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是合肥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二次供水管理,保證二次供水的水質、水量、水壓和供水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合肥市城市供水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能力時,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定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二次供水設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有權對損壞二次供水設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水壓要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能力時,應當設定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工程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總概算,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承擔。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以及《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術導則》,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鼓勵建設單位委託供水企業對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統一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應當經供水企業參與技術審查,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
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設計內容。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所用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滿足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要求,鼓勵使用新型材料,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後,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試壓、沖洗、消毒並依法組織驗收。供水水質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邀請供水企業參加。
第十一條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簽訂協定,移交給供水企業進行管理和維護。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應當根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制定老舊居民住宅區供水管網和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計畫。
縣(市)區人民政府為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統籌安排,按照分批開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其管理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
第十三條 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老舊居民住宅區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移交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按照標準進行改造後接收。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資金,支持老舊居民住宅區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的,供水企業應當做好管理和維護工作;其二次供水水價實行統一定價,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水價包括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和運行費用、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等。
二次供水設施未移交給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的,實際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做好管理和維護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實際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公示水費計收的相關成本和費用,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二次供水設施所在地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供水企業或者實際管理維護單位做好防火、防盜、防鼠、防漏電、防破壞等工作。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保證水質、水壓合格。在設施發生故障時,管理維護單位應當立即進行搶修。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維護的人員應當進行專業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按照規範要求定期開展水質檢測,每季度不得少於一次,檢測結果應當公布。
管理維護單位不具備自行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根據水質情況定期組織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季度不得少於一次,並通知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和物業服務企業全過程監督。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具備清洗消毒的相應條件,從事清洗消毒工作的專業人員,應當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上崗。
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檔案。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
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水或者降壓供水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將停水原因、時間及恢復供水時間等通知用戶,並提醒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同時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因水質污染或者水質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告知用戶,並向城鄉建設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停水後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解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水質的監督檢查,抽檢每年不少於一次。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或者管理維護單位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公共供水管網連線,溢水管不得直接與排水管連線。
二次供水設施溢水管管口應當加設防護網,排污口應當配有密封防護設施,所用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水箱應當加蓋、加鎖,不得有跑水、冒水、滴水、漏水等現象。
第二十四條 在二次供水的儲水設施周圍十米範圍內,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設定明顯標誌,採取防護措施。
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內,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構)築物,設定滲水廁所或者化糞池,堆放垃圾等危害二次供水設施及其用水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自建設施供水區域內二次供水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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