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鎮公房所有權登記發證暫行辦法》是合肥市1988年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城鎮公房所有權登記發證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8年11月4日
【發布單位】81205
【發布文號】合政[1988]191號
【生效日期】1988-11-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合肥市城鎮公房所有權登記發證暫行辦法
(1988年11月4日合政〔1988〕19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公房管理,保護公房產權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辦〔1987〕67號“關於開展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的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凡城市、縣城、建制鎮的建成區和獨立工礦區範圍內的全民、集體所有的房屋(以下簡稱城鎮公房),均屬登記發證範圍。
第三條城鎮公房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由各級房地產管理機關具體負責,財政、司法、公安、城建規劃管理等部門應密切配合。
第二章 登記
第四條城鎮公房所有權單位須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到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定的房產登記辦公室辦理申請登記手續。
申請公房所有權登記的單位,必須由產權單位的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委託書的代理人親自辦理登記手續。
申請登記時須填寫單位全稱,並加蓋單位全稱公章。
第五條凡由國家、地方財政撥款建造的公房,用房單位均以代理人名義申請登記,申請登記時須如實填報各級財政撥款額。
第六條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單位)共同申請登記。登記時須提交房屋共有協定書、有關批准檔案、產權證件,其中若有棄權者,須出具經公證的棄權書。
第七條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無償劃撥給單位的公房,仍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八條無單位申請登記的公房,經市、縣級以上房管機關批准代管後,由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代為登記。
第九條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房產,也按本暫行辦法登記。
第十條新建的公房,應在房屋竣工後三個月內辦理申請登記手續。
改換單位名稱的,應在改換名稱後三個月內重新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當公房發生買賣、轉讓、交換、分割等所有權轉移或改建、擴建、拆除等房屋現狀變更時,產權單位必須自轉移、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或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公房所有權登記的單位,須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交以下證件:
(一)新建、擴建、翻改建的房屋,須提交有關城建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建築許可證、竣工圖紙。
(二)調撥的房屋,須提交產權證件、調撥批文、調撥移交清單。
(三)購買私人的房屋,須提交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查批准的買賣契證。
(四)購買的商品房,須提交購房憑證、購房報告及上級主管機關的批文。
(五)接管的房屋,須提交接管情況的書面說明、產權產籍資料和上級主管機關證明。
(六)徵用的房屋(征而未拆),須提交徵用計畫批准檔案、原房主的產權證件、徵用估價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