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大事故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劃定》和公安部《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治理辦法》的有關劃定,交通事故檢修、鑑定要實行專業化,即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修,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為使交通事故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可以依法成立專門機構,並主要承擔事故調查所需要的鑑定;為使案件處理公正、公平,傷殘評定、車輛評估、司法精神病鑑定可以由有資質的社會機構承擔。同時,具備資格的檢修、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存案,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對符合前提的檢修、鑑定、評估機構應予以宣布,辦案單位可以向當事人先容這些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較大事故
  •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 死亡人數在:3人以上10人以下
  • 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我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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