮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
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城鎮供水用水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保護水資源、節約用水以及保護城鎮供水設施的意識。
第八條 市、縣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及時查處供水用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城鎮供水水源、損害城鎮供水設施以及違法供水用水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九條 對在城鎮供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城鎮供水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供水、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原則編制城鎮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
(一)符合本市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綜合規劃的要求,並與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相協調;
(二)優先使用地表水,控制和合理開發地下水;
(三)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第十一條 市、縣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劃定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鎮供水水質監測預警機制。
在發生可能影響城鎮供水水質的突發事件時,市、縣城鎮供水、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跟蹤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人民政府將監測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監督制度,加強對城鎮供水水質的日常監督,保障城鎮供水水質安全。
市、縣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監督監測,建立信息發布制度,定期向社會發布監測信息。
第十四條 城鎮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和省有關規定,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定期向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
供水企業使用的淨水劑、消毒劑等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用於城鎮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或者經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應當進行清洗、消毒,並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供水企業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措施,並報告所在地供水或者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城鎮供水工程規劃和建設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再生水設施建設,鼓勵、支持和引導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高耗水企業以及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城鎮公用事業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第十六條 城鎮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鎮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畫進行。
第十七條 城鎮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城鎮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
城鎮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禁止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第十八條 城鎮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鎮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當地城鄉建設檔案機構。
第十九條 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錶出戶、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願原則進行水錶出戶改造,實現一戶一表、計量到戶。
第二十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鎮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鎮供水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並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範和工程技術規程;工程竣工後,應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驗收。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根據季節變化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季度至少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城鎮供水經營
第二十三條 供水企業經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城鎮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五條 供水企業應當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健康體檢和專業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
第二十六條 供水企業應當與用戶依法簽訂供用水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並嚴格履行。
第二十七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八條 供水企業應按照規定的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應經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報告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影響消防滅火的,應當同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
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業應當向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二十九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為用戶安裝結算水錶。結算水錶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周期進行檢定。經檢定不合格的,應當予以更換。
用戶對結算水錶計量有異議的,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校驗,水錶誤差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供水企業應當負責更換水錶,支付檢驗費,並退還多收取的水費;水錶誤差率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檢驗費由用戶承擔。
因不可抗力致使結算水錶損壞的,用戶發現後結算水錶損壞的,應當及時告知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三日內予以維修或者更換。
第三十條 供水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城鎮供水服務標準,設定經營、維修服務網點,公布水質、水價和維修服務的標準、期限及收費等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供水企業應當設立服務專線,受理用戶的查詢、投訴,及時答覆、處理用戶反映的用水問題。
第三十二條 落實城鎮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分類管理制度。城鎮供水價格的確定,應當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促進節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應當依法組織聽證,並向社會公布水價、水價調整方案。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不得拒繳和拖欠水費。
第三十三條 城鎮園林綠化、市容環衛、景觀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河流、湖泊和再生水。對確需使用城鎮供水的,應當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並計量收費。
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城鎮公共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市、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城鎮公共供水特許經營權招標投標,確定供水企業,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與供水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定。
第三十五條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供水企業應當遵守特許經營協定。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定,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一)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上取水;
(二)擅自轉供城鎮公共供水或者將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三)繞過結算水錶接管取水;
(四)拆除、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結算水錶或者設施封印;
(五)擅自安裝、毀壞結算水錶或者干擾結算水錶正常計量;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行為的,由供水企業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常用流量和實際用水時間計算取水量。實際用水時間無法確定的,按照十二個月的行業或者個人平均用水時間計算。
第五章 城鎮供水設施管理與維護
第三十七條 城鎮公共供水以總水錶結算的,總水錶及總水錶水源側的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和維護;總水錶用戶側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和維護。以戶表結算的,戶表、戶表水源側或者用戶側的戶外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和維護;戶表用戶側戶內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三十八條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城鎮供水設施維護制度,對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進戶總水錶、淨(配)水廠、公用水站等設施應定期檢查維修和養護,確保全全運行。
