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12·23”井噴特大事故
- 事故時間:2003年12月23日
- 事故地點:重慶市開縣羅家寨
- 事故影響:4個鄉鎮6萬多災民
- 死亡人數:243人
- 受傷人數:2142人
- 疏散人數:65000餘人
- 經濟損失:6432萬元
案發過程
被告人吳華在主任工程師請示點火時,以現場情況不明為由不同意點火,但又不及時督促或指派人員查明現場情況。在接到“可能有人死亡”的匯報後,仍違反規定未安排專人對井場進行踏勘。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吳華違反應急決策的基本原則,不能“權衡損益風險,決策當機立斷”,延誤了點火時機,致使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噴出時間延長並進一步擴散,是事故擴大的直接原因。
人員傷亡
經濟損失
事件處理
事件追責
事故罪名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十時,由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承鑽的位於開縣境內的羅家十六H井,在起鑽過程中發生天然氣井噴失控,從井內噴出的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四處擴散,導致兩百四十三人因硫化氫中毒死亡、兩千多人因硫化氫中毒住院治療、六萬五千人被緊急疏散安置、直接經濟損失達六千餘萬元人民幣的嚴重後果。
事故發生後,檢察機關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吳斌等六名責任人員提起公訴。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至十六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鑒於案情重大、複雜,依法延長審理期限一個月。
該院經審理後認為,該井產生溢流到井噴的直接原因之一是,作業人員在起鑽過程中存在違章操作,鑽井液灌注不符合規定;井噴失控的直接原因是,鑽具組合中去掉了回壓閥,致使起鑽發生井噴時鑽桿內無法控制,是井噴演變成為井噴失控。事故擴大的直接原因是,未能及時決定並採取放噴管線點火措施,以致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噴出擴散,造成事故擴大,導致重大損失。
被告人吳斌作為具體負責施工的鑽井隊隊長,井隊井控工作第一責任人,在從事羅家十六H井鑽井作業過程中,忽視生產安全,對當班工人卸下回壓閥的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在發現回壓閥被卸下後亦未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在井噴失控後,又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安排專人監視井口噴勢情況,為點火決策提供依據。被告吳斌對井噴失控和事故後果的擴大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王建東作為定向井服務中心工程師,羅家十六H井現場技術組負責人,違規決定卸下鑽具組合上的回壓閥,對井噴失控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宋濤作為鑽井隊技術員,在作業工程中忽視生產安全,對被告人王建東決定卸下鑽具組合中回壓閥的行為,違規予以認可,對井噴失控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吳華作為現場搶險負責人,本應按職責要求和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及時查明現場情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阻斷危害物源,卻未能正確履行職責,對事故後果的擴大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向一明作為鑽井隊副司鑽,在負責灌注鑽井液時,本應每起三柱鑽桿灌滿鑽井液一次,卻連續起出六柱鑽桿後才灌注鑽井液,對產生溢流到發生井噴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肖先素在從事羅家十六H井錄井監測工作的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錄井隊的管理要求,在發現連續起出九柱鑽桿未灌注鑽井液時沒有報告當班司鑽,對產生溢流到發生井噴負有直接責任。
六名被告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一二.二三”天然氣井噴事故的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但法院鑒於目前高含硫高產天然氣水平井的鑽井工藝不成熟,羅家十六H井在管理、技術、科學等層面存在欠缺,石油天然氣開採行業缺少系統的安全生產規範、規程等客觀方面的因素,同時根據各被告人在案發後的認罪、悔罪態度以及被告人吳斌在事故發生後積極搶險的具體表現,對六名被告人裁量刑罰給予了充分考慮。
該院同時認為,被告人肖先素過失性程度較低,犯罪情節較輕,且真誠悔罪,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符合緩刑適用的條件。
經過分析認定,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分別處被告人吳斌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王建東有期徒刑五年;判處被告人宋濤有期徒刑五年;判處被告人吳華有期徒刑四年;判處被告人向一明有期徒刑三年;判處被告人肖先素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
部分被告人家屬表示,將保留抗訴的權利。
各方處理
處理結論
吳斌: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鑽井12隊隊長
王建東:羅家16H井現場技術服務組負責人、四川石油管理局鑽采工藝技術研究院定向井服務中心工程師
宋濤: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鑽井12隊技術員
吳華:川東鑽探公司副經理、總工程師、安全和井控總監、應急指揮中心主任
向一明: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鑽井12隊副司鑽