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

《鞍山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在1995.05.22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05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5月22日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保護房產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規定,結合鞍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房屋產權,是指城鎮房屋的所有權。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產籍,是指城鎮房屋的產權檔案、地籍圖紙、帳冊、表卡等以及其他反映產權現狀和歷史情況的資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及所屬市、縣(市)建制鎮和獨立工礦區範圍內各類房屋。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是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產權登記和產權轉移、變更、註銷登記及典當、抵押等他項權利登記以及房籍圖測繪和房產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產權屬實行登記發證制度。房產權屬證書是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統一頒發。房產權利人依法享有對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權屬登記
第六條 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職工購買住房,須由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住房過戶和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並領取統一制發的產權證書。產權證書應註明產權屬性,按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應註明產權比例。
第七條 商品房屋預售時,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契約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屋購買方須在分配進戶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有關檔案資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第八條 房產權利人應在房屋竣工後或產權變更後三個月內,到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填寫申報登記書,並提交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明及有關檔案,沒有產權來源原始證件的房屋應按有關規定區別處理,房產權利人必須提交詳盡書面說明及其它有效證明材料,經審核批准後,發給《房屋所有權證》。兩人或兩個單位以上共有房屋,發給共同共有或按份額共有的《房屋共有權證》。
第九條 新建、翻建、改建、擴建、接層的房屋,必須在申報同時,提交建設項目計畫批件、建築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徵用土地紅線圖、房屋平面位置圖、竣工平面圖、竣工報告。
以聯建形式新建的房屋還應提交協定書及產權分配的有關資料。
個人自籌建房還應提交所在單位和建房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證明。
涉外企業的房屋還應提交投資、合資或獨資證明及有關部門批件。
第十條 房產轉讓變更應同時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平面示意圖及完納契稅憑證。
購買的房屋還應提交買賣契約。交換的房屋應提互動換協定書。贈與或遺贈房屋應提交贈與契約或遺贈證明及公證書。繼承的房屋應提交遺產繼承文書。分家析產的房屋應提交分家析產協定書及房屋分割平面圖。調撥、兼併、接管的房屋,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固定資產清單及列入固定資產的憑證和產權移交書。
第十一條 房產典當、抵押等,須提交協定書和有關證明檔案,辦理他項權利登記。設定權利終止時,應辦理產權變更或註銷他項權利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需要拆除房屋,必須在拆除房屋十日前,向房屋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房屋註銷登記申請,並提交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建設項目計畫批件、建築許可證、徵用土地紅線圖、房屋定位平面圖、拆遷凍結通知,辦理註銷登記。
因倒塌、損毀滅失的房屋,需在三個月內憑有關證明檔案,辦理產權註銷登記。
第十三條 下列房產不得轉讓或典當、抵押:
(一)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處理權利的;
(二)共有房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權屬有爭議的;
(四)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
第十四條 房產權利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房屋產權登記,但必須提交房屋所有人或法人授權的委託書。
房產權利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或產權不清的房屋,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依法代管。
凡絕產的房屋,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依法接管。
第十五條 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和變更事宜所進行的核查、勘察、測量、繪圖、拍照、提供檔案所需要的各項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產權確認
第十六條 自籌自建房屋或購買房屋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房屋所有權歸出資單位或個人所有。
因合法房屋被拆遷,由開發公司還建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權歸原產權人所有。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一)用各級財政撥款、城市維護費補貼資金建造或購買的房屋及用人防經費建成的人防工程或房屋;
(二)已打入商品房成本的拆遷安置用房和公共服務配套建築;
(三)出資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的。
第十七條 個人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
個人以標準價購買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占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產權比例按售房當年標準價占成本價比例確定。
第十八條 集資合作建設的房屋、有償動遷、有償解困安置的房屋,其個人出資部分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達到或超過標準價的,享有部分產權。
第十九條 用各級財政撥款與其它資金混建的房屋,可在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時註明各自占有的面積或資金數額。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包括公私合資,用自有資金建設或以市場價格購買的房屋,按各自投資額確定產權比例。
第四章 產籍管理
第二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管理城鎮房屋產籍,建立健全房產檔案和房產測繪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城鎮房屋的測量,應符合房屋管理和測量規範的要求,準確反映房屋的自然狀況,並繪製符合規範的房籍圖,為審查確認產權提供可靠依據。
第二十二條 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對接收歸檔的房屋產籍,應做到齊全完整,及時登記、整理、鑑定,房屋產權檔案應永久保存,如果發生丟失或損毀,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產權發生異動變更時應及時做好產籍變動。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凡未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領證的房屋,其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為無效。不給辦理轉移、變更、抵押等手續,並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登記,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凡未按照本辦法進行註銷登記的,令其補辦手續,並可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房產行政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因房屋產權引起的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共同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房地產仲裁機構仲裁或訴請人民法院裁決。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鞍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鞍山市城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鞍政發〔1988〕46號)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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