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是安徽省建房局1992年3月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property right of urban housing in Anhui
  • 實施時間:1992年3月8日
  • 發布單位:81203
  • 發布文號:建房字[1992]220號
  • 發布日期:1992-03-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安徽省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3月8日建房字〔1992〕22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及時掌握房屋變化和產權變動情況,依法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以利於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城鎮管理,根據國家憲法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市、縣、建制鎮、獨立工礦區範圍內全民、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各類房屋。
第三條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負責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和轉移變更登記。
(三)實施對城鎮房地產平面圖測繪和房屋普查。
(四)負責城鎮房屋產權產籍資料的收集、整理、建檔、統計、管理和開發利用。
(五)監督指導單位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業務;並根據需要隨時檢查驗收,調解產權糾紛;查處產權轉移、變更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房屋產權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行使各項權能,但不得利用房產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或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產權管理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必須憑證管理,並受法律保護。
(一)全民所有的房屋,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授權國家機關、國營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在授權範圍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授權單位轉移國有房屋時,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經當地房管部門審批;批准轉移的國有房屋按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當地市、縣房管部門審核,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二)集體所有的房屋,屬社會主義勞動民眾集體組織所有,集體組織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三)私有房屋是公民個人所有,產權人依法享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四)軍隊和涉外房地產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無人繼承或無人受遺贈的私有房屋,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法定程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審理確認財產無主後,依法收歸國有或集體所有,收歸國有的,由當地房管部門接管。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製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七條房屋產權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權不清的,房管部門應公告限期認領或限令使用人補交證件,逾期無人認領或使用人拒絕補交證件的,由房管部門代管,代管期限五年,代管期滿後仍無人認領的房屋,按法律程式收歸國有。
第八條房屋共有權人之一欲出售、出租或抵押等自有份額的房產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權人有優先權。
第九條房屋產權(所有權)發生變更時,承受人須在契約成立三個月內向當地財政部門辦理契稅的納(免)手續,領取納稅(或免稅)憑證,逾期不辦者,要加收滯納金。
第十條城鎮土地的所有權屬國家所有,房屋所有權轉移時,其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土地管理部門應憑房管部門核發的產權證件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頒發的《房屋產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是唯一的合法憑證,嚴禁塗改和偽造,如有遺失或毀壞應登報聲明作廢,並向當地市、縣房管部門申請補發。
第三章 登記制度
第十二條在城鎮範圍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個人均應向當地市、縣房管部門申請登記,並按下列規定交驗證件,領取《房屋產權證》。
1、原有的房地產證件和房地產平面圖;
2、新建、翻建、擴建的房屋,提交批准檔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和施工圖紙;
3、調撥、接管的房屋,提交批准檔案,調撥、接管文據或協定書;
4、購買的房屋,提交對方的房屋產權證、購買房屋契約以及其他購買房屋的憑證;
5、交換的房屋,提交雙方的房屋產權證,交換協定書或主管機關批准書;
6、受贈的房屋,提交贈與人的房屋產權證和贈與書;
7、繼承的房屋,提交房屋產權證、繼承證件;
8、分割的房屋,提交原房屋產權證、分家析產協定書、分割筆據;
9、拍賣的房屋,提交原房屋產權證、拍賣協定書;
10、提交與確認房屋產權有關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判決書,落實私房政策發還產權通知單;
11、凡以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分割、抵押、拍賣等方式獲得的房屋,均需提交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監證證明。
12、因繼承、贈與、分家析產、抵押、拍賣所得房屋,如當事人雙方約定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該房屋事項必須辦理公證的,應提交公證書。
13、涉外房產,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除交驗上述有關取得房屋產權的證件外,還應提交本人國籍和職業證明,委託代辦登記的委託證件,文書應經公證,在國外辦理的公證文書須經中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
第十三條房屋產權登記後,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更的,產權人應持有關證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1、房屋發生買賣、轉讓、交換、贈與、繼承、分割等,應在行為成立三個月內申請辦理交易立契過戶手續和產權轉移登記。
2、房屋結構改變、面積增減,以及產權人更名等,應在三個月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3、新建房屋應在竣工後三個月內申請辦理產權登記。
4、房屋發生拆除、倒塌、滅失,應在一個月內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繳銷原產權證件,逾期未辦者,原證公告作廢。
第十四條公民個人申請房屋產權登記,必須使用戶籍姓名,不得使用別名,化名。
法人申請房屋產權登記必須使用單位全稱,不得使用簡稱。
第十五條違章建築的房屋。產權有爭議的房屋,不予辦理產權及轉移、變更登記,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房屋。申請他項權利登記或辦理他項權利變更註銷手續,由房屋產權人與他項權利人憑交易監證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
第四章 產籍檔案
第十七條產籍管理是房產管理的基礎工作,房屋產籍檔案屬於專業檔案,是國家檔案的一部分。市、縣房管部門應加強產籍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凡證明房屋產權歸屬的檔案、契證、資料、卡片、圖紙等均是產籍資料,要正確的鑑定整理分析,科學地立卷建檔,使圖、擋、卡、冊與實際相符,保持其完整性、準確性,逐步實現產權產籍管理科學化、現代化、規範化。
第十九條房屋產權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房屋產籍檔案,負責向市、縣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產籍變更手續。業務上接受當地房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產籍檔案長期保存,產籍資料因故滅失時,應迅速依有關資料補制或由原登記人補報。房屋的註銷資料,從註銷之日起滿20年的可銷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沒有領證的房屋,國家不承認其所有權,不得進行買賣、租賃、交換、轉讓、拍賣、繼承、分割、贈與等,規劃部門不批准其房屋翻建、改建、擴建,國家建設征遷時其房屋按違章建築處理,不予補償,用於生產經營的,工商管理部門不為其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房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嚴重失職、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索賄受賄或侵害房屋產權人合法權益的,應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房屋產權糾紛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當事人選擇房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申請房屋產權登記及權屬變更登記,由權利取得人按規定繳納登記費,登記費按以下標準收取:
1、私有房屋按處收取,建築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每處收費10元;51-100平方米的每處收費15元;100-200平方米的每處收費2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0.16元收取。
2、公有房屋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0.16元收取。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減半繳納。
第二十五條通過房地產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房屋,按規定交納交易市場管理費,其產權轉移免交產權登記費。
第二十六條登記費的用途和使用範圍:
1、登記收件;
2、申請書、牆界表、檔案袋、卡、夾及各種資料複製費;
3、現場勘察、丈量、測繪、製圖;
4、產權審查;
5、繪製權證及權證工本費;
6、產籍資料櫃、計算機等產籍資料管理儀器;
7、辦公費用;
8、登記發證人員工資、差旅、醫療、勞保費等。
所收費用屬預算外資金,納入財政專戶。收費機關應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亮徵收費,並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安徽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款收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省內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各市、縣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可制定實施細則,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物價局等部門分別按各自職員範圍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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