第三十九條 城鎮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由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規定劃定,並由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設立明顯保護標誌。
在城鎮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二)開溝挖渠、挖砂取土;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
(四)其他危害城鎮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影響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查明建設範圍內的城鎮公共供水設施情況;影響城鎮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商定安全保護措施,並負責實施。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鎮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由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組織搶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 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線。因特殊原因,確需連線的,須經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同意,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鎮公共供水設施。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協商一致,並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0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馬鞍山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2023年3月9日,馬鞍山市發布了《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馬鞍山市城鎮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馬政〔2023〕13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背景和依據
我市於2000年出台了《馬鞍山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近年來,國家和省里已重新修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當前,我市供水工作還存在監督機制不夠健全、供水宣傳教育、推廣供水新技術、企業和用戶規範用水等方面問題。針對這些問題,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強化有關供水用水責任,加強水質監督,精確供水企業和用戶責任和權益,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馬鞍山市城鎮供水管理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2020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馬鞍山市創建國家節水型城市實施方案》檔案要求開展國家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
根據《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評選管理辦法》(建城〔2022〕15號)和《城市節水評價標準》II級標準要求,應配套地方人大或本級政府頒發的有關城市節水、供水管理方面的法規或規範性檔案。我市於2000年出台了《馬鞍山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為了建立符合現狀城市發展情況及新制水思路的城市供水管理制度和長效機制,我市需對《馬鞍山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5號)進行修訂。對於規範供水用水行為,加強城鎮供水管理,保障城鎮供水用水安全,提高供水服務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有重要意義。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1.起草初稿。2022年2月,依據《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充分借鑑省內其他地市城市節水和供水管理工作的做法,市住建局草擬了《辦法》。
2.徵求意見。2022年2月18日,在市住建局網站正式出公告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同時,書面徵求了市水利局、市發改委等相關市直部門的意見。2022年8月,市住建局組織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向聖戈班管道系統有限公司、中橡(馬鞍山)化學工業有限公司、山鷹國際控股股份公司、中鋼天源股份有限公司4家企業徵求意見。
3.合法性審查。2022年11月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4.會議討論。2022年12月,經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5.正式印發。2023年3月9日,以市政府名義印發檔案。
四、工作目標
提高供水安全保障和城鎮供水管理水平,維護企業和用水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供水用水和其他各項供水事業的發展。
五、主要任務
《辦法》的內容分為6章共44條,共包含總則、城鎮供水水源和水質管理、城鎮供水工程規劃和建設、城鎮供水經營、城鎮供水設施管理與維護、附則6個部分。本次修訂在原《辦法》框架結構和基本內容不變的基礎上,修改了11條,新增17條,刪除12條。
新增的內容:
(一)明確責任主體,加強城鎮供水管理。在原《辦法》基礎上新增了城鎮工作主管部門。通過鼓勵開展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新技術等、開展供水用水宣傳教育、建設供水用水舉報投訴制度等方式,推動城鎮供水管理工作。
(二)為保障用水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政策,在原《辦法》城市供水水源的基礎上新增了各相關職能部門應建立健全供水水質監測預警制度、水質監督制度,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供水企業應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並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開展檢測。
(三)規定城鎮供水工程建設標準和要求,在原《辦法》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基礎上新增了高耗水企業、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用水,應當有限使用再生水及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竣工和水質標準內容。
(四)根據國家和省政策,在原《辦法》基礎上,新增了供水企業應應設定經營、維修服務網點等,接受公眾監督。城鎮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供水企業應遵守特許經營協定。
(五)根據國家和省政策,在原《辦法》基礎上新增供水設施管理和維護的責任主體。建設工程施工影響城鎮公共供水設施和供水設施安全的,應施工前查明建範圍內供水設施情況和做好供水設施安全保護措施,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修改的內容:
(一)對原《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竣工進行了修改,嚴格規定了城市供水工程建設使用的供水設備、管材等應當符合標準,竣工驗收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檔案資料移交至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二)為規範供水經營管理,提高供水服務質量,對原《辦法》城市供水經營中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進行了修改。細化了供水企業從業人員上崗標準,在供水、水壓、結算水錶計量等方面對供水企業嚴格要求,推進再生水利用,落實城鎮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分類管理制度,同時規範了單位或個人用水行為。
(三)為保障供水質量,對原《辦法》城市供水設施維護中第三十三條進行了修改,對城鎮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的活動行為進行了更嚴格的約束。
刪除的內容:
根據國家和省最新相關政策,結合我市供水現狀,刪除了不適應和非必要的管理規定:原《辦法》城市供水水源中第九條,城市供水經營中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城市供水設施維護中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罰則中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六、創新舉措
1.源頭管理供水行為。該《辦法》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供水、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編制城鎮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城鎮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要與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計畫相協調。同時,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需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
2.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確保用水安全。該《辦法》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供水水質檢測預警制度。供水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水質監督制度,加強城鎮供水水質的日常監督工作,保障供水水質安全。市、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應加強城鎮居民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監督檢測,建立信息發布制度,定期向社會發布檢測信息。
七、保障措施
1.明確部門職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供水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供水用水的有關工作。
2.規範供水企業管理。明確供水企業責任義務,保障供水水質、水壓等標準符合國家要求。供水企業應當與用戶依法簽訂供用水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3.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建立健全城鎮供水水質監測預警機制和水質監督制度,加強對城鎮供水水質的日常監督,定期向社會發布監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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