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

《呼和浩特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在1992.09.01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9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確認房屋產權歸屬,保護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郊區、土默特左旗、托克托縣的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全民所有制房屋(包括行政、部隊、企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房屋;私人所有制房屋;宗教團體房屋(寺廟除外);中外合資企業的房屋和上述單位在農村的房屋。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城鎮房屋產權監理所和郊區、土默特左旗、托克托縣房管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監察管理的職能機構。
第四條 凡具有房屋產權法人資格的單位,都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產權產籍管理人員,以保證國家財產不受損失,並維護房屋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登記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各有關部門都要履行申請登記、收件初審、測量繪圖、覆核審查、繕證用印、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等項程式。
第六條 凡國家投資、地方財政補貼建造的房屋或行政事業單位集資購建的房屋均屬國有房產,要到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城市房屋產權與該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房屋產權轉移時,該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應當同時轉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全民所有房產實行國家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凡在本市地域範圍內的行政事業單位和國營企業所使用的公有房屋,均由單位自行管理,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並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產權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承擔保護房屋不受損失的義務。
第九條 集體所有房產為勞動民眾集體組織所有。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並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產權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承擔保護房屋不受損失的義務。
第十條 私有房產為私人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並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產權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共有房產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單位)共同所有的房屋。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為共有人共同所有。同時,要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產權登記,領取房屋共有權證,並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未按本規定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各類房屋,均不得進入房屋交易市場。
第三章 登記手續的辦理
第十三條 房屋產權登記時,法人必須使用單位全稱,公民(自然人)必須使用戶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別名。
第十四條 產權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產權登記時,應出具委託書(必要時應出具公證書),由代理人代為辦理;共有房產共有人棄權時,要出具棄權書,按贈與辦理;產權人死亡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人申請準予延期登記:(一)產權有爭議,尚未解決的;(二)因種種原因確實不能如期提交有關證書的。
延期登記時限為兩年。
第十六條 申請房屋產權登記時,應出示身份證、戶口登記簿、法人資格證明和市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並提交下列原始證件。
(一)解放前後歷屆政府頒發的房屋或土地所有權證(包括原契證、產權證明、沒收批文、移交清冊等);
(二)第一次進行登記的新建、翻建和擴建的房屋須提交批文、建築建設許可證和圖紙;
(三)房屋產權登記前,購買、受贈、轉讓、交換、典當、繼承、分析的房屋,除須提交原產權證件外,還須提交買賣契約(購買的商品房須提交買房憑證和住房證)、協定書、贈與書、繼承書、法院判決書(裁決書)和分家析產清單等。上述房屋應分別補辦交易過戶手續,並由公證部門公證,受法律監督和保護;
(四)獲準拆除的房屋,由拆遷單位和市拆遷主管部門分別交回產權證件,進行滅籍登記,註銷產權並按規定交納管理費;
(五)單位購買私人的房屋,須提交縣以上政府批文,買賣契約、協定書和原產權證件;
(六)接管房產,須提交交接手續、原始產權憑證和有關資料等;
(七)私人投入企業的房產,須提交產權變更手續及原始產權憑證等有關資料;
(八)調撥房產,須提交調撥檔案、移交清冊等;
(九)單位合併帶入房產,須提交原契證和合併時的文字資料及手續等;
(十)單位或私人在承租公房院內自建房屋,須提交產權單位證明、批文和建設許可證;
(十一)單位以個人名義購買的私人房屋,在補辦交易過戶手續後予以更名,提交原產權證件;
(十二)代管房產,須提交委託書及產權憑證,按原產權人(單位)戶名登記。如原產權單位撤銷,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登記;產權人死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辦理,無繼承人的按絕產處理;
(十三)個人享受補貼購買的房屋,應由補貼單位出具依據,房屋產權歸個人所有。但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有補貼,限制產權轉移字樣。
第四章 發證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須在限期內到房屋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產權登記,待房屋產權確認後,發給《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權證》,共有的房屋分別發給《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房屋共有權保持證》;典當和抵押的債權債務房屋,在確定產權的基礎上發給《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房屋他項權利證》。
第十八條 經批准建造或購置的永久性結構的臨時房屋,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發給《臨時建築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九條 房屋產權發證以街道門牌號為準。一處房屋領取一個房屋所有權證,經分割後的房屋可分別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條 凡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的各類房屋所有權證者,為該項財產的合法產權人,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一條 逾期不登記者,不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所規定的權利。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凡按本辦法規定領取的各類房屋所有權證者,無論其所有權轉移或是房屋變更,都必須在三個月內分別到土地部門和房產部門申請辦理轉移變更登記,換髮新的產權證件。
第二十三條 房屋變更登記,如:擴建、翻建、改建的房屋,應事先辦理建設許可證,然後辦理變更登記,換髮新的產權證件。
第二十四條 對虛報、瞞報房屋所有權,非法買賣房屋和盜竊、塗改、偽造產權登記證件者,不予辦理產權登記和過戶手續。
第六章 產籍管理及收費
第二十五條 產籍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類歸口,完整系統,嚴管活用”的原則。各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呼和浩特市城鎮房屋產權監理所和郊區、土默特左旗、托克托縣房產管理所,均要建立專業檔案室,並負責對自管、直管房屋產籍資料管理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七條 各房屋所有權單位,均要建立專業產籍資料檔案,其房屋現狀要與檔案中圖、卡、冊等相符,並按規定及時向產權登記機關報送本單位房屋產權變更情況。
第二十八條 凡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換髮產權證件和查閱檔案等,均應分別交納費用。
(一)登記費,按房屋現實價值和成交額交納。收費標準,千分之二到千分之四;
(二)勘丈費,按房屋建築面積計取,每一百平方米收費二元。超過一百平方米或不足五十平方米,按增減比例交納(不足五十平方米按五十平方米計算);
(三)工本費,每證十元;
(四)滅籍手續費,每證二元;
(五)查檔、證明費,查閱檔案每卷二元;出具房、地產證明,每份十元。
第二十九條 各級產權產籍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嚴格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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