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

海口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是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號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3005
  • 發布文號: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號
  • 發布日期:1995-12-18
【發布單位】83005
【發布文號】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號
【發布日期】1995-12-18
【生效日期】1995-12-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口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
(1995年12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是指本市行政轄區範圍內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產權,即房屋所有權,是指房屋產權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產籍,是指城市房屋的產權檔案、地籍圖紙、帳冊、表卡等以及其他反映產權現狀情況的資料。
第三條市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辦理城市房屋產權登記和產權轉移、變更、註銷登記及典當、抵押等他項權利登記;
(二)依法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含共有權保持證,下同)或他項權利證;
(三)依法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四)實施對城市房屋的測繪;
(五)收集、整理和建立城市房屋產權產籍檔案,以供統計和利用;
(六)負責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房屋產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遵守本辦法,接受市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城市房屋的產權與該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分離。
第二章 產權管理
第七條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或他項權利的設定,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並在該行為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市房屋產權發證機關申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他項權利證。
第八條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產權和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或者偽造。
第九條房屋產權,按下列規定申請登記:
(一)公民私有房屋,由公民個人申請登記,並以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或戶口簿所載姓名為準;
(二)法人的房屋,由該法人申請登記並使用法人全稱;
(三)其他組織的房屋,由該組織申請登記,並使用其全稱;
(四)共有房屋,由全體共有人申請登記;
(五)境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本市取得的房屋,由該經濟組織和個人申請登記,並交驗有關合法有效證件;
(六)享受國家或單位的補貼或優惠條件購買、建造的房屋,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產權登記。
第十條房屋產權人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代理人代為其申請登記。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自行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因特殊情況確需委託他人辦理的,被委託人須交驗委託書和合法身份證件。
必要時委託書須經公證。
第十二條違法建築和臨時建築,不予辦理產權登記發證。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暫緩辦理產權登記發證:
(一)房屋所有權不清或發生糾紛尚未解決完畢的;
(二)不能如期提供取得產權合法證件的;
(三)房屋產權人下落不明,尚未確定代管人的;
(四)其他需要暫緩登記的。
第十四條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依法繼承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的外,禁止產權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
(一)在本市批准的城市舊城改造實施區域內的;
(二)在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範圍內的;
(三)其他依法禁止轉移變更的。
本條前款除第三項外,禁止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房屋產權人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應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新建房屋,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書或建設用地紅線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屋施工平面圖;
(二)改建、擴建房屋,應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屋施工平面圖;
(三)購買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經交驗的房屋買賣契約、房屋買賣過戶證明和繳納稅費的憑證;
(四)交換的房屋,提交交換各方的房屋所有權證,交換房屋協定、公證書、繳納稅費的憑證;
(五)受贈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經公證的贈與或遺贈文書、繳納稅費的憑證;
(六)繼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經公證的繼承遺產文書、繳納稅費的憑證;
(七)分割、析產及兼併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經公證的有關文書或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或裁定書;
(八)解放初期軍管會、市政府劃撥給各部門使用的公有房屋,須提交當時有關證件,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查清權源統一登記;
(九)合資、合作開發建設的房產,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合資、合作開發建設房屋項目簽證手續後,按經核准的合資、合作契約的約定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十六條房屋滅失或倒塌已喪失使用功能的,房屋產權即行終止,原房屋產權人須在房屋滅失或倒塌喪失使用功能後的三個月內,向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機關申辦註銷登記。
第十七條房屋產權證或他項權利證書遺失,持證人應及時向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申報,並登報聲明作廢。
從登報之日起滿三個月無異議的,給予辦理補發證件手續。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機關核實後,撤銷房屋產權登記或者吊銷房屋所有權證:
(一)所有權人或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以假姓名申請登記的;
(三)塗改有關證明、證件及房屋所有權證的;
(四)用非法手段申請登記,侵占他人房屋的;
(五)經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房屋產權登記或吊銷房屋所有權證的;
(六)其他有吊銷所有權證或撤銷登記必要的。
第三章 產籍管理
第十九條市房屋檔案館負責本市城市房屋產籍管理,並建立健全房產檔案和房產測繪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城市房屋的測量,應當符合房屋管理和測量規範的要求,準確反映房屋的自然狀況,並繪製符合規範的圖表,為審查確認產權提供可靠依據。
第二十一條城市房屋的產籍應當依照房地丘(地)號建立,房地丘(地)號的編定,按照房地產測量規範執行。
第二十二條房屋產權登記中形成的圖、卡表、冊等產籍資料,應按準確、完整、系統、安全和有效的歸檔原則進行收集整理,以產權人為宗立卷,並根據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註銷等及時加以調整和補充。
第二十三條城市房屋產籍檔案必須永久保存,發生遺失或毀損時,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對重要的或利用頻繁的產籍檔案,可以複製副本,以供使用。
第二十四條單位或個人查閱房屋產籍檔案,應經房屋檔案館同意,並按規定履行手續。
第二十五條查閱房屋產籍檔案時,不得勾劃、圈點、塗改、裁剪、轉借或損壞,未經批准,不得拍照、複印和摘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凡未按照本辦法申請並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其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為無效。
第二十七條擅自塗改房屋所有權證的,一律無效。塗改、偽造房屋所有權證或毀壞、塗改、轉移房屋產籍資料的,分別由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機關或房屋檔案館作出吊銷房屋所有權證、批評教育、拒絕查閱房屋產籍檔案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不得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索賄受賄。違者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房屋產權發生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共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向房地產糾紛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他項權利登記工作,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涉外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除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軍隊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依本辦法實施的房屋產權登記發證費和房屋產籍檔案管理費,依照省人民政府和本市有關規定收取。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發布的《海口市房屋登記發(換)證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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